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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

来源:华佗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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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DBS 45/013—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

2014 - 12 - 30发布 2015 - 02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45/ 013—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员委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甘宾宾、李彬、刘展华、唐振柱、李秀桂、蒋玉艳、吕素玲、蒙浩洋、钟延旭、吴祖军、廖艳华、雷宁生。

I

DB45/ 013—2014

黑凉粉(干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凉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凉粉草、食用淀粉为原料,凉粉草经水煮提取、浓缩,加食用淀粉搅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黑凉粉(干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4—2007 马铃薯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17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43—2012 木薯淀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凉粉草

唇形科植物,中文名凉粉草,拉丁名Mesona chinensis Benth,又名仙草、仙人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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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黑凉粉(干粉)

以凉粉草、食用淀粉为原料,凉粉草经清洗,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水煮提取、浓缩,加食用木薯淀粉或其他食用淀粉搅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粉状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凉粉草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木薯淀粉

应符合GB/T 29343—2012中食用木薯淀粉的规定。 4.1.4 其他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 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 质 呈黑褐色,色泽均匀 产品具有凉粉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粉末状,无结块;按食用方法在水中搅拌煮沸,能溶解均匀,静置冷却后凝结为黑色弹性膏体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杂质 要 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细度[150μm(100目)筛通过率]/ ( g/100g) ≥ 水分/(g/100g) ≤ pH值 总砷(以As计)/(mg/kg ) ≤ 指 标 90 13.0 7.0~10.0 0.5 表2 理化指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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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铅(以Pb计)/(mg/kg) ≤ 苯甲酸/(g/kg) ≤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a a指 标 1.0 0.10 5.0 应符合GB 2761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应符合GB 2762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应符合GB 2763谷物的规定 产品原材料本底所含,非人为添加。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10g左右的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药匙翻动,用正常视力观测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食用方法,将试样用适量冷开水调成糊状后,在水中边煮边搅拌,煮沸静置冷却后观测其形态,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 7.2 理化指标 7.2.1 细度

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苯甲酸

按GB 21703规定的方法测定,萃取和净化采用超声波处理。 7.2.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pH值

准确称取试样2.50g于100mL洁净烧杯中,加入50mL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混匀,按GB/T 8884—2007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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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pH值、细度、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4.2 检验项目为第4.2、4.3和5.2规定的项目。 8.5 判定原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检验项目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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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密封。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必须洁净卫生,不得和散发强烈气味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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