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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填写说明

来源:华佗小知识


变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填写说明

1 目的

国家经贸委组织制定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5161.17—2002)标准,于2002年9月16日公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标准中规范并统一了质量检验评定表格,以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促进安装质量提高,满足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需要。为适应国家现行验评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级工作,让填写记录人员了解检验评定记录的填写要求,正确填写质量检验评定表,特编制此说明。

2 适用范围

2.1 变电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适用于110kV及以上变电所工程的电气装置检验。

2.2 进口或引进型电气装置及110kV以下变(配)电工程的检验可参照执行。

3 依据

3.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4 综合说明

4.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5161.17—2002)标准由17部分组成(通则;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电缆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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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蓄电池;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电梯电气装置;低压电器;电力变流设备;起重机电气装置;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装置;电气照明装置)。标准中规定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表、记录及签证。

4.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包括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4.3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名称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中“工程项目名称”栏。

4.4 变电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是根据工程情况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标准确定的,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进行核查、汇总,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4.5 实际施工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所列不符的工程项目,可进行增编或删减。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在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

5 填写要求及说明

5.1 所有评定表一律用碳素/蓝黑墨水填写或用微机打印,填写要字迹清晰、数据和检验结论准确、项目齐全、填写及时,不填项目应打斜杠,一页填不下可续页。

5.2 评定表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涂改,责任人员签字齐全方可生效。

5.3 计量单位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每一种评定表计量单位要统一。

5.4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施工队填写,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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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质检人员填写,公司质检部门、监理、建设单位按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划分填写质量验收评定意见并签名。

5.5 评定表中的工程编号按质量检验评定范围中的工程编号填写,数字间用“-”连接。如:〈主变压器器身检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工程编号为1-1-2。

5.6 评定表中的表号按质量检验标准中的表号填写,先填写标准代号,再填写标准表号。如:〈主变压器本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表号为DL/T 5161.3表1.0.3.1。

5.7 评定表中的“工序”、“检验项目”、“性质”、“单位”和“质量标准”按质量检验标准中安装检查表填写。

5.8 质量检查人员按质量检验标准的各安装检查表评定表中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及器具”进行检查,检查后认真填写评定表中的“质量检验结果”栏。

5.9 评定表“质量标准”栏中有数据要求的,“质量检验结果”中填实测数据。

5.10 评定表“质量标准”栏中没有数据要求的,“质量检验结果”中填写质量标准;检查表“质量标准”栏中遇到“按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时,填写评定表时首先将厂规、试验标准填入“质量标准”栏,再将实测值填入“质量检验结果”中。

5.11 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评定表中的“单项评定”、“质量等级”按实际检测判定填写“合格”,单位工程评定表中的“质量等级”按实际检测判定填写“优良”。

5.12 评定表中的“验收结论”填写:该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符合规程要求,评为合格级(单位工程为优良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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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评定表中的“质量检验评定意见”填写:同意验收结论,该分项(分部)工程评为合格级(单位工程为优良级)。

6 质量等级评定

6.1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只设合格一个等级,并且必须合格。

6.1.1 分项工程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施工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主要”检验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同意后,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不影响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后。

6.1.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行验收、评定:

a)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b)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c)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6.2 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一个等级。

6.2.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按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质量评定,并签名验收。

6.2.2 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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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6.2.4 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签名验收。

6.3 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

6.3.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a)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b)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c)按规定对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资料、签字齐全。

6.3.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a)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b)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c)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d)按规定对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e)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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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未发生过因接地及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g)电动机空转过程中, 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h)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4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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