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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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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为使原有信息系统更好发挥效用、信息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单位现有信息化系统基础上,所进行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完善和扩展、安全体系建设和加固、软件产品及硬件产品升级和更换。

第三条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经济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行方案审查,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审查方案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章 申报书

第五条 项目单位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包括对现状分析、升级改造需求及其方案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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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

1.现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依据、运行状况等。

2.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变化,确定升级改造达到的目标,分析现有系统性能和功能与要实现目标的差距,论证升级改造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目标的合理性。

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 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信息办报送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申报书,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报送电子版申报书。原则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九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升级改造必要性和升级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合理性审查,并确定验收方式和投入使用的要求。申报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及时进行修改方案。

第十条 市信息办对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出具书面项目审查意见和对原申报方案的修改要求,送交项目申报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审查工作在20个有效工作日(不含申报单位修改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市信息办审查同意结论后,按照《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要求,作为一般性项目的信息化改造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信息办意见,按照《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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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项目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纳入部门预算或列为财政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需变更,需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预算批复,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令第163号)以及采购、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决算报告》(详见附件)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初验和竣工验收,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将按照批复的验收方式参与竣工验收和进行验收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办备案验收结果,同时提交运维方案、至少两年的保修方案,提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提交市信息办审查。没有通过验收的信息系统以及运维方案和保修方案不合格的信息系统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局对其后续的运维费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报备《决算报告》,市财政局按照运维费管理要求确认项目资产,对形成的资产,项目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时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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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 财政、审计、信息化等部门对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将依据财政、审计、信息化关于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统一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以后年度安排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信息系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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