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报表旨在收集填报机构股权、财务包袱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情况,用于对填报机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 2.报表编码:
3.填报机构: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4.报送频度:季报。
5.报送时间:季后18日内报送。 6.数据单位:万元、家、人。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本报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9.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兑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10.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第I部分:股权及异地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1.实收资本] 指填报机构吸收和转增的股本金。机构在填报本项时,应以股本实际构成为标准。如已经清理完资格股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按股东情况将实收资本填入[1.1.1.法人股中投资股金额]或[1.2.1.自然人股中投资股金额]。
[1.1.法人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法人股东所持有的股本总额。
[1.1.1.法人股中投资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法人股东持股总额中的投资股数额。 [1.1.2.法人股中资格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法人股东持股总额中的资格股数额。 [1.2.自然人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股本总额。此处自然人包括国内和国外自然人。
[1.2.1.自然人股中投资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中的投资股数额。 [1.2.2.自然人股中资格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中的资格股数额。 [2.股] 指填报机构所有股东持股数额之和。
[2.1.持股数额] 指财政部持有的填报机构的股份数额。
[2.2地方持股数额] 指地方财政厅、财政局所持有的填报机构的股份数额之和。 [3.1.国内金融机构股东家数] 指填报机构国内金融机构股东数量,单位“家”。 [3.2.国内金融机构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所有国内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数额之和。 [4.1.国有企业股东家数] 指填报机构国有企业股东数量,单位“家”。 [4.2.国有企业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所有国有企业股东持股数额之和 。
[5.1.国内非国有企业股东家数] 指填报机构国内非国有企业股东数量,单位“家”。
[5.2.国内非国有企业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所有国内非国有企业股东持股数额之和。 [6.1.1.内部职工股东个数] 指填报机构内部职工股东人数,单位“人”。
[6.1.2.内部职工股东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所有内部职工股东持股数额之和。
[6.2.1社会自然人股东个数] 指填报机构除内部职工股东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数量,单位“人”。此处自然人不包含国外自然人,国外自然人个数填在[7.1.外国投资者股东家数]。
[6.2.2社会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所有除内部职工股东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额之和。此处自然人不包含国外自然人,国外自然人持股数额之和填在[7.2.外国投资者持股数额]。
[7.1.外国投资者股东家数] 指填报机构外国投资者股东数量,单位“家”。 [7.2.外国投资者持股数额] 指填报机构所有外国投资者持股数额之和。
[8.异地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指填报机构在注册地辖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家数。
[8.1.省(区、市)内异地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指填报机构在注册地辖区外、本省(区、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家数。
[8.2.省(区、市)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指填报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家数。
[9.上年度监管评级] 指填报机构上一年度的监管评级,每年第二季度填报。本年度填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填报变更前相应机构的监管评级。由多家机构合并设立一家机构的,填报合并前各家机构监管评级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
第II部分:财务包袱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10.核销财务包袱]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核销的历年亏损挂账、非信贷资产损失、案件损失等财务包袱金额,不包含核销的信贷资产损失。本项目所填财务包袱,包括历史形成和本期新增的部分。下同。
[10.1.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当年实现的利润、营业税、所得税减免额及出资等来源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0.1.1.自身消化]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当年实现的利润,营业税、所得税减免额等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0.1.2.股东出资]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接受其股东的现金、土地等优质资产(包含填报机构取得实质所有权或以协议形式明确所有权归属的资产,下同)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0.1.3.出资]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接受资金、实物资产等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0.1.4.其他来源]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除自身和出资外的其他来源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1.不良贷款清收处置]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收回现金、以物抵债、贷款核销等方式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金额。
[11.1.收回现金]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以现金(含银行存款等形式的现金类资产)方式收回不良贷款的金额。本项目只填报不良贷款实际收回现金额,不含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后的现金收回。
[11.2.以物抵债]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填报机构为保全贷款债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处置的贷款本金的金额。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本项目仅反映银行已经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已经由贷款转为待处理抵债资产或其他表内资产的贷款账面金额。
[11.3.贷款核销]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实际核销不良贷款金额。已核销的贷款由于各种原因又收回时应相应调减贷款核销金额,并将调整部分增加至[19.1收回现金]等项目。
[11.4.贷款重组]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
重组贷款的减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1.条款的调整,如利息或本金的减免、利率低于当前市场利率水平、暂停还本付息等。 2. 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本不能给予更长的还款期限,但由于减让安排,在承受额外信用风险的情况下,被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
贷款按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延期原因不是由于借款人财务困难,且不承受额外的风险,则该类贷款不属于重组贷款。
3.贷款全部或部分的偿还来源转变为从借款人那里取得的不动产、借款人对第三者应收款或者其他资产及权益。
4.重组还包括新的债务人更换旧的借款人,或增加新的的债务人。
[11.5.股东出资]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接受其股东的现金、土地等优质资产置换填报机构不良贷款的金额。
[11.6.置换]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接受资金、实物资产等置换填报机构不良贷款的金额。
[11.7.其他方式清收处置]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填报机构除收回现金、以物抵债、贷款核销、贷款重组、股东出资及置换之外,通过不良贷款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等其他方式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金额。
[12.缴纳所得税额]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13.所得税减免额] 指填报机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缴纳营业税额] 指填报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15.营业税减免额] 指填报机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16.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通过自身实现的利润,营业税、所得税减免额,央行票据置换,出资等来源弥补的累计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6.1.自身消化]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通过当年实现的利润,营业税、所得税减免额等弥补的累计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6.2.央行票据置换]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通过专项银行票据置换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6.3.股东出资]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接受其股东的现金、土地等优质资产等弥补的累计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6.4.出资]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接受资金、实物等弥补的累计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6.5.其他来源]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除自身消化、央行票据置换和出资外的其他来源弥补的累计历年亏损挂账金额。
[17.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缴纳所得税额]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
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18.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所累计得税减免额] 指填报机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9.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缴纳营业税额] 指填报机构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20.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本期营业税减免额] 指填报机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自2003年至报告期末累计减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第III部分:贷款情况 本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而设立,具体统计口径与《通知》一致。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数 工业企业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建筑业企业 销售额 资产总额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计算单位 人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大型 2000 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 及以上 3000 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 及以上 2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5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3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1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8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30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500 及以上 中型 300-2000 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 以下 600-3000 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 以下 100-2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100-5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500-3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1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800 以下 3000-15000 以下 500-30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500 以下 小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 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 以下 100以下 3000 以下 100以下 1000 以下 500以下 3000 以下 400以下 3000 以下 400以下 3000 以下 500以下 1000 以下 1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交通运输业企业 邮政业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 农林牧渔企业 仓储企业 销售额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15000 及以上 2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500 及以上 50000 及以上 2000及以上 20000 及以上 6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4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300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3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4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8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5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1000-15000 以下 100-2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500 以下 5000-50000 以下 600-2000以下 2000-20000 以下 200-600 以下 3000-15000 以下 100-4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100-300以下 3000-30000 以下 100-3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4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200-8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5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0 以下 100以下 1000 以下 100以下 5000 以下 600以下 2000 以下 200以下 3000 以下 100以下 3000 以下 100以下 3000 以下 100以下 1000 以下 100以下 1000 以下 200以下 1000 以下 100以下 1000 以下 金融企业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文体、娱乐企业 信息传输企业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租赁企业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居民服务企业 其他企业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具体指标解释:
[21.大型企业贷款]、[ 21.1.其中:单户授信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22.大型企业贷款户数]、[23.中型企业贷款]、[ 23.1.其中:单户授信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24.中型企业贷款户数]、 [ 25.小型企业贷款]、[ 25.1.其中:单户授信余额500万元以下的]、[26.小型企业贷款户数]填报口径参照上表。其中,单户授信余额是指填报机构对某一客户授信余额的合计。
银(社)团贷款以填报机构实际发放贷款或实际授信额度为标准进行填报。如对某一客户发放了5000万元的银(社)团贷款,其中填报机构参与贷款500万元,那么只需在[22.大型企业贷款余额]中填报500万元,[ 22.1.其中:单户授信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内不需填报。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发放的贷款,贷款户数由牵头行填报为1,所有参加行只需在贷款户数中填报0。
[25.2.农村小型企业贷款] 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村小企业的贷款。
[25.3.非农村小型企业贷款] 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村地区之外的小企业的贷款。
[27.借入支农再贷款] 指填报机构借入的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
[28.买入贷款]指填报机构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的且未填入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中的贷款余额。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纵向核对关系:
[1.]=[1.1.]+[1.2.]=[2.]+[3.2.]+[4.2.]+[5.2.]+[6.1.2.] +[6.2.2.]+[7.2.]
[1.1.]=[1.1.1.]+[1.1.2.] [1.2.]=[1.2.1.]+[1.2.2.] [1.2.]≧[6.1.2.]+[6.2.2.] [2.]=[2.1.]+[2.2.] [8.]=[8.1.]+[8.2.]
[10.1.]=[10.1.1.]+[10.1.2.]+[10.1.3.] +[10.1.4.]
[11.]=[11.1.]+[11.2.]+[11.3.]+[11.4.]+[11.5.]+[11.6.]+ [11.7.] [16.]=[16.1.]+[16.2.]+ [16.3.]+[16.4.] +[16.5.] [25.]=[25.2.]+[25.3.] 2.表间核对关系
[1.A]=G01_[52.C] [1.A]=S41_[4.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