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上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基本理念
[内容摘要] 处置劫持人质案件,应当摒弃“以暴制暴”,这种不合时宜的处置理念,确立“生命至上”的处置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在处置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包括人质、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参战民警的生命安全,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保全劫持者的生命。零伤亡的处置效果是“生命至上”理念最充分的体现。为争取零伤亡的处置效果,必须把与劫持者谈判作为首选的处置措施。反劫持谈判所表达的是警方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包括对劫持者生命的尊重。在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活动中贯彻生命至上理念,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对警方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在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中确立这一理念,将大大降低这类案件的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活动的人性化水平和社会效益。
[关 键 词] 劫持人质犯罪;生命至上;理念;安全。
[作者简介] 王国民,四川学院侦查系主任、侦查学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刘长朴,四川省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四川省特邀刑侦专家。
一、引言
何谓理念?理念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原意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①。西方哲学的先哲们对理念有着诸多不同的理解和界定。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一种离开具体事物而存在的精神实体;中世纪经院哲学称理念为共相;康德将一些超经验的概念称为理性的理念,必须设定的理想;黑格尔则将理念称之为一种客观的理性或精神。当今社会,“理念”这一概念的使用已非常广泛,当代汉
语著作者使用“理念”一语时,大多已经不遵循、不顾及被翻译外文词汇的本意,以致新修订的《新华词典》不得不重新给出解释,把理念定义为信念、或思想,观念②。
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理念,是指警方对于应当如何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评价尺度的集合体。警方在处置劫持人质事件中筹划和实施各种处置对策总是基于一定的理念,或者说总是围绕着一定理念去思维和行动的。处置理念不同,所采取的处置对策必然大相径庭。因此,警方按照什么样的理念去处置劫持人质案件,这直接关系到确立什么样的劫持人质事件处置对策体系,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处置活动将取得什么样的处置效果。
纵观我国警方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实践,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置理念也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传统的处置理念是“以暴制暴”,即对于以暴力手段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用暴力手段加以对付。而这种暴力手段,又往往被简单地视为将劫持者当场击毙。受这种处置理念的影响,警方在处置这类案件过程中往往动辄使用武力,有的甚至没有与劫持者进行谈判,争取和平解决的意识。一些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之所以出现悲剧性的效果,往往是由于受这种处置理念的影响所致。
近年来,“以暴制暴”处置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其弊端日益显现。我们认为,应当摒弃这种不合时宜的处置理念,确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本文拟对这一理念加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进一步提高我国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水平,减少处置这类案件的生命成本损耗,强化社会和谐的旋律。
二、生命至上理念的基本内涵
生命至上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从本体上肯定个人生命的重要性,是指对这类案件的处置
活动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安全”包括:
人质的生命安全:人质一旦被劫持,不仅其人身自由被控制,而且生命安全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劫持者大多以人质的生命安全为威胁,强迫警方满足其要求。而且往往将人质作为“人体盾牌”来抵挡警方可能的武力攻击行动。警方在处置过程中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劫持者铤而走险,实施杀害人质的极端行为。甚至处置过程中某种偶然因素的介入,也可能导致人质被劫持者杀害的悲剧性后果。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置,必须把安全解救人质作为处置活动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千方百计确保人质生命安全。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要求和表现,也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高度认同。能否安全解救人质,是评判处置活动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志,不管任何理由,只要在处置过程中人质死亡,处置活动就不能算是成功的。实践证明,除了个别极为特殊的劫持人质案件在处置过程中难以确保人质生命安全外,一般而言,劫持人质案件在处置过程中是能够做到确保人质生命安全的。所谓个别极为特殊的劫持人质案件,是指训练有素的、武装的恐怖主义组织劫持较多人质的案件。如俄罗斯莫斯科大剧院劫持人质案和北奥塞梯恐怖劫持学生案等,而对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范畴内的劫持人质案件,特别是单个劫持者劫持单个人质的案件,无论是谈判解决还是武力处置,警方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只要处置得当,是完全可以确保人质安全的。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出现了人质伤亡,就很难理直气壮地说处置活动是成功的。
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对这类案件的处置活动中,劫持者不仅可能由于警方处置失当或者其他某种因素的影响而实施伤害人质的极端行为,而且可能秧及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例如,劫持者在与警方对峙过程中产生鱼死网破的绝望心理,不仅杀害人质而且还开射杀无辜群众;劫持者引燃现场的煤气罐或者引爆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不仅使人质受到伤害,也使现场一定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因此而受到伤亡,等等。另外,警方在实施武力营救行动过程中,如果处置不当,也可能危及到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警方在处置过程中,不仅要安全解救人质,而且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安
全,否则,处置活动同样不能算是成功的。
全体参战民警的生命安全:一般情况下,保障人质安全和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反劫持行动不可突破的底线,但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警方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指挥员在处置活动中必须把参战干警和群众的生命安全系于心头,并采取正确有效的处置方法,保证参战干警和群众安全。如果处置结果是人质被安全解救但参战干警牺牲了,这样的处置结果实质上无异于以参战干警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人质的安全解救,从侦查成本的角度看是不可接受的,而且从、群众的生命权与人质生命同等重要的角度来讲,这种处置结果也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切无法保障参战干警生命安全的行动方案都应当谨慎实施。另外,为提高警方人员在处置这类案件中的安全系数,在平时,警方应当结合处置这类案件的实践,设立相应的处置活动行为规范。在这方面,警方的一些做法可供借鉴。警方为保证反劫持行动中警方人员的安全,从多方面对处置活动进行规范,如为保证一线的安全,设立了一系列的操作程序,细致到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反复强调我方人员达到安全目的的主要战术手段:距离、掩体、戒备三要素,并有严格的监督、检查措施予以约束。
除了人质、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和全体参战民警的生命安全外,“人的生命安全”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包括对劫持者的生命也应当尽量挽留而不应轻易剥夺。只有在不击毙劫持者、人质的生命安全将面临极大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将劫持者击毙。之所以对劫持者的生命也要尽量挽留,是因为劫持者的生命也是生命,尽管他犯了劫持人质的严重罪行,但在没有得到法律的裁定和判决之前,他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作恶多端、血债累累,在没有得到法律的裁定和判决前,也不可以随意剥夺他的生命。而且当着人质的面将其击毙,将在人质心中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甚至导致人质的终身心理障碍。因为人质眼睁睁地看着劫持者就死在自己的近旁,甚至就死在自己身上,血可能溅在其脸上,那将是何等巨大的一种刺激,人质的心理往往难以承受。特别是不少人质还是未成年人。同时,动辄将劫持者击毙,也会给外界造成
“劫持者必死”的印象,使今后通过谈判手段和平解决此类案件的几率大大缩小。
需要指出的是,警方在这案件的处置活动中对人的生命安全的保护不应是等量齐观的。保障人质的生命安全,应当是警方处置活动首要的、根本的目标。这是因为人质是被劫持的对象,警方开展行动是因他而起,所以警方理所当然地要将他作为着力保护的对象。确保人质的安全,这是由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人质被劫持,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避免其被劫持者伤害,将其安全解救出来,这是警方的天职。如果在处置过程中由于处置失误而导致人质受到伤害,那就意味着警方工作失职。但是,安全解救人质应以不危及参战人员和现场群众的安全为前提,而不能以参战干警和群众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人质的安全解救。就参战干警的生命安全而言,人民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行为,其执法权益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执法活动的人身安全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为了确保人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人民执法活动的人身安全应得到切实保证。在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中,人民常常挺身而出,不惜以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人质安全。这种大无畏的精神令人钦佩,值得褒扬,也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推崇。然而,也是我国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内容的,不能单单强调人民履行职责的义务,而忽视人民也有一种根据正当理由维护执法权益的权利。其权利要得到同等对待,不能因为职业的特殊而被忽略。当然,反劫持行动对警方人员而言难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劫持者随时可能因情绪激化甚至某种偶然因素的介入和影响铤而走险,不仅伤害人质,还可能因引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或者引燃现场环境中的煤气罐等对警方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无论与劫持者进行近距离谈判的,或者实施武力解救行动的,都可能面临一定的危险甚至要冒着生命危险。作为参战干警,面对危险情势,一方面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另一方面,也需要敢于面对危险,置自己的生死于度外的大无畏的英雄气概。
对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安全的保护,同样体现了警方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保护,是警
方的职责所在。尽管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未直接受到劫持者的威胁,但这类案件的处置活动毕竟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就可能危及到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安全。所以,确保在处置活动中不致使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受到劫持者伤害,或者不致因警方制服劫持者的行动中被狙击手的子弹或者现场的流弹意外击中,这是警方处置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人质、现场群众和自身的安全是平等的,即他们的安全必须平等对待。
总之,除劫持者外的所有人的安全必须要首先予以保护。至于保全劫持者的生命,这并不是解救人质“必须”考虑的结果,而只是警方在能够确保人质生命安全的条件下应当尽可能努力追求的目标,并且不是“一定要”“必然要”达到的目标③。
在劫持者行将实施加害人质的极端行为,不将其击毙无法保证人质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果断地将劫持者击毙,应是警方迫不得已而必须做出的选择。当然,在能够保证人质、现场群众和自身的安全的前提下,也应当尽量避免给劫持者的生命造成无谓的损失。
三、零伤亡的处置效果是“生命至上”理念最充分的体现
从生命安全的角度看,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的实际结果不外以下几种:
1.零伤亡,即人质、参战人员和群众以及劫持者均无伤亡。这种结果的出现,或者是通过劝降促成了劫持者无条件地缴械投降,或者是在满足或部分满足劫持者提出的条件的前提下促成了事件的和平解决,或者是使用武力在未致伤劫持者的情况下将其生擒,人质、参战人员和群众也均无伤亡。零伤亡,这应当是处置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特别是未使用武力而通过劝降或者谈判就使劫持者放下武器,放出人质,更是处置这类案件所应追求的最佳境界。
当然,并非每起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都能够达到零伤亡的效果,因为能否以零伤亡的结果结束处置活动往往并不完全取决于警方。有些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客观上并不具备取得零伤亡这种处置效果的条件,如果不将劫持者击毙或者击伤,人质势必受到劫持者的伤害。
2.劫持者伤亡而其他人员安然无恙。这种结果的出现一般是警方为解救人质而将劫持者击毙或者致其受伤,而无其他人员伤亡。只要劫持者的伤亡是警方迫不得已的选择(即不造成劫持者的伤亡就难以甚至不可能确保人质、干警、群众安全),就是无可非议的。尽管这种处置效果不如零伤亡的处置效果那么理想,但在没有条件追求零伤亡的处置效果的情况下,这种处置效果也可说是满意的处置效果。
3.人质、或者参战人员、群众伤亡,劫持者也伤亡。如果出现这种处置效果,处置活动就不能算是成功的。因为人质伤亡意味着警方解救行动的失败。不管任何理由,只要是人质死亡,反劫持行动就是失败的,因为人质的生命高于一切。而如果人质被安全解救但参战人员或者群众伤亡了,这种处置结果一般而言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如前所述,这种处置效果客观上无异于以参战人员或者群众的伤亡为代价来换取人质安全,这种沉重的代价是不可接受的。
4.人质、或者参战人员、群众伤亡,劫持者无伤亡。这种处置结果同样是一种失败的处置效果。这种处置结果一般是在武力解救人质过程中劫持者实施了伤害人质的行为,或者致使参战人员、群众伤亡的情况下,警方将劫持者无创伤生擒而出现的。
很显然,在上述几种处置效果中,零伤亡的处置效果最充分地体现了“生命至上”的理念。因此,在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活动中确立“生命至上”理念,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争取零伤亡的处置效果。而要争取零伤亡的处置效果,就必须把与劫持者谈判作为首选的处置措施。从和的角度来看,反劫持谈判的核心是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安全,无论是人质、实施营救行动的的生命,还是劫持者的生命,在能够保存下来的时候,都应该保存下来。应当看到,多
数劫持者劫持人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杀害人质,更不愿意以自己的生命作为行为的代价,而是想通过人质要挟警方来达到自己的某种要求。尽管劫持者常常威胁如果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要杀死人质,但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在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且这些要求存在满足可能性的情况下故意杀死人质。人质的存在对于劫持者要求的满足以及他们自身生命的安全都有重要意义。再从劫持者的本意来看,一般而言,他们也并不想主动杀害人质,他们内心深处仍然保留着和缓处理、好说好算、各不相扰的心态,同时热切地期待警方能以“通情达理”的宽容态度来与自己交往,而不是以高压的方式来处理。在这种特定的心理背景之下,警方与劫持者进行谈判不仅显得必要,而且也完全有通过谈判实现和平解决的现实可能性。实践中,有些劫持人质事件,正是通过谈判促成案件和平解决的。所以,通过人质谈判完全有可能使劫持者放下武器,放出人质,从而避免造成人员伤亡。而如果使用武力处置则往往难免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美国兰德公司的调查报告,人质事件中约有3/4人质的死亡与警方的武力强攻行动有关,强攻策略所造成的人质死亡比例,比被劫持者所杀害的人质死亡比例更高。兰德公司的研究表明,武力强攻行动,可能造成人质伤亡率约为12%④。
武力处置不仅可能导致人质遭到伤害的结果,而且对参战干警和现场一定范围内的群众也有一定风险,甚至可能危及到参战干警的生命安全(处置实践中已有参战干警在实施制服劫持者的武力处置行动中因遭劫持者的殊死反抗而在搏斗中英勇牺牲的案例)。因此,人质谈判所表达的是警方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包括对劫持者生命的尊重。在能够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事件的情况下,人质、参战、处置现场区域内的群众,以及劫持者的生命都能够安然无恙,这本身就是尊重生命的表现。即使对那些十恶不赦的劫持者,在解决危机之后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实施对他们的刑罚。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警方在这类案件发生后,为营救被劫持的人质,及时克服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机,都十分重视在处置这类案件中与劫持者进行谈判。如德国《执勤规则》第131条把谈判作为解决劫持人质事件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认为人质谈判的目的是为了
通过对话避免攻击和暴力行为的升级,使警方与劫持者保持接触,最后给劫持者一个机会,让他在保全面子的情况下向警方投降;即使做不到这一点,警方也可以通过谈判搜集到罪犯的有关情况,为采取下一步的战术行动作好准备。在美国,许多大局都设有专职的劫持人质谈判专家。美国有一位出色的人质谈判专家,曾处理过200多起突发事件,从未发生过人质丧生的事情,充分验证了在解救人质行动中谈判专家的重要作用。调查表明,在美、德等发达国家中,几乎每个城市都有谈判小组,其成员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当危机事件发生时,小组成员可以及时赶到并参与本地区的人质危机事件的谈判工作,并且老板不能因此而解雇参加处理突发的人质危机谈判的职员。我国地区警方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中,也十分重视人质谈判,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中遵循谈判工作先行的原则。从实践效果看,国外、境外警方通过人质谈判促成案件和平解决的比例很大:德国为91.8%,美国.7%,澳大利亚88.4%;然而,我国却还不到1/3,有的城期以来就没有和平解决劫持人质案件的记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人质危机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当然,谈判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也并不意味着每一起劫持人质案件都可以通过谈判实现和平解决。即使最卓越的谈判专家,也不可能保证所谈判的每一起劫持人质案件都能和平解决。但谈判毕竟提供了更理性、更人性化地解决问题的可能。即使最终不能说服犯罪分子投降,在谈判中所获取的情报和数据,也有助于筹划最后的武力突击,使武力突击行动避免对人质、现场围观群众和参战干警造成伤亡,并尽可能以将劫持者生擒的结果结束处置行动。
如果处置活动最后是通过谈判策应武力处置而击毙了劫持者,这通常是在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已经无望,人质生命面临劫持者极大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的最后选择,而并非对劫持者生命的漠视。
四、在反劫持行动中为什么应当确立生命至上理念
在反劫持行动中为什么应当确立生命至上理念,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
1.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共同准则。注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特别是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充分尊重和保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而在“”的诸多内涵中,人的“生命权”处于首要位置。联合国事务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6届会议,1982)即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我国从1981年起一直连选连任联合国委员会成员,作为缔约国,我国严格履行CCPR第6条的义务。CCPR第6条第3款规定:“不得任意剥夺生命,这是极其重要的规定。委员会认为,各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不仅防止和惩罚剥夺生命的犯罪行为,而且防止本国保安任意杀人。国家当局剥夺人民生命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种国家当局剥夺人民生命的各种可能情况加以约束和。”CCPR的这种理念反映在各国反恐怖和反绑架行动中,则被明确为“:不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成本或代价换取反绑架行动的胜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机构,在反绑架的行动中都将保障人质和民众的生命安全作为行动的第一准则。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作为人民的忠诚卫士,在其执法实践中,理所当然地应当严格遵循人类社会这一共同准则。
2.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是对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我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2004年现行第四次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写进了,从而使“尊重和保障”成为我国中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之一。机关作为我国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遵守并严格履行的神圣职责,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就劫持人质案件而言,如果机关在处置这类案件中不能将人质安全解救,以致人质遭到劫持者杀害,或者在解救人质过程中致使现场群众受到伤害,那么,机关就没有履行好自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法定职责和神圣使命,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一种失职。
3.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是机关满足公众安全心理需求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公民对社会安全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在注重自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更加注重自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正在逐步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于生命安全是构成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础性载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生命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将无所依附,所以,社会公众安全需求心理的提升,直接反映为对生命的珍惜和尊重。就劫持人质案件而言,一旦发案,不仅人质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而且会使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要求机关能够安全解救人质,并在此前提下尽量确保不致造成其他人员伤亡。机关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满足公众的安全心理需求,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应当确立生命至上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在对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包括保障人质的生命安全、行动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参战民警的生命安全。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保全劫持者的生命。保障人质的生命安全,应当是警方处置活动首要的、根本的目标,但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应以不危及参战人员和现场群众的安全为前提。
对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确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争取零伤亡的处置效果,零伤亡的处置效果是“生命至上”理念最充分的体现。为实现零伤亡的处置效果,必须把与劫持者谈判作为首选的处置措施,力争通过谈判实现事件的和平解决。反劫持谈判所表达的是警方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包括对劫持者生命的尊重。在能够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事件的情况下,人质、参战、处置现场区域内的群众,以及劫持者的生命都能够安然无恙,这本身就是尊重生命的表现。
在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活动中确立生命至上理念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生命权是的首要内容,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共同准则,因而处置活动必须以不使任何人受到伤害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这就要求警方在处置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人质、现场群众和自身的安全,并尽可能地挽救劫持者的生命。从社会长远眼光来看,人的生命是人类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也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现代生活理念。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既是对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机关满足公众安全心理需求的重要体现。要把“生命至上”的理念植根于广大民警灵魂深处,贯穿于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
注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I)第46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
②《新华词典》第600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
③江卫社:“论反劫持谈判的谈判距离”,载《上海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④胡望洋:《人质事件应急管理》第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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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国民:《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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