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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 职业卫生概述

一、职业卫生基本概念

(一)职业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中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指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工序进行连续或间断作业的过程,它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

2.劳动过程。指在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中,从事有目的和有价值的职业活动过程,它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的比例。

3.生产环境。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

4.工作场所。也称作业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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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性有害因素。也称职业性危害因素或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6.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

(1)按来源分类

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

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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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2)按有关规定分类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①粉尘类(13种);②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③化学物质类(56种);④物理因素(4种);⑤生物因素(3种);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8种);⑩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种)。

(三)职业接触限值( OEL)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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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 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4.超限倍数。对未制定PC - 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 - TWA的倍数值。 (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禁忌。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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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

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

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 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

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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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判断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评价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将国家制订的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等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护”的准则,可在职业病预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要求,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及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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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措施均属于第一级预防措施。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程度,控制职业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

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包括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一级预防是理想的方法,针对整体的或选择的人群,对人群健康和福利状态均能起根本的作用,一般所需投入比第二级预防和第三级预防要少,且效果更好。

三、我国职业危害现状

(一)职业危害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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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众多,患者总量巨大

有报道称我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企业超过1 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威胁的人数超过2亿。由于劳动者基数巨大加之较高的职业病发病率,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高居世界首位,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2 730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52 729例;近20年来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

2.职业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

3.职业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与此同时,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作为农民工在城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4.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多发,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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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日益增加,职业危害的扩散面积不断加大(西部大开发等因素影响),以及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的状况仍然没有得以改善,可以预见,在近中期我国职业危害的形势仍然会十分严峻,一些新的职业病种类将逐渐出现并变得更加突出,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等这些长期未予解决的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仍会十分严重,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会日益凸显,给未来的职业卫生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二)职业病发病特点

1.职业病种类构成

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历年来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到80%,而尘肺病中主要为煤工尘肺和矽肺,例如在2009年报告的14 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占所有职业病的79. 96%),煤工尘肺和矽肺占所有尘肺病的91. %。

2.职业病发病行业分布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职业病发病主要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等行业,例如2009年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 38%、9.33%和6.99%。

第二节 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党、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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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如图5-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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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规标准简介

(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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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2001年10月,全国九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令第60号)。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主要行规

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 105号)

1987年12月由发布,目的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六章,共2。对企业的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时”、接尘工人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令第352号)

2002年5月由发布,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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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部门规章

卫生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 1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等。

(四)主要规范性文件

指、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等制定的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 43号)、《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 13号)、《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1) 97号)、《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 207号)、《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 59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 108号)和《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等。

(五)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在工业产品的生产、储藏以及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标准。依据该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类,国家标准有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3种。目前涉及职业卫

生标准的部门标准包括卫生( WS)标准和安全(AQ)标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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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及其分类,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标准等几类。

第三节 职业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一、职业危害识别

(一)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粉尘。从胶体化学观点来看,粉尘是固态分散性

气溶胶。其分散媒是空气,分散相是固体微粒。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不同分散度的生产性粉尘,因粉尘颗粒粒径大小的差异,其进入人体呼吸系统的情况存在差异,在生产性粉尘的采样监测与接触限值制定上,通常将其分为总粉尘与呼吸性粉尘两种类型:

(1)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2)呼吸性粉尘: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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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其所形成的尘粒,小者可为超显微镜下可见的微细粒子,大者肉眼即可看到,如金属的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的钻孔、爆破、破碎、磨粉以及粮谷加工等。

(2)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可在空气中凝结成小颗粒,或者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小于1μm,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在0.5μm以下,如木材、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此外,对铸件翻砂、清砂作业时或生产中使用粉末状物质在进行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也可产生多量粉尘;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回到于空气中(二次扬尘)也是生产性粉尘的一项主要来源。

3.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性粉尘 1)矿物性粉尘,例如煤尘、硅石、石棉、滑石等。

2)金属性粉尘,例如铁、锡、铝、铅、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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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工无机性粉尘,例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2)有机性粉尘 1)植物性粉尘,例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

2)动物性粉尘,例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

3)人工有机粉尘,例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 指上述各种粉尘混合存在。在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是混合性粉尘。

4.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与其生物学作用及现场防尘措施等有密切关系。在卫生学上有意义的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溶解度、比重、形状、硬度、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的化学成分等。

一般认为,矽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从事接触矽尘作业的工龄、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二氧化硅的类型、生产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个体条件等有关。劳动者一般在接触矽尘5—10年才发病,有的潜伏期可长达15--20年。接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粉尘,也有l一2年发病的。其机理是由于矽尘进入肺内,可引起肺泡的防御反应,成为尘细胞。其基本病变是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主要是引起肺纤维性改变。

5.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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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的种类繁多,理化性状不同,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的。就其病理性质可概况如下几种:

(1)全身中毒性,例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2)局部刺激性,例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3)变态反应性,例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4)光感应性,例如沥青粉尘。

(5)感染性,例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6)致癌性,例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7)尘肺,例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中,以尘肺最为严重。据卫生部《2009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共报告尘肺病.3万例。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发尘肺病4 972例,已死亡361例。

尘肺是由于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要变化的职业病。由于粉尘的性质、成份不同,对肺脏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纤维化程度也有所不同,从病因上分析,可将尘肺分为六类:

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金属尘肺、混合性尘肺、有机尘肺。 2002年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 2002]108号)公布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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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名单中,列出了13种法定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疾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其致病粉尘及易发工种如表5-1所示。

(二)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及其危害

凡少量化学物质进入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破坏正常生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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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机体暂时或长期病理状态的,称为毒物。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会生产或使用化学物质,它们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这些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或化学性有害物质)。

(1)毒物毒性

毒物毒性大小可以用引起某种毒性反应的剂量来表示。在引起同等效应的条件下,毒物剂量越小,表明该毒物的毒性越大。例如,60mg的氯化钠一次进入人体,对健康无损害;60mg的一次进入人体,就有致人死亡的危险。这表明,氯化钠的毒性很小,的毒性很大。化学物质的危害程度分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5个级别。

(2)毒物的危害性

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例如,氮气是一种惰性气体,本身无毒,一般不产生危害性。但是,当它在空气中含量高,使得空气中的氧含量减少时,吸入者便发生窒息,严重时可导致死亡。在石油化工行业,用氮气的作业场所很多,稍有不慎,就有发生氮气窒息的危险,危害性很大。

影响毒物毒性作用的因素:

1)化学结构。毒物的化学结构对其毒性有直接影响。在各类有机非电解质之间,其毒性大小

依次为芳烃>醇>酮>环烃>脂肪烃。同类有机化合物中卤族元素取代氢时,毒性增加。

2)物理特性。毒物的溶解度、分解度、挥发性等与毒物的毒性作用有密切关系。毒物在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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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度越大,其毒性越大;分解度越大,不仅化学活性增加,而且易进到呼吸道的深层部位而增加毒性作用;挥发性越大,危害性越大。一般,毒物沸点与空气中毒物浓度和危害程度成反比。

3)毒物剂量。毒物进入人体内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才会引起中毒。在生产条件下,毒物剂量与

毒物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浓度和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

4)毒物联合作用。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毒物共存,可对人

体产生联合毒性作用。可表现为:相加作用、相乘作用、拮抗作用。

5)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的温度、湿度、气压、气流等能影响毒物的毒性作用。高

温可促进毒物挥发,增加人体吸收毒物的速度;湿度可促使某些毒物如氯化氢、氟化氢的毒性增加;高气压可使毒物在体液中的溶解度增加;劳动强度增大时人体对毒物更敏感,或吸收量加大。

6)个体状态。接触同一剂量的毒物,不同个体的反应可迥然不同。引起这种差异的个体因素

包括健康状况、年龄、性别、营养、生活习惯和对毒物的敏感性等。一般,未成年人和妇女生理变动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性较高。烟酒嗜好往往增加毒物的毒性作用。也有遗传缺陷或遗传疾病等遗传因素,造成个体对某些化学物质更为敏感。

(3)毒物作用于人体的危害表现

中毒有急性、慢性之分,也可能以身体某个脏器的损害为主,表现多种多样。

1)局部刺激和腐蚀。例如,人接触氨气、氯气、二氧化硫等,可出现流泪、睁不开眼、鼻痒、

鼻塞、咽干、咽痛等表现,这是因为这些气体有刺激性,严重时可出现剧烈咳嗽、痰中带血、胸闷、胸疼。高浓度的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酸碱物质,还可腐蚀皮肤、黏膜,引起化学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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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造成肺水肿等。

2)中毒。例如,长期吸入汞蒸气,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倦怠、情绪不稳等全身症状,

还可有流涎、口腔溃疡、手颤等体征,实验室检查尿汞高,可诊断为汞中毒。

此外,有的化学物质长期接触后,会造成女工自然流产、后代畸形;有的会增加群体肿瘤的发病率;有的则会改变免疫功能等。

2.职业中毒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例如,一个工人在生

产过程中遇到大量氯气泄漏,而又因种种原因未能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吸入高浓度氯气,产生胸闷、憋气、剧烈的咳嗽和痰中带血,这就构成了氯气中毒。由于它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与所从事的作业密切相关,所以称之为职业中毒。当然,职业中毒并不都是急性中毒,还有慢性中毒。毒物可经呼吸道吸入,也可经皮肤吸收。总之,职业中毒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1)生产性毒物存在方式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各种毒物由于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同,以及职业活动条件的不同,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存在状态有所不同。生产性毒物的存在方式见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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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

1)吸入:呈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状态的毒物经呼吸道进入体内。进入呼吸

道的毒物,可通过肺泡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其毒性作用大,发生快。大多数情况下,毒物都是由此途径进入人体的。

2)经皮吸收:在作业过程中经皮肤吸收而导致中毒者也较常见。经皮吸收有两种,经表皮或

经过汗腺、毛囊等吸收,吸收后直接进入血液循环。

3)食入:较少见,可为误食或吞入。氰化物可在口腔中经黏膜吸收。

(3)职业中毒的类型

侵入人体的生产性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类型:

1)急性中毒。由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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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

2)慢性中毒。慢性中毒是长期小剂量毒物进入机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蓄积作用的毒物引起

的。

3)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

中毒现象。

接触工业毒物,无中毒症状和体征,但实验室检查体内毒物或其代谢产物超过正常值的状态称为带毒状态,如铅吸收带毒状态等。

有些毒物有致癌性。接触有些毒物还可能对妇女有害,甚至会累及下一代。

(4)职业接触生产性毒物机会

正常生产过程。存在生产性毒物的生产过程中,很多生产工序和操作岗位可接触到毒物。如

到装置内取样,样品可挥发溢出;在罐顶检查储罐储存量、进入装置设备巡检、清釜、清罐、加料、包装、储运和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分析时,均可接触到有关的化学毒物;装置排污、污水处理和设备泄漏等作业接触毒物的机会更多。

检修与抢修。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复杂,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发生事故时也需要立即进行

抢修。如进入塔、釜、罐检修,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时,会释放出有害气体。

意外事故。许多生产过程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因素多的特点,一旦发生意外

事故,往往造成大量毒物泄漏,增加人员接触毒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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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性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等。

1.噪声

(1)生产性噪声的特性、种类及来源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

或工业噪声。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空气动力噪声:由于气体压力变化引起气体扰动,气体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所致。例如,各

种风机、空气压缩机、风动工具、喷气发动机、汽轮机等,是由压力脉冲和气体排放发出的噪声。

机械性噪声:机械撞击、摩擦或质量不平衡旋转等机械力作用下引起固体部件振动所产生的

噪声。例如,各种车床、电锯、电刨、球磨机、砂轮机、织布机等发出的噪声。

电磁噪声:由于磁场脉冲,磁致伸缩引起电气部件振动所致。如电磁式振动台和振荡器、大

型电动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等产生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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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噪声聋

由于长时间接触噪声导致的听阈升高,不能恢复到原有水平的,称为永久性听力阈移,临床上称噪声聋。职业噪声还具有听觉外效应,可引起人体其他器官或机能异常。

2.振动

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产生振动的机械有锻造机、冲压

机、压缩机、振动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打夯机、收割机等。在生产中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明显和严重,国家已将手臂振动的局部振动病列为职业病。

存在手臂振动的生产作业主要有以下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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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锤打工具作业。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如凿岩机、选煤机、混凝土搅拌机、倾卸机、

空气锤、筛选机、风铲、捣固机、铆钉机、铆打机等。

(2)使用手持转动工具作业。如电钻、风钻、手摇钻、油锯、喷砂机、金刚砂抛光机、钻孔

机等。

(3)使用固定轮转工具作业。如砂轮机、抛光机、球磨机、电锯等。

(4)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或农业机械作业。如汽车、火车、收割机、脱粒机等驾驶员,手臂长

时间把持操作把手,亦存在手臂振动。

3.电磁辐射

在作业场所中可能接触的几种电磁辐射简述如下。

(1)非电离辐射

1)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 高频作业主要有高频感应加热,如金属的热处理、表面淬火、金属熔炼、热轧及高频焊接等,工人作业地带高频电磁场主要来自高频设备的辐射源,无屏蔽的高频输出变压器常是工人操作位的主要辐射源。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症状往往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可消失。

微波能具有加热快、效率高、节省能源的特点。微波加热广泛用于橡胶、食品、木材、皮革、茶叶加工等,以及医药、纺织印染等行业。烘干粮食、处理种子及消灭害虫是微波在农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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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应用。微波对机体的影响分致热效应和非致热效应两类,由于微波可选择性加热含水分组织而可造成机体热伤害,非致热效应主要表现在神经、分泌和心血管系统。

2)红外线 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强发光体等可成为红外线辐射源。炼钢工、铸造工、轧钢工、锻造工、玻璃熔吹工、烧瓷工、焊接工等可接触到红外线辐射。

白内障是长期接触红外辐射而引起的常见职业病,其原因是红外线可致晶状体损伤。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我国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 生产环境中,物体温度达1200℃以上辐射的电磁波谱中即可出现紫外线。随着物体温度的升高,辐射的紫外线频率增高。常见的工业辐射源有冶炼炉(高炉、平炉、电炉)、电焊、氧乙炔气焊、氩弧焊、等离子焊接等。

紫外线作用于皮肤能引起红斑反应。强烈的紫外线辐射可引起皮炎,皮肤接触沥青后再经紫外线照射,能发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长期遭受紫外线照射,可发生湿疹、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甚至可导致皮肤癌的发生。

在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此外,在雪地作业、航空航海作业时,受到大量太阳光中紫外线的照射,也可引起类似电光性眼炎的角膜、结膜损伤,称为太阳光眼炎或雪盲症。

4)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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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也是电磁波,属于非电离辐射。激光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和科研等领域。在工业生产中主要利用激光辐射能量集中的特点,进行焊接、打孔、切割、热处理等作业。

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由其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可引起机体内某些酶、氨基酸、蛋白质、核酸等的活性降低甚至失活。

眼部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等。激光意外伤害,除个别人会发生永久性视力丧失外,多数经治疗均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激光对皮肤也可造成损伤。

(2)电离辐射

1)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X线机等。

随着原子能事业的发展,核工业、核设施也迅速发展,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药卫生和科学研究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接触电离辐射的劳动者也日益增多。

在农业上,可利用射线的生物学效应进行动植物辐射育种,如辐照蚕茧等可获得新品种。射线照射肉类、蔬菜,可以杀菌、保鲜,延长贮存时间。在医学上,用射线照射肿瘤,可杀灭癌细胞。从事上述各种辐照的工作人员,可能受到射线的外照射。工业生产上还利用射线照像原理进行管道焊缝、铸件砂眼等的探伤。放射性仪器仪表多使用封闭源,操作不当则可造成工作人员的外照射。

2)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放射病

放射性疾病是人体受各种电离辐射照射而发生的各种类型和不同程度损伤(或疾病)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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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包括:a.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b.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白内障;c.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

除战时核武器爆炸引起之外,放射性疾病常见于核能和放射装置应用中的意外事故,或由于防护条件不佳所致职业性损伤。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包括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放射损伤和内照射放射病等四种。

4.异常气象条件

气象条件主要是指作业环境周围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与气压等。在作业场所,由这四个要素组成的微小气候和劳动者的健康关系甚大。作业场所的微小气候既受自然条件影响,也受生产条件影响。

(1)异常气象条件定义

1)空气温度 生产环境的气温,受大气和太阳辐射的影响,在纬度较低的地区,夏季容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生产场所的热源,如各种熔炉、锅炉、化学反应釜及机械摩擦和转动等产生的热量,都可以通过传导和对流加热空气。在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人体散热也可对工作场所的气温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25℃的气温下从事轻体力劳动,其总散热量为523 kJ/h;在35℃以下从事重体力劳动总散热量为1 046 kJ/h。

2)湿度 对作业环境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车间内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情况,如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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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缫丝、电镀、屠宰等工艺中就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使生产环境的湿度增大。

潮湿的矿井、隧道以及潜涵、捕鱼等作业也可以遇到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湿度的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车间也可遇到相对湿度小于30%的低湿度。影响车间内湿度的因素还包括大气气象条件。

3)风速 生产环境的气流除受自然风力的影响外,也与生产场所的热源分布和通风设备有关。热源使室内空气加热,产生对流气流,通风设备可以改变气流的速度和方向。矿井或高温车间的空气淋浴,生产环境的气流方向和速度要受人工控制。

4)辐射热 热辐射是指能产生热效应的辐射线,主要是指红外线及一部分可见光。太阳的辐射以及生产场所的各种熔炉、开放的火焰、熔化的金属等均能向外散发热辐射,既可以作用于人体,也可以使周围物体加热成为二次热源,扩大了热辐射面积,加剧了热辐射强度。

5)气压 一般情况下,工作环境的气压与大气压相同,虽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以略有变化,但变动范围很小,对机体无不良影响。某些特殊作业如潜水作业、航空飞行等,是在异常气压下工作,此时的气压与正常气压相差很远。

(2)异常气象条件下的作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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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 W/m3·h或84 kJ/m3·h 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均属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钢、炼铁、轧钢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车间,建材工业的陶瓷、玻璃、搪瓷、砖瓦等窑炉车间,火力电厂和轮船的锅炉间等。这些作业环境的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相对湿度低,形成干热环境。

2)高温高湿作业 气象条件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热辐射强度不大,或不存在热辐射源。如印染、缫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达90%以上。具有热害的煤矿深井井下气温可达30℃,相对湿度达95%以上。

3)夏季露天作业 夏季从事农田、野外、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以及军事训练等,易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和地面及周围物体的热辐射。

4)低温作业 接触低温环境主要见于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作业,如建筑、装卸、农业、渔业、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或在寒冷天气中进行战争或军事训练。冬季室内因条件或其他原因而无采暖设备,亦可形成低温作业环境。在冷库或地窖等人工低温环境中工作,人工冷却剂的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亦可使接触者受低温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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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气压作业 高气压作业主要有潜水作业和潜涵作业。潜水作业常见于水下施工、海洋资料及海洋生物研究、沉船打捞等。潜涵作业主要出现于修筑地下隧道或桥墩,工人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处或沉降于水下的潜涵内工作,为排出涵内的水,需通入较高压力的高压气。

6)低气压作业 高空、高山、高原均属低气压环境,在这类环境中进行运输、勘探、筑路、采矿等生产劳动,属低气压作业。

(3)异常气象条件对人体的影响

1)高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 高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是体温调节和人体水盐代谢的紊乱,机体内多余的热不能及时散发掉,产生蓄热现象而使体温升高。在高温作业条件下大量出汗,可使体内水分和盐大量丢失。一般生活条件下出汗量为每日6升以下,高温作业工人日出汗量可达8—10升,甚至更多。汗液中的盐主要是氯化钠和少量钾,大量出汗可引起体内水盐代谢紊乱,对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都可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2)低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 在低温环境中,皮肤血管收缩以减少散热,内脏和骨骼肌血流增加,代谢加强,骨骼肌收缩产热,以保持正常体温。如时间过长,超过了人体耐受能力,体温逐渐降低。由于全身过冷,使机体免疫力和抵抗力降低,易患感冒、肺炎、肾炎、肌痛、神经痛、关节炎等,甚至可导致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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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低气压作业对人体的影响 高气压对机体的影响,在不同阶段表现不同。在加压过程中,可引起耳充塞感、耳鸣、头晕等,甚至造成鼓膜破裂。在高气压作业条件下,欲恢复到常压状态时,有个减压过程,在减压过程中,如果减压过速,则可引起减压病。低气压作业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是由于低氧性缺氧而引起的损害,如高原病。

(4)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

1)中暑 中暑是高温作业环境下发生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是机体散热机制发生障碍的结果。按病情轻重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中暑是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热致疾病。中暑在临床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重症中暑可出现昏倒或痉挛,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以上等症状。

2)减压病 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减压病的症状主要表现为:皮肤奇痒、灼热感、紫绀、大理石样斑纹;肌肉、关节和骨骼酸痛或针刺样剧烈疼痛,头痛、眩晕、失明、听力减退等。

3)高原病 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疾病。急性高原病分为三型:急性高原反应、高原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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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肿、高原脑水肿等。

(四)职业性致癌因素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恶性肿瘤的有害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

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实验,有明确证据表明对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称为确认致癌物,

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放射性物质等,详见

2.职业致癌物引起的职业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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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铬酸盐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如表5-5所示。

(五)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条件下,接触生物性危害因素而发生的职业病。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和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1.炭疽病

炭疽病是由炭疽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

炭疽病的职业性高危人群主要是牧场工人、屠宰工、剪毛工、搬运工、皮革厂工人、毛纺工、缝皮工及兽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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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病的潜伏期较短,一般为1~3天,最短仅为12小时。临床分为皮肤型、肺型、肠型3种,且可继发败血症型、脑膜炎型。

2.森林脑炎

森林脑炎是由病毒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是林区特有的疾病,传播媒介是硬蜱,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5月上旬开始,6月上、中旬达高峰,7月后则多散发。

本病主要见于从事森林工作有关的人员,例如森林调查队员、林业工人、筑路工人等。在林业工人中采伐工和集材工的发病率高于其他工种,其中使用畜力(牛、马)的集材工发病率最高。林业工人多为男性青壮年,故森林脑炎患者多为20—40岁的男子。

森林脑炎起病急剧,突发高热可迅速到40℃以上,并有头痛、恶心、呕吐、意识不清等,可迅速出现脑膜刺激症状,多为重症。神经系统症状以瘫痪、脑膜刺激症及意识障碍为主。常出现颈部肌肉、肩胛肌、上肢肌瘫。

3.布鲁氏杆菌病

布鲁氏杆菌病是由布鲁氏杆菌引起的人畜共患性传染病,传染源以羊、牛、猪为主,主要由病畜传染,因此病畜是皮毛加工等类型企业中职业性感染此病的主要途径。

发热是布鲁氏杆菌病患者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之一,常有多发性神经炎,多见于大神经,以坐骨神经最为多见。

(六)职业有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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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有关疾病又称工作有关疾病,主要是指职业人群中发生的、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是在职业病名单之外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但常常是职工缺勤的重要因素。如:教师与歌唱演员发生的声带结节、单调作业、轮班作业,因脑力劳动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而多发的高血压和冠心病、消化性溃疡病等。近年来,由于微机的大量使用,视屏显示终端(VDT)操作人员迅速增加,视屏显示终端操作人员的职业危害问题,已成为职业卫生工作中一个受关注的重点。

1.人类工效学因素

人类工效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是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一门综合性边缘性学科,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国防、交通运输、生产管理、服务行业等各行各业。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创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促进生产发展,人类工效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人类工效学的发展和形成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科学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科学工作者研究的侧重点和对这门学科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至今名称尚不能统一。在中国,人类工效学又称为“工效学”、“人机工程学”等。

搬运工、铸造工、长途汽车司机、炉前工、电焊工等工种,由于长期弯腰、下蹲、站立或躯干前屈等可致腰背痛。长期固定姿势,长期低头,长期伏案工作等可致颈肩痛。钢琴手、小提琴手可因过多指腕运动而发生手肌痉挛等。这些都与人类工效学因素有关。

人类工效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人体方面:通过研究劳动生理、劳动时能量代谢、劳动时机体的调节和适应、疲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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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能力,采取相应措施,使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动作迅速、准确,能量消耗减少,疲劳程度减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机器设备:目前机器设备一方面朝着大型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朝着精细化方

向发展,从而使人和机器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即所谓人机系统。为此,就要使机器、设备和工具适合于人的解剖、生理和心理学特点,以便充分发挥人和机器的作用。

2.社会和经济环境因素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行各业也在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节奏不断加快,劳动者对精神、社会生活和健康要求的提高,新的预防医学模式随之突破旧的医学模式,需要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相互协作配合。而员工在保护自身健康时,应培养、保持健康的心理、精神状态。

二、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危害评价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接触评价,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同时也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

根据评价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可分为经常性(日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又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

职业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现状评价。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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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卫生有关采样、测定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在作业现场采集样品后测定分析或者直接测量,对照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有关的标准要求,是评价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的基本方式。通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可以判定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分布、产生的原因和程度,也可以评价作业场所配备的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效果。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采样和测定都有明确的规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必须按计划实施,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并纳入已建立的职业卫生档案。常见法规主要为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例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则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进行了规定。除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外,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也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布点采样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职业卫生标准有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与《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1.1-2007至GBZ 1.11-2007)有关技术规范等。

对于工作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和化学毒物的采样来说,根据其采样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两种类型。定点采样是指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个体采样是指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选定的作业人员)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带所进行的采样。

2.职业危害因素测定分析

对于多数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在现场检测时可以借助测定设备直接进行读数外,对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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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空气中存在的粉尘、化学物质等有害因素,在采集作业场所样品后,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测定。主要标准有粉尘测量有关技术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 192.1-2007—GBZ 192. 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1至GBZ/T 160. 81)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这一类评价是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的体现,同时可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的管理、项目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等提供科学依据。

1.评价原则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关系到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工作。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性,因此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础,以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和完成职业危害评价任务,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可行性的原则。

2.评价的主要方法

(1)检查表法

依据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的符合情况。该评价方法常用于评价拟建项目在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要求、卫生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卫生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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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与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该方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

(2)类比法

通过与拟建项目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检测、统计数据;健康检查与监护;职业病发病情况等,类推拟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情况。用于比较和评价拟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的后果、拟采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等。类比法的关键在于,类比现场的选择应与拟建项目在生产方式、生产规模、工艺路线、设备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有很好的可类比性。

(3)定量法

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触时间等进行综合考虑,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计算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的等级。

3.评价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辅助卫生用室设置、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进行评价分析与评价,通过职业危害预评价,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主要存在环节,评价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及程度,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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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价范围内生产或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可能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进行评价,从而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三)建设项目运行中的现状评价

根据评价的目的不同,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现状评价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的多个方面,主要内容是对作业人员职业危害接触情况、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工程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现状的基础上,找出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或者存在的问题,并给企业提出予以改进的具体措施或建议。

三、职业危害控制

职业危害的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强度等情况,采用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危害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一)工程控制技术措施

工程控制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例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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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降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例如,控制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常采用湿式作业

或者密闭抽风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对于化学毒物的工程控制,则可以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出气体净化等措施;对于噪声危害,则可以采用隔离降噪、吸声等技术措施。

(二)个体防护措施

对于经工程技术治理后仍然不能达到限值要求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避免其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则需要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危害因素,应选用合适的防尘、防毒或者防噪等的个体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 2000]1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86 - 2002)等法规标准对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给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组织管理等措施

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第四节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一、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建国至今,伴随着机构的多次改革调整,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先后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从建国初期一直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原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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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能又由卫生部门划转到原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相关部门依法有效履职,2010年10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编办发[ 2010]104号),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卫生监管等有关职能再次进行了调整,职能分工如下:

卫生部:(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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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执法人员,依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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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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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7.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编办发[2010) 104号)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的文件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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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等,并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基础上承担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工作。

第五节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设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岗位操作规程中列入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必要的经费投入;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二、前期预防管理

(一)职业危害申报

2009年,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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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申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报有关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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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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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其主要管理内容为按照法规标准要求确定的申办程序、条件以及有关延

期、变更等的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劳动过程中的管理

(一)材料和设备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的活动也必须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不采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书;不将职业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作业场所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冲洗设备;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应急撤离通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必要的泄险区;放射作业场所应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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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应配置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红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应设淋浴间;高毒作业应设更衣室;高毒作业应设物品存放专用间;还应为女工设冲洗间。

(三)作业环境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四)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齐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效;有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现;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履行告知义务

其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六)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危害防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健康监护不仅起到保护员工健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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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素质的作用,而且也便于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使其早期得到治疗。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按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活动;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07)对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与体检项目给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该标准关于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规定如下: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接触矽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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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1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O+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2.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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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必检项目: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3年1次;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煤工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煤工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3.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其他粉尘指除矽尘、煤尘和石棉粉尘以外按现行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可以引起尘肺病的其他矿物性粉尘,包括: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铝、铝矾土、氧化铝)、电焊烟尘等粉尘。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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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1次,劳动者接触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3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尘肺患者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七)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应完好;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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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四、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及时向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发病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患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定期检查与康复;调离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如实向职工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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