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重大灾害性事故处理
(仅阐述“重大灾害性事故”的处理,不涉及灾害防治。)
所谓“重大灾害性事故”,系指灾害程度严重,处理难度较大,能给矿井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称之为重大灾害性事故。
众所周知,多年来,我国煤炭行业,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装备水平提高,安全管理加强,矿山事故虽然有所控制,从总体上讲处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从某种意义上说,煤矿企业“成在安全、败在事故”。
矿井发生重大灾害性事故后,必将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如何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是煤炭行业的重大课题。以下就:事故类型、事故特点、处理程序、处理原则、处理要点 等方面谈点浅见。
一、事故类型
重大灾害性事故,按事故性质大体可分为:
①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②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③ 较大突水事故
④ 较大顶板事故
⑤ 矿井火灾事故
⑥全矿停电事故等
二、事故特点
重大灾害性事故,虽然在原因、性质、自然条件、其表现形式、产生的后果、处理方案等方面,均不尽相同,总的来讲,仍有其 共同的特点:突发性、灾难性、破坏性、继发性、棘手性
1、突发性
系指事前往往预想不到,瞬间突然发生了事故。由于突发性,对事故单位的领导心理冲击很大,往往措手不及,很难在短时间内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安全措施;若有失误,必将造成事故扩大。
2、灾难性
系指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严重。
3、破坏性
系指事故往往使矿井的生产系统、通风系统、安全设施、巷道、设备等遭受严重的破坏。
4、继发性
系指首次事故发生后,在短时间内同类或诱发事故连续发生。
5、棘手性
一是指事故处理难度大、多变性强、相当棘手。
二是指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灾变,出现意外困难,顾此失彼,导致事故扩大等情况。
据统计,从建国至1999年的50年间,全国煤矿在处理重大灾害性事故过程中,因灾情误判、方案错误、指挥失误、措施不力、灾变继发等原因,仅造成救护队伤亡的就达218起,救护队员死亡457人。开滦、淮南、淮北等原部直属矿务局,均发生过救护队员伤亡的情况。
重大灾害性事故处理起来如此棘手,究竟应如何正确处理呢?
三、处理程序
重大灾害性事故发生后,除按“矿井消灾计划”的有关事宜处理外,应遵循以下两道处理程序: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抢救程序
1、事故报告程序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国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事故抢救程序
事故抢救程序分为现场抢救、预案抢救、方案抢救三道程序。
现场抢救——系指事故发生后,若事故现场条件允许(冒顶、触电等),带班干部或班队长,应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现场抢救。若有伤员,亦不要等医生到,要立即进行现场创伤急救,时间就是生命。
预案抢救——系指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煤矿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电话后,除按程序报告事故外,应在专业救护队、总医院医生和有关领导到达之前,立即作出快速反应,迅速启动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靠矿井自身的力量,组织“先期”的事故抢救和医疗急救,防止灾变继发、减少事故损失。
方案抢救——系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矿山救护队等到达后,事故矿井依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迅速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由矿长任总指挥,制定处理方案,实施的方案抢救。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不得代行指挥部职责。
抢救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事故汇报
二:分析灾害情况
三:制定处理方案
四:审定安全措施
五:下达决策命令
六:组织事故抢救
七:恢复正常生产
四、处理的基本原则
矿井外因火灾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事故灾区应立即采取停电、撤人、警戒措施
二: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实施直接灭火
三:迅速成立指挥部,尽快令第一救护队,赴灾区执行“三项任务”
四:贯彻先救人后灭火或灭救并举原则
五:要始终注意,先控后灭和防变原则
六:实施灾变应变原则,必要时应急处理
五、处理要点
一:顶板事故处理要点
二:瓦斯爆炸事故处理要点
三:水害事故处理要点
四:火灾事故处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