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第一类 性基金(共6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1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经济和信息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 〔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基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2003〕24号(统一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5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 〔2006〕225 号、苏财综〔2006〕元不再按照不同区域类42号,苏价服〔2006〕苏财综〔2006〕别分档征收,优惠按472号、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 照有关规定执行。 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财综〔2007〕77号,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苏财综〔2003〕153按照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号,苏财综〔2008〕墙改办 基金,每平方米10元或43号,苏价费〔2009〕每块砖0.05元。省通过291号、苏财综〔2009〕财政结算集中15% 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3 经济和信息化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令第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158号,苏财综 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1999〕69号,苏财项资金,其他建设单位按综〔2001〕19号,财散装水照建筑每平方米缴纳2综〔2002〕23号,《江泥专项散水办 元、不便计算面积的每吨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资金 缴纳4元专项资金。省通例》,苏价费〔2009〕过财政结算集中291号、苏财综〔2009〕 10% 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防洪保社)(保费收入)的0.6‰征收;安资金 入其他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4 水利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 66号、苏政发〔2011〕80号 《教育法》,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 〔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 〔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 〔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5 教育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教育费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附加 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6 教育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地方教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育附加 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第二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1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 〔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 〔2002〕1734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服〔2014〕49号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 〔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备注 1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土地登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国土资源 记费 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2 土地证国土资源 书工本费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3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耕地开元,苏南20元。占用基国土资源 垦费 本农田的提高4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4 国土资源 土地复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垦费 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5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城市道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路占用在一个月内0.20元/挖掘费 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105号,财预〔2003〕 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价费字〔1992〕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03〕141号、苏价服〔2014〕49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七层以下(含七层、白蚁防地下室)2.3元/㎡,八层治费 以上(含八层)0.70元/㎡。 7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含房房屋登屋权属证书)550元/件,记费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8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各市制定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我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建设方管理水平、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等因素,在1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之上制定本地区扬尘排污收费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赔偿未找到文件依据 9 环保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苏价费〔2010〕145号、苏财综〔2010〕 33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苏价费〔2014〕106号 10 环保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环境监定的70%执行,环保部门测服务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的费 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11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环发〔1998〕73号,价费字〔1992〕178号,发改价格 〔2003〕2268号,苏价农〔2004〕32号, 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 〔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02〕294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绿色产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类 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26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采用指导价,其余项目价格协商确定。 1 发改 计价格(1999)1283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号、苏价房〔1999〕41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号、苏价房〔1999〕417建设项目前期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号、苏价费〔2009〕278工作咨询收费 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号、苏价服〔2014〕49件。 号、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按2%支付,50公顷以上按1%支付。 2 国土资源 征地包干服务费 苏价房〔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 号、苏价服〔2001〕281号 3 国土资源 土地招标书工不超过800元/份 本费 苏价服〔2003〕4号 4 国土资源 5 测绘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向受让方收费标准为1-1.5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土地使用权交取,标准为2-3元/㎡,双苏价服〔2004〕258号、 易服务费 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苏价服〔2005〕号 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为0.8-1.2元/ ㎡, 双方各承担一半。 财综〔2001〕94号 测绘产品价格 详见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苏价服〔2014〕49号 城市规划技术 详见文件 服务费 建设工程交易 详见文件 综合服务费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 详见文件 审查费 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按不高于指导价标准苏价服〔2014〕49号 协商确苏价服〔2014〕383号 定,其余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双方协商确定。 苏价服〔2003〕42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06〕12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1〕137号、苏价服〔2014〕49号 6 7 8 9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文件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 招标代理服务 详见文件。 费 计价格〔2002〕1980号、苏价服〔2003〕4号、苏价费〔2009〕278号、常价房〔2009〕142号、苏价服〔2011〕137号、苏价服〔2014〕49号、发改价格〔2014〕1573号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 详见文件。 收费 计价格〔2002〕10号、苏价服〔2011〕137号、发改价格〔2014〕1573号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 收费基准价500万元 16.5万元;1000万元30.1万元;3000万元 78.1万元;5000建设工程监理万元120.8万元;8000万服务费 元181万元,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 详见文件。 料试验费 新建商品住房3元/㎡(转房屋交易手续让方)、存量住房6元/㎡费 (双方各半)、非住宅10元/㎡,其它见文件 房产项目测绘 详见文件 费 发改价格〔2007〕670号、苏价服〔2007〕195号、苏价服〔2011〕137号、苏价服〔2014〕49号、发改价格〔2014〕1573号 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采用定价,其余项目价格协商确定。 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采用定价,其余项目价格协商确定。 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项目采用定价,其余项目价格协商确定。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 苏价服〔2001〕113号、 苏价服〔2014〕49号 计价格〔2002〕121号、苏价服〔2002〕62号、 苏价服〔2011〕137号 苏价服〔2004〕304号、苏价费〔2009〕278号、 常价房(2010)128号、苏价服〔2014〕49号 14 15 16 气象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每检测点80元;建(构)防雷减灾技术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苏价服〔2006〕266号 服务收费 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0.10元/㎡,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0.90元/㎡,其余详见文件。 1000万元(含)以下0.6‰,1000万元-5000万元(含)0.45‰,5000万元-1亿元雷击灾害风险(含)0.3‰,1亿元-5亿苏价服函〔2013〕97 评估费 元(含)0.25‰,5亿元-10号 亿元(含)0.15‰,10亿元以上0.05‰,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苏价费〔2002〕86号 苏价费〔2002〕318号 苏价费〔2008〕23号 建设项目环境 详见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影响咨询费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1〕137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费〔1998〕368号 地震安全性评发改价格〔2010〕2320 详见文件 价费 号苏价服〔2014〕49号 消防设施检测苏价综〔2014〕314号 各地制定 机构收取 费 苏价服〔2014〕49号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19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元/新建居住区供苏价工〔2009〕414号 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配电工程服务苏价工〔2011〕214号 港、淮安、宿迁140元/平费 苏价工〔2012〕316号 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电100元,低压动力用电200元, 10千伏高供低计500元,10千伏高供高苏价管〔1995〕284号计1000元,20千伏高供低计苏价工函〔2008〕111000元,20千伏高供高计1500号 元,35千伏高供低计1500元,35千伏高供高计2000元,110千伏及以上2600元。 17 气象 18 环保 19 地震 20 消防 21 供电 22 供电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23 供电 非自建标准 为:0.38/0.22kV供苏价工〔2000〕242号高可靠性供电电270元/kVA,10kV供电220苏价工函〔2005〕157费用 元/kVA,20kV供电200元/kVA,号、苏价工函〔2008〕 35kV供电170元 /kVA,110kV11号 供电90元/kVA;自建标准为:0.38/0.22kV供电220元/kVA,10kV供电160元/kVA,20kV供电125 元/kVA,35kV供电90元/kVA,110kV供电无。地下电缆高可靠性费用标准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费用标准的1.5倍收取。 普通单相电能表20元/ 只,多功能单相电能表30元/只,普通三相电能表80元/只,多功能三相电能表150元/只。电流互感器(基本量限)0.01-0.05级200苏价费〔2005〕175号 元 /只,0.1-0.5级2kA以下70元/只,0.1-0.5级2-5kA100元/只。电压互感器(基本量限)0.01-0.05级200元,0.1级 100元/只,0.5级及以下40元/只。 24 供电 计量检定费 25 供电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建设费 安装在电力部门内的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所需资金由供电部门承担,安装在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由用户承担费用,投运后产权属供电部门。所有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和设备更新升级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苏价工〔2004〕83号 苏价工〔2010〕293号 26 供电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迁移费 用户侧负荷管理终端设备价格最高暂定为24000元;由用户原因引起的装置迁移费用,每台次不超过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内制定。 苏价工〔200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