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政协24日下午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出意见建议。全国政协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全国政协委员甄砚、吉林、王名、杨健、王小兰、何伟、郭长江、迟福林、江利平、骆沙鸣、翁华建、胡有清、柯锦华、蔡国雄、梁嘉琨,以及李君如、黄浩明、马仲良等专家学者在座谈会上发言。 委员们认为,社会治理是在党的领导和主导下,与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协商协作,凝聚社会共识、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动态过程。社会组织广泛代表着各阶层和团体的权益,是进行社会协商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的有益力量。《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效率,加强社会服务和道德建设。
委员们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委员们建议,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关键是要加强立法,清晰准确地界定非赢利组织的界限,明确权力和责任,确立规则。要做好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购买服务范围要从后勤服务扩展到养老、医疗、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完善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稳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从上为行业协会发展松绑,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座谈会上,委员们和专家学者坦诚建言,俞正声不时插话,与大家进行交流。
全国政协十分关注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问题。会前,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
民政部李立国介绍了我国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情况。编办、综治办、财政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与委员们互动交流。
全国政协副杜青林、林文漪、张庆黎、卢展工出席座谈会。 2
购买服务需秉持社会治理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同时要求“推广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购买服务既是部门花钱买服务、创新促改革的行为,又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用钱做服务、聚力谋民生的行为,更是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协同筹资源、共创社会福祉的多方主体行为。运用社会治理理念谋划系统的购买服务,通过购买服务实施有效的社会治理,对于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和社会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其一,探索建立委托代理的操作模式。一是建立购买服务的需求瞄准机制,把“菜单”预定好。依托采购法与预算管理制度,聚焦基本公共服务,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目录为核心,做好需求调查、主题凝练和目录编制。在操作上,既要把握工作重心、部门工作重点和年度预算,又要重视社区调查、群众走访和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搜集工作;既要根据财力确定购买科目和范围,又要坚持救灾济贫扶老助幼优先;既要做实相关部门预算,又要鼓励以人群为线索打包设计项目;既要落实简政放权,又要限定执法主体。二是建立购买服务的过程管理机制,把“契约”履行好。购买服务的契约,既包括具有“要约”性质的规范文件、招标公告、项目指南和服务标准,也包括具有“承诺”性质的竞标标书、项目方案、组织章程和服务承诺。在操作上,服务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等一系列环节都应建章立制并按章行事。此外,还要加强竞争性集中采购、加强量化约束、加强社会参与。三是建立购买服务的资源传输机制,把“正能量”发挥好。社会组织承接服务项目获得的资源,既涉及财政资金划拨,又可能涉及项目补贴、服务券支付、活动场地与设施提供等公共资源扶持,还可能涉及基金会资助、企业捐助、机构配套自筹等社会资源筹措,甚至也有境外资
精选资料 助的可能,需要综合利用好各类资源,确保效益最大化输出。在操作上,建议推行分类管理、价格管理、时序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示范等,营造购买服务“花小钱办大事”的正面。
其二,探索建立互容共生的发展格局。一是重视建立培育机制。通过完善管理、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有志之士创办社会组织,壮大一线社会服务力量。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提供办公场所等孵化培育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承接购买服务的能力。二是重视建立合作机制。坚持包容发展立场和善治立场,既给社会组织一定资源,又给社会组织相对空间。一方面,加快社会组织领域立法的修订和制定,立足简政放权、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具体行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的“三社联动”机制,尊重和鼓励社会组织自行开展方案设计、项目实施、人员自律和案主自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服务的主力作用、志愿服务的引领作用、公益慈善和社区团结的骨干作用,推动民办社工机构等组织由封闭向开放转变;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专业督导和能力建设,引导素质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示范推广、人才培养、服务评估等延伸职能,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研究、试点、倡导与信息共享的平台,畅通社会组织提供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建议的渠道。三是跟进建立淘汰机制。在积极构建购买服务法律监督、监管、社会监督、组织自律为一体的监管体系过程中,对操守不端的社会组织,可通过年检公示、等级评估、信用积分、末位淘汰、“黑名单”等方式,对其进行警示、帮教和惩戒;情节严重的,不再允其及主要发起人参与购买服务项目,并依法处罚。
其三,探索建立中国风格的价值追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领域的重要主体,其演进和发展与所在国家人文传统、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制度体系和治理模式密切相关。因此,借鉴和引进国外相关治理理论、理念、制度和方法,需要我们认真把握中国本土的国情社情民情及人文背景、价值追求,使我们的社会组织建设、社会治理走上正道。当前,在正确对待不同利益主体多元价值、多元文化基础上,亟须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建立起知行统一、体现特色、业内人员认可的社会组织领域伦理规则与核心价值理念,实现“以物役人”向“以文化人”的转变和凝聚。其中,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在中国设立和发展社会组织,价值目标是为了增进社会福祉、服务人民群众、实现社会大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样的追求正是我们党和奋斗多年的动力所在,也正是购买服务的终极价值和社会治理的核心追求所在。 3
西方发达国家购买服务的经验启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是新一届加快转变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变革,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购买服务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总结其经验,对推动我国购买服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确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与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是伙伴关系,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但可以互补短长,弥补对方的缺陷。西方发达国家各类社会机构都可能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些机构通常被称为非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私营部门,我们统称为社会组织。实践证明,不是万能的,不应包揽所有事务,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发展趋势。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加深,形成了制度化、模式化和常态化,合作领域几乎涵盖所有的服务
精选资料 项目,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服务效率,满足了公众的多元需求。当前,为了有效缓解不断扩大的社会需求,以及公共服务开支的急速膨胀与服务低效之间的矛盾,我国要积极确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切实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一元治理思想,树立社会多元治理的理念,通过大力推广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转变职能明确责任
通过“购买服务”这一制度安排,把一些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办,有利于责任的分解和下放,但并不是简单地简政放权,也并不是要弱化的管理和责任。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进购买服务过程中,实现了职能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他们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区分开来,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决策而不是执行决策,由传统的服务生产者变为服务委托者,是制度的设计者、经费的支付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者,还是购买对象——社会组织的积极培育者。应该说,在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合法性、正当性、实施效果等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的角色定位更加合理化,管理手段日趋多样化,服务内容愈加明细化。因此,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不是责任的转移,而是把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组织,所要做的是制定和监督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详细设计采购合同,协调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这就给管理和服务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各级要全面正确履行好自身职能,明确和细化责任,加强规划、、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向服务型转变。
健全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
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要以硬性制度约束为基本保障,因此,一定要加强顶层设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首先要在立法层面给社会组织赋予权限,明确其可以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其次是对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购买原则与内容,以及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证办法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最后要对购买方式和程序、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办法,资金的审核与管理办法、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办法等进行详细的规划。需要指出的是,采用何种方式把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是购买服务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也是目前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生产方补助,通过给服务生产方提供资助,再由他们将服务提供给受益人,具体包括直接赠予,契约购买、分类资助、整笔资助、整笔拨款,还包括一些间接的实物资助,例如为社会组织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和设备等;二是消费方补助,通过服务消费券、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等形式支付或报销直接提供给受益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受益人可以自行选择提供方。 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体系
为了使既定的公共服务目标得以实现,必须对社会组织建立动态管理与动态监督。西方发达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评估始终贯穿于委托合作的全过程。首先,服务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部门。其次,评估监督的主体除了,又引入了第三方专业的监督评估机构,还包括直接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最后,对提供服务的绩效评估原则,逐渐由重视费用使用情况向关注结果转变,强调服务效果的评估和能否满足顾客的需求,坚持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目前,我国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而公共服务项目本身又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因此,一方面要在健全机制和量化指标的基础上,以实际效果和顾客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标准,对委托合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规范工作流程,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引入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建立由、公众和第三方构成的综合性、立体式的监督评审机制,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 投资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过程,建立和完善了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有利于化
精选资料 解公共危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但要使其成为提供各种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其能力建设。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充分发挥的作用,在员工培训、技术改善、设施建设、战略制定、规范等方面进行投资,帮助社会组织提升承接服务的能力;二是依靠社会组织内在生存和发展动力实现自身发展,通过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自律机制提高竞争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总体数量偏少、规模偏小、能力偏弱、专业性不足、缺乏性和运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一要降低社会组织注册门槛,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税收减免等方式扶持快速发展;二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通过完善和健全管理机制使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三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通过开展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带动专业化发展。 4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 大力推广购买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服务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广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推广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购买服务强调、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改变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提高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推广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公共服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可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有力地促进我国服务业开放,吸纳更多社会就业。加快关系民生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对老百姓、和各类社会力量,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5
将购买服务纳入法制轨道 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职能、鼓励和培育新型社会治理主体的一种新型模式。不管是以新西兰为代表的管理私营化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精简机构、服务外包模式,通常只有建立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和购买服务机制,明确资助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和目标,完善资助程序和考核方式,才能真正构建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让社会组织成为职能转移的有效承接者。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部门的支持。稳定的预算安排是保障购买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资料显示,财政资源占社会组织收入的比例,欧洲40%-70%,日本约45%,中国70%-80%,美国30%以上。因此,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亟需建立完善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的体系和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将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采购范围。尽管《采购法》对“采购”界定清晰,但在具体指导采购的相关文件中,所谓“服务”并不包括针对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只限于自身运作需要共服务的体系和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将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采购范围。尽管《采购法》对“采购”界定清晰,但在具体指导采购的相关文件中,所谓“服务”并不包括针
精选资料 对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只限于自身运作需要的服务。所以,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和内容纳入分类表中,或通过立法解释把社会组织纳入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
第二,购买服务资金全部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逐步实行财政机关集中支付。既然把公共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也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或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金理所当然应纳入财政预算。研究表明,采购,尤其是采购公共服务,一些地方比的既不是服务质量,也不是服务价格,而是关系。如果购买社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则意味着进入了决策程序,不但公帑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保证,所购买的服务是否与费用等值也有了监督、问责机制来做保障。 第三,按照预算编制绩效管理改革的要求,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今后的经费安排挂钩,从而避免购买行为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同时,建立采购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评机制,在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服务质量、数量、态度、协作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引进严格的社会监督,使采购行为处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之下,确保购买社会服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合理界定购买范围,明确购买目录,解决好“买什么”的问题。按照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凡是禁止性规定之外的,尤其是能够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有关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纳入购买服务范围。要按照有利于转变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购买服务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既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准确把握购买主体,厘清各主体间关系,解决好“谁来买”的问题。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不宜再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允许其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但必须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并严格遵守相关和程序。要防止这些单位一边拿着财政资金,一边通过购买服务做“甩手掌柜”。
规范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解决好“向谁买”的问题。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因此,要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运用购买服务的理念,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方式变化,倒逼事业单位加快改革。同时,坚持购买和培育扶持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统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当方式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解决好“怎么买”的问题。一是合理确定购买流程,明确资金来源。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
精选资料 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二是适当放宽条件,创新购买方式。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充分考虑服务购买不同于产品购买的特性,在购买程序上给地方、部门和市场主体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间。
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解决好“买的值”的问题。一是推进信息公开,筑牢防腐制度防线。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严禁转包行为和暗箱操作。二是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注重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性强,情况复杂,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购买服务具体办法,推动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强化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逐步形成行业化、专业化的体系。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要充分尊重地方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样化的购买服务模式和路径。近期,要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重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积极推进,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6
防止一“买”了之 ——购买服务试水中的问题 2013年9月,发布《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契合了现代的管理理念,也是转变职能、建设现代的应有之意。但是,购买服务时“买什么”、“怎么买”、“买后如何管好”等问题仍值得思考和探讨。
问题之一:单纯考虑成本因素、选择出资低者中标 在购买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循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例如采用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应根据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经验、成本、持续性等标准,来综合考察、评估和选择服务提供商,而不仅仅是考虑成本因素。 如果单纯考虑成本因素、选择出资低者中标,实际上忽略了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持续性等重要因素,这种方式是片面的、不合理的。有些企业为了赢得外包合同,大幅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后再通过降低工人工资的方式转嫁到工人身上,损害一线职工的利益;或者缩减公共服务内容,降低公共服务质量,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先低价中标,然后再以各种理由施压部门,要求追加预算。
问题之二: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
前不久会议部署机构职能转变,强调“放”和“管”两个轮子同时驱动。“放”和“管”的意义在于明确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思路,根本在于推动迈向服务型的转型,核心是处理好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在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放”和“管”,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成公共服务的监管者,从主要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向管理社会需求转变;在管理方式上,也要从以往行政化管理方式(与事业单位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向经济和法律方式转变,与外包企
精选资料 业和社会组织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外包合同的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这种转变也对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务监管能力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领域的失败案例,根本原因在于责任缺失以及监管缺位,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
问题之三:有些地方购买服务变成了“儿子买、老子卖”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购买公共服务上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短时间内难以承担重大购买任务;有的地方更愿意向那些依附于自身的行业协会购买,有的甚至自己出资建立行业协会,将部分职能转移,变成了“儿子买、老子卖”。一些依附于的行业协会和部门也会构成利益共同体,购买就变成了命令和指派,这给推卸责任和利益传输留下操作空间,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
在我国,行业协会一直被业内不少人士称之为“二”。它们多是有主管部门的,经费也来自,协会负责人往往由退居二线的领导担任,与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行业协会自身也有意无意地模糊其间的界线,导致本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却利用背景,垄断资源,破坏和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策之一:必须提升合同审查和管理能力
在进行标书审查时,除了审查外包企业的资质外,还应该仔细评估各项预算的合理性,尤其是要重点审查工人工资预算,确保合理的工资水平,并将工资标准作为硬约束,作为监管和评估外包企业的重要依据。必须认识到,一线工人是公共服务的实际执行者,保障合理工资水平、稳定一线服务队伍是确保公共服务稳定、持续、高质量提供的重要前提。因此,也应该将工人工资水平作为招投标的重要考虑和合同监管的重要内容,以确保公共服务提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共服务外包中,如果出现服务质量不合格现象,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外包企业进行处罚。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应该及时中止合同。 对策之二:加强能力建设 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根据提供方式的变化调整自己的角色,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确保公共服务以一种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公平的形式提供,老百姓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为了保障购买服务的成功,必须加强能力建设,尤其是管理公众需求、创造制度环境、运用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主体和监管服务提供等能力建设。
完善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明确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并明确纳入采购合同。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建立集例行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邀请公众或服务对象参与对外包企业的监督。在考核外包企业的绩效时,也可以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公共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只有公众自身最有发言权。 采购或公共服务外包成功的关键在于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务监管能力。在相关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推动公共服务外包,有可能会损伤服务效能,甚至导致服务失败。
对策之三:推动形成互动合作的政社关系
良性的政社关系包含和社会组织之间既相互又相互合作、边界清晰而又良性互动的格局。推动形成互动合作的政社关系需要从观念、、机制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首先,树立起“小、大社会”的观念、确立合作共治理念。要自觉克服职能履行中的“越位”行为,改变把社会组织当成附属物的观念,宽容社会组织的成长,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空间。社会组织也应强化合作意识,善于换位思考,改变对的一味抱怨
精选资料 和指责,学会与共同成长。
其次,大力推进政社分离,建立平等、的良性关系。推进与社会组织在人员、机构、职能、财务、场所、责任上的分开,实现社会组织从的附庸转换为平等、的主体。要逐渐退出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还权于社会。对一些行政化的社会组织,要逐步进行社会化和民间化改革,增强其自治能力,使之真正融入社会。
再次,建立政社合作机制,尤其是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和搭建政社合作平台。通过网络、市民活动中心等搭建政社合作平台,可以进行决策意见征询、公开政务信息、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可以开展交流推介活动、对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服务参与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不断优化合作的内容和质量。
最后,建立畅通社会组织表达渠道。社会组织是社会多元治理的重要主体,鼓励其在现行内代表组织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所副所长) 主题链接
何为购买公共服务
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改变过去由或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方式,通过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各类企业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服务,实质上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有助于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现象,促进良性竞争,从而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仍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
通常,可以根据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经验、成本等,决定是自己直接提供还是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提供,无论采用何种工具或方式,均不能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责。公共服务是的职能,采用采购或外包方式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只是转移了公共服务的任务,并不转移公共服务的责任。公共服务外包后,仍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公共服务提供负有终极责任。 购买公共服务的国际经验
英国以竞争求质量:英国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的主要方式是强制实行非垄断化,并极力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之间的竞争。对于成本巨大和风险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使潜在竞争者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并展开有效竞争,英国还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在指定的领域必须实行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公开竞标或合同出租。
美国推动“公私竞争”:美国公共服务购买采用了许多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出租和公私合作。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已经与私人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体顾问签订了大约2000万个合同,每年所涉及的经费数额占联邦总开支的14%,国防部通过合同出租支出的资金约占其总支出的2/3,能源部和国家航空航天总局则是联邦最大的合同签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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