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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来源:华佗小知识
工程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资料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管理要求:

(1)工程造价50万元以内的工程具备资料:竣工验收单*、洽商单,联系单、图纸、预决算单*。(带*的为必须具备。其它为不强制要求,如有应具备)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具备资料:开工报告、过程资料*(隐蔽验收、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材料报验等)、会议纪要、洽商单,联系单、来往公文、竣工图纸*、预决算*、单位工程竣工表*等。(带*的为必须具备。其它为不强制要求,如有应具备)

(3)以上两条适用于甲方没有监理单位并对资料没有要求的情况。甲方有监理单位并对资料有要求的按监理单位和甲方要求制作资料,但以上要求的必备资料必须具备。

(4)所有工程必须提交现场阶段性电子版照片。 (5)归档工程资料必须是原件。份数为1份。

(6)资料页数少的可简单装订,页数多的必须分册胶装。 (7)所有资料必须签章齐全。

(8)每个项目配备发文本,应详细记录收发文情况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收发文本随资料一起上交公司。

(9)需编号的,有顺序的文件应编号,标号应连续,编号的头两个字母为xx,后边编码项目自拟(甲方对编码有要求的除外)。

(10)工程决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必须上交工程部存档。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没有完成决算的应将资料归档,决算完成后将决算资料归档。

(11)工程项目必须填制施工日志。工程完工后10日内上交工程部。 (12)项目资料负责人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13)使用范围:公司所有施工项目。 二、处罚办法

(1)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公司拒收并要求其修改或补充。

(2)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拒不上交资料的公司,并对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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