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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4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08.26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504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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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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