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防火培训中心师资培训参考
学习消防常识 掌握培训技能 努力成为消防宣传培训能手
内 部 培 训 资
料
第一部分 燃烧基本知识
提示:人类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为了能够积极地预防和有效地扑救火灾,必须了解和掌握物质为什么会燃烧,物质燃烧的条件或特点,并善于运用这些原理去发现火灾隐患,消除起火的条件,以便做好消防工作。
一、燃烧的本质和条件
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中,总会同火打交道。火的使用,使人类文明出现飞跃的进步;同时,火灾也更加频繁地发生,给人类带来灾难。了解“火”,就会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火”的燃烧。
㈠火灾的含义
①什么是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并对公私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这种燃烧通常伴有火焰、发光(或)发热现象。 ②火灾分类:可根据燃烧现象和燃烧物特征划分。
⑴根据燃烧现象,火灾可分为:a建筑火灾、b露天火灾、c交通运输火灾、d山林与草原火灾等四类。
⑵根据燃烧物的特征,火灾又可分为abcdef六类。
1985年,国家标准《火灾分类》发布以来,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广泛应用于防火灭火的各个领域。原标准根据
2
物质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A、B、C、D四类,即: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和金属火灾。随着火灾情况的变化,这种分类已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国家标准化组织于2007年对火灾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ISO 3941:2007《火灾分类》。因此,我国火灾分类标准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以第131号公告,批准发布GB/T 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该标准代替 GB/T 4968-1985,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GB/T 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新规定的六类火灾如下: A 类火灾:为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 类火灾:为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为气体火灾。 D 类火灾:为 金属【轻金属】火灾。E 类火灾:为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 类火灾:为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㈡火灾损失分类
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颁布的新火灾等级标准。 新标准出台的背景:2007年4月6日,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其中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a.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b.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3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c.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d.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火灾事故等级标准调整后,《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公消[2004]306号)中有关特大、重大火灾的上报要求相应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的上报要求,死亡1至2人的火灾及其他重要火灾继续按照现行要求上报。
㈢燃烧的条件
燃烧并不是随便就会发生。任何物质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燃烧过程的发生或发展,通常必须具备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这样三个条件。
①可燃物
不论是固体或液体、气体,凡能与空气和其它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统称可燃物。有些可燃物是由单一元素组成的,如碳、氢、钾等。还有些可燃物是由若干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如木材、煤炭、煤油等。
②氧化剂(又称助燃物)
凡是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就叫氧化剂。燃烧中的氧化剂主要是氧,包括游离的氧或化合物中的氧。空气中含有大约21%的氧。因此,可燃物在大气中的燃烧以游离的氧作为氧化剂。
③温度(又称着火源、引火源)
4
是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着火源常见的是明火,其次还有化学能、电能、机械能,核能等转变成的热能。如打火机、烟头火、摩擦、电火花等。
燃烧的上述三个基本条件是非常确切的。但对有焰燃烧,因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作中间体,因而,有焰燃烧的发生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增加一个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燃烧的这几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这是从通常的理论上讲。在许多时候还构不成燃烧,即有一个“量”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燃烧应当同时具备充分的条件,这就是:
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一定的氧气含量。
一定的点火能量。如甲烷只有在其浓度达到5%时才有可能发生燃烧。又如汽油的最低含氧量要求为14.4%,而煤油为15%,乙醚为12%。
㈣燃烧过程、燃烧产物及燃烧类型 ①燃烧过程
固体、液体和气体是物质常见的三种状态。这三种状态的物质燃烧过程是不同的。绝大多数可燃物质都是在蒸汽或气体状态下进行,并出现火焰;也有些物质是灼热状态,不出现火焰。下面分别介绍三种物质燃烧的过程。
⑴固体物质的燃烧
固体可燃物由于其分子结构的复杂性和理化性质的不同,其燃烧方式及过程也不同。这种物质燃烧有蒸发燃烧、分解燃烧、表面燃烧和阴燃四种形式。
a.蒸发燃烧。指熔点较低的可燃固体,受热后熔融,然后蒸发成蒸汽而燃烧。如:硫、钾、沥青、松香等物质的燃烧。这类固体类似于液体,会发生边流动边燃烧的现象,易造成火灾蔓延。
5
b.分解燃烧。指分子结构复杂的固体可燃物,受热后先分解,其分解产物再氧化燃烧。如天然高分子物质中的木材、纸张、棉、麻等的燃烧属分解燃烧。这种物质燃烧析出可燃气体越多,越易燃烧。
c.表面燃烧。指可燃固体难以发生熔化和热分解,当氧所包围物质表层时,呈炽热状态发生无焰燃烧。其特点是表面发红而无焰。如木碳、焦碳、铁的燃烧都属表面燃烧。
d.阴燃。指一些固体可燃物在空气不流通,加热温度较低或可燃物含水分较多等条件下发生的只冒烟,无火焰的燃烧现象。如成捆的棉、麻、纸张及煤堆、湿木材等,受热后易发生阴燃。如改变通风条件,增加供氧量,阴燃也可以转化为有焰燃烧。
⑵液体物质的燃烧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燃烧过程中,并不是液体本身在燃烧,而是液体受热后蒸发出来的蒸气被分解、氧化达到燃点而燃烧,这种燃烧称为蒸发燃烧。其燃烧速度取决于液体的蒸发速度。汽油每分钟向深层燃尽的速度是1.75毫米,每小时1平方米的燃烧区上可燃尽汽油80.85公斤。
由于液体种类较多,化学组成不同,燃烧过程也不一样。结构单一的液体在燃烧过程中,其速度基本上趋于等速。而组成复杂的液体,先蒸发燃烧低沸点组分,随着燃烧的继续,液体中高沸点组分再被蒸发而燃烧,如原油、重油等。
⑶气体物质的燃烧
可燃气体的燃烧不需要象固体、液体那样经熔化、蒸发,其所需热量仅用于氧化或分解气体,或将气体加热到燃点,因此,容易燃烧,燃烧速度也快。
可燃气体的燃烧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扩散燃烧,即可燃气体与空气边混合,边燃烧。二是动力燃烧,指可燃气体与空气在燃烧前混合,并形成一定浓度的可燃混合气体,被着火源点燃后引起的燃烧。
6
这类燃烧往往是爆炸式的燃烧。
在气体、液体、固体物质中,气体燃烧速度最快,其次是液体,再次是固体。
②燃烧产物
物质在燃烧时生成气体、蒸汽和固体物质称为燃烧产物。其中能被人们看到的燃烧产物叫烟雾,它实际上是由燃烧产生的悬浮固体、液体粒子和气体的混合物。其粒径一般在0.01-10微米之间。
燃烧产物的数量及成分随物质的化学组成以及温度、空气的供给量等燃烧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单质在空气中燃烧,其产物为该单质的化合物,例如碳、氢、硫等生成二氧化碳、水、二氧化硫等,这些产物不能再发生燃烧,称为完全燃烧产物。
一些化合物在空气中燃烧除产生完全燃烧产物外,还会产生不完全燃烧产物,最简单的不完全燃烧产物是一氧化碳,它能进一步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如木材的燃烧情况,与此类似。木材是目前使用较广泛的结构材料,它在受热后即发生热裂解反应,生成不完全燃烧产物。在200℃左右,主要生成二氧化碳、水蒸气、甲酸、乙酸及各种易燃气体。在200-280℃,产生少量水蒸气及一氧化碳。在280-500℃,产生可燃蒸汽及颗粒。500℃以上则主要是碳。
燃烧产物对火灾扑救工作有很大影响,既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
⑴从有利的方面来看: a.在一定条件下有阴燃的作用。
当空气中含水蒸气和二氧化碳达30-50%时,就可以中断一般物质的燃烧。
b.为火情侦察提供参考依据。
在火场上可以根据烟雾的特征和流动方向,来识别燃烧物质、判
7
断火源位置和火势蔓延方向。
⑵从不利影响来看: a.引起人员中毒、窒息。
燃烧产生大量的烟和气体,其中有不少为毒性气体,如一氧化碳、氰化氢等,对人体有麻醉、窒息、刺激等作用。这些气体妨碍人们的呼吸、逃生,也给消防灭火人员进行灭火工作带来困难。
一氧化碳是火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有毒气体,它无臭、无味、无色,不易被人察觉,它能取代人体血液中的氧,使人感到缺氧而窒息中毒。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可用下表表示:
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 一氧化碳含量(%) 0.1 0.5 1 部分是由烟气中毒导致的。
b.会使人灼伤
燃烧产生的烟气载有大量的热,人在这种高温、湿热环境中极易被烫伤。人一般在100℃环境下会出现虚脱现象,丧失逃生能力。
c.影响视线
燃烧产物中的大量烟雾,影响人的视线,能见度大大降低,使人辨不清方向而无法逃生。
几种可燃物质的烟雾特征 可燃物质 磷 镁
呼吸时间 1小时 20-30分钟 1-2分钟 中毒程度 头痛 有致死危险 中毒死亡 据资料统计,建筑火灾特别是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人员死亡大
烟雾特征 颜色 白色 白色 8
臭 大蒜臭 味 金属味
钾 硫磺 橡胶 硝基化合物 石油产品 木材 棉和麻 d.造成火热蔓延
浓白色 棕黑色 棕黄色 黑色 灰黑色 黑褐色 硫臭 硫臭 刺激臭 石油臭 树脂臭 烧纸臭 碱味 酸味 酸味 酸味 稍有酸味 稍有酸味 稍有酸味 受热的燃烧产物是造成火势蔓延的重要因素。受热气体对流和热辐射,都可能引起其它可燃物燃烧,使火势扩散蔓延。有些不完全燃烧产物还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能继续燃烧或发生爆炸。
③燃烧类型
燃烧有许多类型,重要的有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四种类型。掌握这些燃烧类型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知识,对于了解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扑救火灾是十分必要的。
⑴闪燃
在一定温度下,易燃或可燃液体产生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叫做闪燃。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闪点是衡量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燃一下就熄灭,但闪燃往往是火警的先兆。液体的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根据液体的闪点,可将燃烧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 a.甲类:指闪点低于28℃的液体,如汽油、苯、乙醇等。 b.乙类:指闪点大于或等于28℃,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等。
c.丙类:指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如柴油、桐油、润滑油、等。
9
我国规定,把闪点小于或等于61℃的液体叫做易燃液体,可分为低闪点液体(-18℃)、中闪点液体(闪点18-23℃)、高闪点液体(闪点小于等于61℃)。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液体的闪点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根据液体闪点选用灭火剂和确定灭火济供给强度。
⑵着火
可燃物在空气中受着火源的作用而发生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物质着火,需要一定的温度。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
可燃物没有达到燃点时是不会着火的。可燃物的燃点越低,越容易着火。根据可燃物燃点的高低,可以评定其火灾的危险程度,以便在防火或灭火工作中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火场上燃点低的物质,应先进行冷却或疏散,以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⑶自燃
可燃物在空气中没有明火的作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燃烧的现象叫做自燃。根据热的来源不同,物质自燃可分为两种,一是本身自燃,就是由于物质内部自行发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二是受热自燃,就是物质内部加热到一定温度时而发生的燃烧现象。
植物的自燃是一种常见的自燃现象。象稻草、甘蔗渣、麦杆等。 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方式:氧化发热;分解发热;聚合放热;吸附放热;发酵放热;活性物质遇水;可燃物与强氧化剂混合7种。
⑷爆炸
从广义上讲,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化为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放出巨大能量,或是气体、蒸汽在瞬间剧烈膨胀等现象称为爆炸。
常见的爆炸有两种: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二、火灾发展及影响因素 ㈠火灾发展规律和阶段
10
火场上燃烧(火灾)的规律性,是指物质燃烧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它决定着燃烧发展的过程和最后结局。这种规律,取决于可燃物质本身所固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所依赖的客观条件。
火灾一旦发生,如果不是人为地立即将其扑灭,必然由小到大,发展成猛烈燃烧;然后又由大到小,由强到弱的下降,直到将可燃物质燃尽,燃烧慢慢地熄灭。因此,人们根据从可燃物质被点燃,燃烧温度的变化速度来划分室内火灾,可划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熄灭五个阶段。
①初起阶段 一般固体物质燃烧是,在10至15分钟内,火源面积不大,烟和气体对流速度缓慢,火焰不高,燃烧放出的辐射热能较低,或是向周围发展的速度较慢。
②发展阶段 初起火灾未能及时发现和扑救,则燃烧强度增大,温度升高,气体对流增强,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扩大,燃烧辐射急剧增加,此时形成燃烧发展阶段。
③猛烈阶段 随着燃烧发展阶段的延长,燃烧温度急剧上升,燃烧速度不断加快,燃烧面积迅猛扩展。此时,强烈的气体对流和热辐射严重威胁邻近建筑物的安全。
④下降阶段 当燃烧将可燃物烧毁或经人为扑救时,燃烧强度开始下降,热气流或辐射热减弱,火焰的燃烧制止,燃烧面积减小,火灾已没有蔓延的可能,邻近建筑、可燃物免除火势的威胁。
⑤熄灭阶段 已看不到明显火焰,处于炭化阴燃状态。 ㈡影响火势蔓延的因素
①可燃物质的性质对火势发展变化的影响; ②热传播对火势发展变化的影响; ③爆炸对火势发展变化的影响; ④气象对火势发展变化的影响。
11
结论:火灾的预防,就是阻止燃烧条件的形成;火灾的扑救,就是破坏已经形成的燃烧条件或使燃烧过程中的游离基消失。
⑴在防火措施上务必做好四个环节: a.控制或消除着火源; b.控制可燃物和助燃济; c.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 d.防止火势蔓延。
⑵在灭火上,充分利用常见的四种方法: a.冷却法; b.隔离法; c.窒息法; d.抑制法。
第二部份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提示 消防工作应当遵循现行消防法规定“统一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社会化消防工作责任,抓源头,抓重点,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含义
新消防法在原消防法基础上增加一章,即第五章专门规定监督检查,表明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第53条规定,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对申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这既是法律赋予消
12
防机构的职权,又是发现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基本手段。从法的角度看,消防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执法行为。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三个特点:
权威性:消防监督是法律授权,是依法实施的一种执法活动。这种监督检查活动权利的行使代表国家行为,具有行政的权威性。
强制性:消防法律是国家法律,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公民接受消防监督检查,没有时间、场所和个人意愿的选择,只有无条件地接受这种依法的监督检查;违反消防法律规定,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消防监督检查具有强制性。
客观公正性:消防监督检查对象是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人和物;适用的依据均为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事项都市客观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发现、纠正、制止与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客观存在的事物,确保国家消防法律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不受损失。
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
㈠监督检查内容 被监督检查对象有不同,监督检查内容亦不同。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及其职责履行情况;
②消防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③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④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⑤建筑物和使用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使用和开业前检查以及使用过程中有无改变等情况;
13
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维保情况;
⑦灭火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㈡监督检查方法 ①询问相关情况;
②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③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④实地检查。 三、消防安全重点监督 ㈠重点管理的提出
1957年,在《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工作指示》中就明确提出了要突出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1963年,在《关于加强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若干问题》中,明确重点单位的划分原则和范围,并规定了分级监督、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等监督措施。1981年,在《批转关于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告》中,规定了重点单位的范围和“十项标准”,使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㈡重点单位标准
2001年11越14日,发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这个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指导性,是单位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范本。
该规定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划分原则。我市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标准。2007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14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洗脚等保健场所; 6、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午间休息床位)。
15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政协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2、人民、人民;
3、和各部委、共青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驻渝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16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超过500公斤或3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市级重点科研单位;
3、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轻轨、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轻轨、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库仓堆场或物流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7
1、生产、制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汽车、冶金、造纸、纺织、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中型企业指职工人数300以上,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区县级以上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 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
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直接影
响社会的安定。长期以来我国都把公众聚集场所列入消防监督的重点。1999年颁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开展了全国性的专项治理活动,关闭了一大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减少了不安全因素。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面表明了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表明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步入了法制轨道。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是火灾形式的需要,是确保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①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 ⑴行规规定:
a.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游艺、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滑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8
⑵国家专项治理规定:2001年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将治理范围扩大。包括:
a.影剧院、夜总会、录象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b.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c.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 、大型展览馆和20层以上的写字楼。
d.摄影棚、演播厅。
e.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f.医院。
⑶新消防法在附则中对公众聚集场所作出了界定,即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②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是建筑功能复杂、社会性强、人员高度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了解、掌握这些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就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⑴装饰装修使用可燃材料多。
⑵用电设备多,用电量大,着火源多,不易控制。
⑶人员集中。 ⑷火势蔓延快。 ③公众聚集场所防火要求
19
⑴场所的设置。
a.根据《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消防机构审核;在开业或使用前应当报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才能使用或开业。
b.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与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相连;不得在居民住宅内改建公众聚集场所;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连位置不准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旁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c.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应留有不少于50米的防火间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d.严格执行防火分隔规定,影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电影放映室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e.地下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楼梯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⑵ 疏散要求:
20
a.疏散出口及门的要求。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部分按照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计算。 观众厅的入场口、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栏,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1.4米以内不应设置踏步。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等建筑四周,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b.疏散走道的要求。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减半。
c.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应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米。
⑶消防设施、器材要求:
a.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都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b.座位超过1500个的剧院和座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其观众厅、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等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21
c.室内消火栓一般应布置在舞台、观众厅和电影放映室等重点部位。放映室、配电室、储藏室、舞台、音响操作室等部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⑷消防管理
a.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消防机构备案。
b.房屋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时,消防安全有经营者负责。
c.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维修作业。
d.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结束要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逻检查。
e.员工应当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⑸新消防法第15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二款规定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在消防法法律责任第5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⑵日常防火要求 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落实责任;完善制度;严格巡逻检查。
22
㈣宾馆、饭店消防监督
现代化的宾馆、饭店大都具有多功能和综合性的特点,集餐饮、歌舞厅、展览厅、会客厅、客房、商场、办公房、库房、洗衣房、锅炉房、停车场等为一体,组成有“小社会”之称的综合性建筑。尤其是近几年新建的星级宾馆、饭店,内装修豪华,功能齐全,人员往来频繁,给消防监督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切实加强火灾预防,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宾馆、饭店和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
① 宾馆、饭店的火灾危险性 ⑴建筑等级和装饰装修要求高。
a.现代宾馆、饭店大多建在闹市区,由于地盘的,均向空中发展,越建越高。
b.城市供水受限,许多宾馆、饭店的消防用水成为大问题。 c.现代宾馆、饭店的多功能性,在建筑上大多采用了钢筋混泥土结构或钢结构,在装饰装修中,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增加了建筑内的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一是燃烧速度快,二是产生大量的有毒物质。
⑵建筑结构的复杂性易造成火势快速蔓延。
现代宾馆、饭店绝大多数均为高层建筑,内部设置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电缆井、垃圾道等竖井林立,如同一座座烟囱。而纵横交错的通风管道,延伸到整个建筑的各个角落。这些极易产生烟囱效应,使火焰快速沿着竖井和通风管道蔓延、扩大,进而危及整个大楼。如,1991年5月28日,大连饭店三楼发生火灾,火焰通过楼梯通道,如同进入一个巨大的烟囱,笔直升腾,很快蔓延到13楼,使大楼的主要疏散通道切断,被困在大楼的中外旅客和服务人员难以逃生,有6人被大火烧死。
②宾馆、饭店火灾的主要原因
a.旅客酒后吸倒床烟或乱丢烟头、火柴梗。
23
b.照明灯具温度过高或电气短路。
c.厨房用火不慎和油锅过热起火。
d.维修设备或可燃装修施工中的动火违章。
宾馆、饭店易发生火灾部位-客房、厨房、餐厅、各类机房。 ③宾馆、饭店火灾的特点 a.火势蔓延速度快。
b.极易产生大量的有毒物质。 c.人员疏散困难。 d.建筑高,灭火难度大。 ④宾馆、饭店消防监督要求 ⑴明确重点部位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就是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即:客房、厨房、餐厅和各类机房。重点部位实行重点防范。
⑵ 落实具体防火措施
a.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单位全员防火责任制,定期考核,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b.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客房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客房内的旅客须知上设立客房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专章。坚持严格巡查制度,宾馆、饭店的保安人员要在对重点部位严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整个宾馆、饭店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c.在开业或使用前应当报请消防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d.对重点部位要进行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e.消防控制室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
f.重点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消防控制室等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g.重点单位和部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制定灭火、救援预案,
24
定期开展演练。
⑶建筑的建设和装饰、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功能。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要求,碘钨灯、荧光灯、高压汞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 ⑷切实加强用火管理
a.提醒顾客不要吸倒床烟,烟头和火柴头不要乱扔。在客房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宾馆、饭店所配置的电器设备,不要随意移动。 b.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饭店。
c.严格用火制度,宾馆、饭店厨房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常识,用火制作食品应当有人监护。楼层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燃道等防止泄露。抽烟罩应及时擦洗,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客人生日用后的蜡烛要当即熄灭,餐桌上用的酒精炉等器具燃料添加要适当。
⑸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a.严禁占用、阻塞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
b.楼梯间、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确保防火分隔作用。防火们应当向疏散的方向开启。
c.楼梯间及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疏散用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连速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毫米。
㈤商场消防监督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型商场、高档位商场越来越多,消防监督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而商场火灾在近年也不断地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加强商场消防监督,强化商场内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显得十分重要。
25
①商场消防安全的不利因素
⑴商场各类可燃商品种类多,数量大,容易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⑵建筑结构特殊,火灾控制难度大。 ⑶顾客多,人员流动大。
⑷用电设备多,用电量大,易发生电器火灾。 ②商场的防火要求
商场的防火,应根据商场的规模、经营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从总体上应抓住人和物两大环节。 ⑴在抓人的环节上,主要从以下着手:
a.切实抓好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商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此,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从经理到每一个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摆正效益与经济的关系。要通过宣传和培训,使人人具有消防安全的意识,懂得火灾的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的处置方法,懂得组织顾客疏散的技能。
b.每个员工都要学会向顾客宣传消防安全的本领。发现顾客在商场吸烟等不安全因素,主动劝止。
c.建立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安全值班守护和昼夜巡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⑵在抓物的环节上,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a.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商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应当报相关机构审核,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竣工应当报请验收,合格以后才能使用。 新建的商场其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修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商场,有条件的要重新建造;无条件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b.规范电气。商场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执行国家的电气设备安装规范,该穿管的必须穿管保护。任何人员不得在商场任意乱拉
26
乱接电线。
c.严格物品摆放(存放)。营业大厅的所有商品应服从单位的统一摆放,不得随意堆码。库房的物品堆码的高度、宽度、堆距、通道以及各类物品的种类等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d.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各营业大厅的柜台间、楼梯间、楼层与楼层间、库房等所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得擅自增设门栏,不得用物品堵塞,随时保持畅通。要切实保障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积,货架与人流所占公共面积比例为: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不低于1:1。而人流所占公共面积高峰时间不小于0.4平方米。
e.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商场的消防设施是商场的保护神,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现代消防设施要落实维修检测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火分隔,要经常进行电动和手动试放。消防控制中心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消防安全操作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f.严格用火管理。商场内应当有禁止烟火的标志,禁止用炉火或电器设备取暖。因公动火,必须经过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并落实安全措施和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部份 消防法制
提示: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把消防工作做好了就是切实履行好了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做好消防工作,就是要认真贯彻法律规定,严格监督,依法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为重庆的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7
一、我国消防立法进程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消防工作,把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级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消防立法工作,使消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60年来,全国制定了3部消防法律。 ㈠消防监督条例:
1957年11月29日,全国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当年11月30日总理周恩来发布令,并于发布之日期实施。这个法律共计12条,非常原则。在法律责任规定上,对于违反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造成火灾损失的人,或者虽未造成火灾损失但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的人,情节轻微的,由机关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六届全国常务委员会1984年5月11日第五次会议批准,5月13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32条。
第一次确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
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㈢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届全国常委会1998年4月29日第二次会议通过,当日,国家发布令公布,当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分6章54条。
㈣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2008年10月28日第五次会议修订通
28
过,10月28日国发布令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74条。
二、《消防法》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1998年9月1日施行起的《消防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㈠原消防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职能的要求;
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㈡消防法修改过程
①2002年6月,全国提出消防法修改建议
全国常委会对《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
29
“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②2002年10月,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 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作为修订工作基本思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③2006年4月进入审议阶段
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反复研究、修改,并征求了编办、全国内司委、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原建设部、质检总局、法制局等20多个单位和北京、上海、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常委会审议。
④2008年3月进入全国审议阶段
全国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在此期间,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网站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法律委、内司委和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全国法律委和法工委还到地方调研,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消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30
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四、消防法新旧对比
原消防法为6章54条。修订后的《 消防法》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从章节上增加了第六章“监督检查”,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正,强调了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和派出所消防检查职能,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的面有所扩大,统一规定了罚款处罚具体数额。如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在附则中还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积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相关用语作了解释。
消防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1998年消防法 2008年消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31
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领导,由地方各级负责。各级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第三条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门对全国的消第四条 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
32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
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以及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第二款)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第一款)城市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淮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 地方各级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33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34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存档备查;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机关报本级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府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5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的安全地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前款规定的,地方应当组织、协调有关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6
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37
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机构。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 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第三十二条 乡镇、城市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府、城市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38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当根据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机场、主要港口; 第三十一条 消防机构应当对专
39
第四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
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用火用电;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应第四十五条 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消防队参加火灾以
40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用火用电; 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第四十六条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
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消防机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或者省级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现行消防法无“执法监督”一章 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第四十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由火灾发生地的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有关部门履行41
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
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消防机构应当对机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机关书面报告本级。 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第三款)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五十六条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42
第五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4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
45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
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6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机关报请本级依法决定。本级组织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五十二条消防机构的工作人第七十一条 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47
处罚,由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依法决定,由消防机构执行。 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现行消防法无此条内容 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5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
48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2008年11月6日,消防局有关负责人用19个关键词解读新消防法。
解读1: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解读2:消防工作职责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消
49
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解读3: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新消防法对机关及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4: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
新消防法在明确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做了例外规定,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0
解读5: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读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解读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51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解读8: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规定对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解读9: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52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读10: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要求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解读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53
解读12: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解读13: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54
解读14: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消防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消防在现役、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消防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规定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解读15:专门增加“监督检查”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责任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及各部门,特别是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解读16: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5
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解读17:新增消防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这些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
56
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因此,新消防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解读18:增加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规定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解读19: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有规定
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机关设立,而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 ㈠.行政责任
①.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行律后果。
②.消防行政处罚种类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⑷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⑸拘留;⑹责令停止执业。 ③.罚款处罚规定
1998年消防法规定了罚款处罚种类,但未规定罚款处罚具体数
57
额。现行消防法规定了数额。对单位最高罚款为30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为2000元。
(补充:重庆市消防条例罚款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单位罚款:3000元至10万元,个人罚款:200元至4000元。火灾罚款处罚,过失引起火灾罚款处罚,单位罚款:1万元至10万元;或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0%以内,个人罚款:300元至3000元 )
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水源,损毁、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除收到相应处罚外,还应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㈡、刑事责任
①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两条规定:即: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②.失火罪
⑴罪名: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⑵特征:在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失火罪要求失火行为必须引起严重后果,如果仅有失火行为而未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失火罪。主观上没有故意。主体上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③消防责任事故罪
⑴罪名: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⑵特征:在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的消防管理秩序;在客观方
58
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而言,行为人是出于过失,但对于拒绝执行消防机构整改通知来讲,行为人则一般是出于故意。
㈢立案标准
2008年9月,高检和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类消防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即:过失引起火灾的失火案件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但又发生火灾的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凡是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均要立案追诉,追究过失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㈣.两种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二款和第139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涉及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还有过失爆炸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
第四部份 培训人员素质与授课技能
提示:培训人员的素质和授课技能决定培训效果。培训人员素质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而论,既要具备较系统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专业知识。授课技能又可称为授课技巧、授课方法,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总结才能提高。
59
一、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培养自己成为“全才”。
素质,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狭义的素质是人的头脑、感觉器官及运动形态的生理特点。这种特点的差异具有先天性,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而广义的素质是指人的性格、毅力、兴趣、气宇、风度等。素质一般偏于先天的禀赋、资质;修养一般偏于后天的学习、锻炼。先天的资禀和后天的训练是互为因果,不可分割的。
㈠加强学习,积累知识。
专业培训机构及其专职培训人员,要成为培训能手,必须学习,广积知识。
①学习专业知识。消防培训,要学习消防知识,包括消防燃烧基本知识,各类火灾发生因素及其特点,各种火灾预防措施,各类火灾扑救常识,火灾现场人员救护,常用灭火设备设施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常用的技术规范等。
②学习相关知识。 ㈡掌握授课技能。 授课技能关系到授课效果。
①准备充分。要了解受培训对象,这是非常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准备,有条件时可制作多媒体课件。
②主体明确,重点突出,时间分配合理。在制作课件时,就明确
本课的主体,重点,及时间,让受训者从上课开始就做到思想上有数。
③合理运用实例,且一定要恰到好处,可增加效果。
6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