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摘自财税〔2013〕37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八)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摘自财税〔2013〕37号)
(九)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摘自财税〔2013〕37号)
二、扣缴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摘自财税〔2013〕37
号)
三、征收率为3%。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摘自财税〔2013〕37号)
特定应税服务目前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摘自财税〔2013〕37号)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摘自财税〔20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