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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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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丰合作项目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捷丰合作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开发经营捷丰厂地块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而设立的项目主体单位。

第二条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西侧、市南路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13535.7平方米(约20.3亩)。

第三条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地位,挂靠于乙方名下。项目部自甲乙双方取得本项目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时起成立,在甲乙双方依据双方间《南沙捷丰厂地块项目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清算时撤销。

第四条 项目部的工作内容为负责本项目的融资、立项、合同管理等。本项目涉及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等均以委外发包方式运作。

第五条 项目部的运作由乙方主导,甲方负责监控。

第六条 项目部于乙方住所办公,其经营场所及办公条件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二章项目领导小组

第七条甲乙双方各派出两名授权代表(其中一名为首席代表)共同成立本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为项目部决策机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重大事宜及双方协调沟

通。

第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就本项目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1)批准以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

(2)批准本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3)核定本项目可销售楼宇单位成本价,批准本项目可销售楼宇单位的销售价格;

(4)批准本项目投资收益及利润的分配方案(包括在以可销售楼宇单位实物分配收益及利润时对可销售楼宇单位的定价);

(5)批准本项目清算方案;

(6)批准将本项目资金用于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7)批准甲乙双方间的出资额转让;

(8)批准任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

(9)批准项目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薪酬体系制度;

(10)本项目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由提请召开会议的一方负责召集,召集方应提前不少于30

天通知另一方,通报会议时间、地点及决议事项,并提供与决议事项相关的完整材料。

第十条项目领导小组就决议事项做出决议,应至少取得甲乙双方两方首席代表的一致同意。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供与会人员签署,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三章经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设经理一名,由乙方指派人选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部经理的职责为:

(1)组织拟定本项目立项文件;

(2)洽谈以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为抵押物的银行贷款合同;

(3)拟订本项目可销售楼宇单位的销售价格;

(4)拟订本项目投资收益及利润的分配方案(包括在以可销售楼宇单位实物分配收益及利润时对可销售楼宇单位的定价);

(5)拟订本项目清算方案;

(6)拟订项目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薪酬体系制度;

(7)执行项目领导小组决议;

(8)管理项目进度与质量;

(9)决定项目资金支付;

(10)每月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报告;

(11)决定项目部岗位设置,管理项目部人员;

(12)其他应由经理负责的事务。

第十三条项目部设副经理1名,协助经理工作,由甲方指派人选担任。

第四章财务

第十四条本项目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专款专用,未经项目领导小组决议和甲乙双方联签、盖章不得用于本项目外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以乙方名义开立资金共管账户,预留印鉴使用乙方财务专业章及项目部出纳人员私章。

第十六条本项目建账,项目部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审阅。

第十七条项目部设财务总监一名,由甲方指派人选担任。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人选由乙方指派,出纳人选由甲方指派。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乙方应刻制专属项目部使用的合同专业章,由会计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部经理作为本项目唯一授权代表,负责签署、订立本项目对外合同。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为项目部经理对外签订本项目相关合同提供必需的授权文件及其他协助。

第二十条项目部经理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相关职责时,应事先征得项目领导小组书面同意:

(1)拟签订本项目对外合同的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单笔资金支付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

(3)拟签订本项目对外合同的相对方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

(4)涉及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项目资金支付的;

(5)涉及乙方其他开发项目与本项目费用分摊的。

第六章劳动人事

第二十一条除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外,项目部其他岗位设置由经理决定,其人选由乙方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所需工作人员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抽调职员并安排至项目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社保费用等均由甲乙双方各自自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双方对本项目派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章程及项目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因一方派出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或项目部规章制度造成项目部经济损失的,该方须赔偿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项目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自项目部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项目清算完毕,项目部所保管的文件、凭证、合同等档案资料移交乙方,由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保存。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

甲乙双方盖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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