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 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南航综合培训中心项目 项目名称: 岗位名称: 可能导致 职业病危 职业病防 的职业病 职业禁忌证 害因素 护措施 危害 a)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昕力损失(500Hz,1000Hz 噪声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阀>25dB); b) 高频段 3000Hz、4000Hz、6000Hz 双耳平均昕阀≥40dB; c) 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 dB。 职业性噪声 聋 耳塞 a)活动性肺结核病; 其他粉尘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慢性间质性肺病; d)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a)通风装置 b)防尘口罩 尘肺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用人单位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 要求,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 排。
(四)当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劳动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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