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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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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通过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及安全氛围,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度本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有限责任公司矿山。 3.职责

3.1、新进人员到分厂报到后,首先要到分厂安全员处进行分厂级安全教育,分厂安全员应从理论上和分厂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进行安全上的全面教育,包括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范技能及现场的了解。(有关安全教育填表存档)

3.2、新进人员在接受完分厂的安全教育后,再到新岗位所在工段报到,该工段首先要对他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系统教育后再到新岗位所在的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述教育必须填表、记录上交公司存档,新进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

3.3、新进人员到新岗位实施培训前,必须由所在班组为其指定师傅,并签订《师徒协议书》。由班组监督落实“师徒协议”,并报分厂安全员存档备案。另由工段、班组制定《培训计划书》,整个培训过程按计划执行。

3.4、新进人员培训结束时,首先应由其个人向班组提出书面申请,认为自己能够实践操作,再由班组长、工段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厂考评通过。(具体见上岗申请表)

3.5、分厂在接到新进人员的《上岗申请表》后,根据该岗位特点等情况,安排安技人员及该岗位资历较深的师傅,共同对其进行全面的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

3.6、在新进人员上岗的同时,其所在工段应及时通知分厂综办员做好定级准备。

3.7、新进人员提前定级上岗首先由工段进行理论、实践及民主评议考评,考评合格后上报分厂审批。

3.8、分厂内部转岗人员,首先应到分厂安全员处进行转岗前培训。

3.9、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0、分厂安全员要及时组织安排好日常培训工作,对培训考核结果应上报分厂第一安全责任人审核后存档。

3.11、分厂每年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按照员工“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日常培训工作。

3.12、分厂在职员工应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参加公司、分厂、工段班组各项安全培训,在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13、分厂、工段每次培训授课人提前准备培训材料,培训后进行考试验证,不合格人员继续培训并纳入当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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