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件常用外观检查标准
(采用国标:《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尺寸及其偏差:(单位:mm)
1.1产品外形尺寸偏差: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1.2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形状和位置公差:(单位:mm)
2.1翘曲度:面板、正视面件对角线长度
≥1400时,为≤3.0; (700,1400)时为≤2.0; ≤700时,为≤1.0。
2.2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0.2。
3. 标识的一致性:
产品所使用的木材名称应与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中明示的一致。
4. 虫蛀材
产品中不应使用有活虫尚在侵蚀的木质材料,实木类材料应经杀虫处理。
5. 木材含水率
家具用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至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含水率+1%。
6.外观要求
6.1木制件外观
6.1.1贯通裂缝 应无具有贯通裂缝的木材。
6.1.2 腐朽材 外表应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
6.1.3树脂囊 外表和存放物料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
6.1.4节子 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特殊要求的除外)
6.1.5死节、孔洞、夹皮和树脂道、树胶道 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缺陷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
6.1.6其他轻微材质缺陷 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
6.2人造板件外观
6.2.1干花、湿花 外表应无干花、湿花
6.2.2污斑 同一板面外表,允许1处,面积在3mm2—30mm2内。
6.2.3表面划痕 外表应无明显划痕
6.2.4表面压痕 外表应无明显压痕
6.2.5色差 外表应明显色差
6.2.6鼓泡、龟裂、分层 外表应无鼓泡、龟裂、分层
6.3漆膜外观要求
6.3.1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6.3.2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6.3.3涂层不应有皱纹、发粘或漏漆现象
6.3.4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缺陷不应超过4处。
7有害物质限量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 8阻燃性
木家具阻燃性为合同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公共场所木家具阻燃性至少应达到GB20286-2006规定的阻燃2级水平。
其他场所木家具阻燃性可由供需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