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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反事故调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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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反事故调试措施

1客观的

确保机组安全顺利调试,防止锅炉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反事故措施。

2编制依据

2.1《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1996.3)

2.2《《火电工程启动调试规定》》(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1996.5)

2.3《火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电力工业部1998)

2.4《火电工程调试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6版)

2.5《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项关键要求》(国电发[2000]5号)

2.6 设计图纸和设备说明书

3预防锅炉重大事故的主要内容

a) 防止锅炉灭火、爆燃

b) 防止锅炉管爆炸

c)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

d) 防火

e) 防止大容量锅炉受压元件爆炸泄漏事故

f) 微油(等离子)点火系统稳定燃烧

g) 防止锅炉尾部二次燃烧的措施

h) 超临界直流锅炉运行

i) 防止电机燃烧

j) 防止损坏重要辅助设备

3.1 防止锅炉灭火、爆燃技术措施

3.1.1 设备要求:

3.1.1.1 确保电源可靠工作,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

3.1.1.2 仪控电源工作可靠,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

3.1.1.3 安装大量程炉膛负压表,炉膛负压保护装置能可靠投入运行。

3.1.1.4 炉膛出口氧表准确可靠。

3.1.1.5 FSSS锅炉燃烧安全管理系统调试完成,工作可靠。试运期间,必须正常投入使用。

3.1.1.6 燃油速断阀工作可靠。

3.1.2 操作期间的注意事项

3.1.2.1 加强运行监督,密切注意汽温、汽压、蒸汽流量、炉膛负压、烟气含氧量等参数的变化,保证燃油及煤粉的供应稳定均匀。

3.1.2.2 协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加强与汽机、电气联系,避免出现负荷大幅度波动。

3.1.2.3 锅炉点火后,应经常检查油,要求不漏油,不滴油,并监测油压和雾化蒸汽压力的变化,确保油雾化良好。

3.1.2.4 炉膛温度较低时,应缓慢增加燃料,提高燃烬率,禁止赶火升压,防止因燃烧不完全而积聚粉末和油。

3.1.2.5 锅炉点火后,按操作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吹灰,防止受热面结焦。

3.1.2.6 仅当热空气温度高于177℃时,才能进行暖磨煤机准备投粉。

3.1.2.7 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炉膛负压。

3.1.2.8 投油时,如不着火,应立即停止进油,按要求通风和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投油。

3.1.2.9 当锅炉负荷较低,当炉内开始出现不稳定燃烧时,应根据情况投入油助燃。

3.1.2.10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碎煤及热控设备故障等缺陷。

3.1.2.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防止炉内灭火和爆破的规定及设备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3.1.2.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给司炉,作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3.1.2.13 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料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的涡流强度和无需喷油的最小稳定燃烧负荷等。

3.1.2.14 当熔炉已熄灭或部分熄灭,并处于完全熄灭的边缘时,严禁投助燃油。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3.1.2.15 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防止火检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3.1.2.16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检测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机组试运总指挥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3.1.2.17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操作员应经常从火孔监控炉膛结焦,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3.1.2.18受热面和炉底结渣严重,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3.2 防止锅炉管爆炸技术措施

3.2.1 试运行前应进行以下试验:

1) 大型联锁试验。

2) FSSS功能组测试。

3) MFT静态模拟试验。

3.2.2 锅炉点火时,注意炉内均匀加热。

3.2.3升温、在增压和加载过程中,燃料投入不可过猛、过快,增减负荷应平缓。

3.2.4在启动过程中,要注意过热器、再热器的温度,启动初期开启各部疏水,待投入旁路,过热器、再热器有压力后,再关闭各疏水,确保有足够的蒸汽冷却受热面。

3.2.5保持炉内燃烧稳定,及时调整火焰中心,使炉膛出口两侧的烟气温差≯50℃,汽温偏差≯15℃。

3.2.6按要求及时投入蒸汽吹灰器,防止受热面结焦,运行人员经常检查炉膛结焦情况,发现大块结焦要及时清除,防止上部大焦渣掉落,损坏炉底,防止炉底结焦,密封炉底。

3.2.7控制过热器每段蒸汽温度,一级减温作主要调温手段,三级减温作为细调,二级作备用并保护后屏,控制高温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不超过585℃。

3.2.8以烟气挡板作为再热汽温主要调节手段。低温再热器和高温再热器之间的喷水微调减温器仅在可变负荷和事故条件下用作应急喷水。

3.2.9 密切监测每段管壁温度,发现超温情况及时消除。

3.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3.3.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3.3.1.1 停炉前尽量把煤仓烧空,定期检查煤仓内衬钢板,严防补板磨漏、夹层积煤自燃。每次大修煤仓应清仓,检查煤仓的密封性,是否有死角 。

3.3.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磨煤机和一次风管应完全吹扫。

3.3.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应尽快通知操作员使用易自燃的煤炭,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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