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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提升_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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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提升_煤矿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缘由,需要使用一般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需制定平安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接受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接受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需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需装疼惜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需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平安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需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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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需满铺钢板,假如需要设孔时,必需设置牢固牢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需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需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需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需设疼惜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需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需接受定重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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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需装设牢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平安门必需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平安门才能打开;平安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平安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平安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需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接受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挂念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需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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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需符合表5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需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接受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需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上升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需接受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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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状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觉松动,应实行加固或其他措施;发觉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需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需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需平安牢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把握设备以及各种疼惜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需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需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觉问题,必需马上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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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需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需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需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需与绞车的把握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需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需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需有区分。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需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状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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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需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需设有保证按上述挨次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需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需能够拦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需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牢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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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积累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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