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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卷线路保护册)220kV~500kV线路保护通用技术规范

来源:华佗小知识


内蒙古电网公司

物资采购标准(2012年版)

(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卷 线路保护册) 220kV~500kV线路保护

通用技术规范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

《内蒙古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 (2012版)》

编制单位及专业和人员

编制单位: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编制负责人:王锦平、曹效义 编制专业及人员: 1、变电一次:

侯国柱、庞春、李忠明、张旭东、杜建建、张前、蒋兵、计伟、盛钦梁、杨世峰、高伟、王慧、史卿、杨震 2、变电二次:

赵丽君、菅晓清、李军、刘晓明、朱红川、卢建华、费雪萍、唐剑、吕媛 3、继电保护专业: 杨立田、李雪梅、张婷 4、自动化专业:

刘小杰、李凤霞、王志刚、郭仕杰、李丽 5、通信专业:

金翠、梁瑜、李克昙、白歌乐、高鹏、李琦、崔子倜 6、变电土建专业:

陆明、郑俊平、丁聪、刘杰、狄乐夫 7、变电水暖专业: 张耀、聂建春、段艳 8、线路专业:

李少庭、武力、武卫国、宋作光、董绍春、袁芳凌

前 言

一、编制依据及背景 1、编制依据:

1.1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标准分发事宜的通知》。

1.2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电招标[2012]4号文件《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的实施暨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1.3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电招标[2012]1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的通知》。

1.4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新标准使用指南。

1.5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电生[2011]129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电网电力系统污区分布图(2011年版)的通知》。

1.6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电办[2011]7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标准的通知》。

1.7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电生[2012]137号文件《关于转发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十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1.8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目录》2009版技术规范。 1.9 国家、行业、企业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编制背景:

为了适应内蒙古电网建设高速发展,加强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安全可靠性,以提高招标文件的准确性、适用性和整体质量,规避招标文件差异造成的纠纷,提高审查和招标工作效率。

我院8个专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2009年版)》(以下简

称“物资采购标准”)的内容,按照内蒙古电力公司基建部和物资部相关要求,从2012年9月19日接到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中心的纸版“物资采购标准”着手开始编制工作。

编制原则主要参考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的技术规范内容。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和通用设备进行编制,涵盖10千伏至750千伏的设备技术规范,包括15大类82卷,并分为通用技术规范和专用技术规范,我院在此基础进行编制,并结合内蒙电网自己的特点,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中没有的或不适合的技术规范进行补增和删减整合。 二、工作内容

我院接到公司的通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接到纸版技术规范后,安排了各专业认真阅读吸收、消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书的内容,有针对提出问题。

第二阶段,针对上一阶段的提出问题,结合内蒙电网自己的特点完善并补充初稿(送审稿),送审稿电子版已交公司基建部和物资部。

第三阶段,针对送审稿的疑点和困惑,组织相关专业外出调研,分别去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华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及相关主设备厂家进行调研咨询,并结合调研咨询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书的相关内容提交审查。

第四阶段,通过公司层面的相关部门(基建、生产、运行、检验、物资等),对我院提交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针对各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成为最终稿,交付公司相关部门使用。

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于2012年4月集中组织电力设计院、电科院、物资供应公司、蒙能招标公司、薛家湾供电局等单位从事输变电工程设计、监造检测及招标的资深专家,完成了公司物资采购新标准使用指南,并提

出问题,本次我院将上次提出的问题揉进本次技术规范书,一并提交审查。 三、工作成果:

我院按照以上四个阶段工作步骤先后完成了工作,并提交8个专业的工作成果(送审稿)408本技术规范,于2012年12月20日内蒙古电力物资采购标准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2012版)审核会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审定由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修编的内蒙古电力物资采购标准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2012版),最终定稿为《内蒙古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2012年版》。

总之,随着内蒙古电网建设发展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物资采购标准将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与时俱进,逐步完善。物资采购标准体系涉及专业面广,技术性强,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又是首次系统编写,时间比较仓促,疏漏或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修订。

编 者 2012年12月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1 2 3 4

名 称 220kV线路光纤差动保护专用技术规范 220kV线路纵联距离(方向)保护专用技术规范 500kV线路光纤差动保护专用技术规范 500kV线路纵联距离(方向)保护专用技术规范 编 号

220kV~500kV线路保护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 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 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 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环境温度、湿度、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用途和安装方式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格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 对扩建工程,如有需要,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

6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7 一次设备的型式、电气主接线和一次系统情况对二次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影响较大,应在专用部分中详细说明。

目 录

1 总则 ...................................................................................................................................... 1 2 技术规范要求 ...................................................................................................................... 2 3 试验 .................................................................................................................................... 18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 18

1 总则 1.1 引言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投标厂商应满足2.4.2中的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招标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方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近2年运行业绩表。

1.1.1 本规范提出了220kV~500kV线路保护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的意见和同规范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 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 本规范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2.1 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 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模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 提供与投标设备版本相符的安装及使用的说明书。 1.2.4 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 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2.6 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 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 如标准、规范与本标书的技术规范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 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

1

选择。

1.2.10 现场服务。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环境条件

2.1.1 正常工作大气条件:

a) 环境温度:-10℃~+55℃; b) 相对湿度:5%~95%; c) 大气压力:80kPa~106kPa。 2.1.2 储存、运输环境条件:

a) 储存温度为-25℃~+55℃,相对湿度不大于85%; b) 运输环境温度为-40℃~+70℃,相对湿度不大于85%。

2.1.3 抗地震能力: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地震裂度:8度。

2.2 保护装置额定参数

2.2.1 额定直流电源:220V(110V)。 2.2.2 额定交流电流:5A/1A。

2.2.3 额定交流电压:100V/3(相电压)。 2.2.4 额定频率:50Hz。

2.2.5 打印机工作电源:交流220V,50Hz。 2.3 装置功率消耗

2.3.1 装置交流消耗: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交流电压回路功率消耗(额定电压下)每相不大于0.5VA,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3.2 装置直流消耗:当正常工作时,不大于50W;当保护动作时,不大于80W。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4 220kV~500kV线路保护总的技术要求

2.4.1 环境温度在-5℃~+45℃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并且满足规范所规定的精度。 2.4.2 保护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的规范和标准。

2

表1 保护装置应满足的规定、规范和标准

标准号 GB/T 191 GB/T 2423 GB/T 14598.17 GB/T 14598.18 GB 14598.3 GB/T 7261 GB/T 11287 GB/T 14285 GB/T 14537 GB/T 14598.9 GB/T 14598.10 GB/T 14598.13 GB/T 14598.14 GB/T 14598.19 GB/T 15145 DL/T 478 DL/T 5218 DL/T 713 DL/T 769 DL/T 5136 DL/T 667 DL/T 720 DL/T 478 DL/T 860 DL/T 871 DL/T 587 DL/T 995 Q/GDW 161 Q/GDW 273 电安生[1994]191号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浪涌抗扰度试验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绝缘配合要求和试验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1MHz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静电放电试验 工频抗扰度试验 输电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500kV变电站和控制设备的抗扰度要求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第103篇 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产品动模试验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标准名称 国家电网生[2012]35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DL/T 317-2010

继电保护设备标准化设计规范 3

2.4.3 在雷击过电压、一次回路操作、系统故障及其他强干扰作用下,不应误动和拒动。装置快速瞬变干扰试验、高频干扰试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冲击电压试验和绝缘试验应符合2.4.2的相关标准。装置调试端口应带有光电隔离。

2.4.4 保护柜与其他设备之间,应采用光电耦合或继电器触点进行连接,不应有直接的电气联系。

2.4.5 保护柜中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以便检修时能迅速更换。 2.4.6 保护柜内各组电压量、电流量的中性线必须分开。

2.4.7 保护装置应具有直流电源快速小开关,与保护装置安装在同一柜上。保护装置的逻辑回路应由的直流/直流变换器供电。直流电压消失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同时应有输出接点以起动告警信号。应有监视直流回路电压消失的告警信号继电器。直流电源电压在80%~115%额定值范围内变化时,保护装置应正确工作。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地恢复)到80%UN时,直流逆变电源应能自动起动。直流电源纹波系数≤5%时,保护装置应正确工作。拉合直流电源以及插拔熔丝发生重复击穿火花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直流电源回路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短路、断线、接地等)时保护装置不应误 动作。

2.4.8 应提供标准的试验插件及试验插头,以便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另外,对每面柜的出口跳闸,闭锁重合闸等输入、输出回路应在柜面上有隔离措施,以便在运行中分别断开。隔离及试验部件应考虑操作的方便性,隔离压板标签栏位置应安装在隔离件本体或隔离件下部。

2.4.9 保护装置的出口回路、主要电路、装置异常及交直流消失等应有经常监视及自诊断功能以便在动作后起动告警信号、远动信号、事件记录等。

2.4.10 保护装置中跳闸出口回路动作信号及起动信号的接点应自保持,在直流电源消失后应能维持原有状态。只有当运行人员复归后,信号才能复归,复归按钮装在屏上的适当位置,以便于操作,并应有远方复归功能。用于远动信号和事件记录信号的接点不应保持。

2.4.11 保护装置中任一元件(出口继电器除外)损坏时,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 2.4.12 跳闸出口回路采用有触点继电器。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应有足够容量,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5A,在电感负荷的直流电路(τ<5ms)中的断开容量为50W。信号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3A,在电感负荷的直流电路(τ<5ms)中的断开容量为30W。

4

2.4.13 对于保护装置间不经附加判据直接起动跳闸的开入量,应经抗干扰继电器重动后开入;抗干扰继电器的起动功率应大于5W,动作电压在额定直流电源电压的55%~70%范围内,额定直流电源电压下动作时间为10ms~35ms,应具有抗220V工频电压干扰的能力。

2.4.14 供方所提供的保护设备宜采用符合DL/T 860的规约直接与变电站监控系统及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连接,并提供详细规约文件(本)。保护装置向子站提供的信息符合Q/GDW 273。保护装置需具备3组通信接口(包括以太网或 RS-485通信接口)和打印机接口。

2.4.15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宜采用全站后台集中打印方式。为便于调试,保护装置上应设置打印机接口。

2.4.16 保护装置应具备远方修改定值功能、软压板远方投退和定值区远方切换功能,其软压板远方投退功能不允许通过修改定值实现。

2.4.17 微机保护装置应具备通信网络对时和卫星时钟对时功能。应具备IRIG-B(DC)或脉冲对时功能,并通过保护柜端子排接线。

2.4.18 所提供的保护设备软件版本及校验码应与买方进行确认,并提供配套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的定值清单。

2.5 线路光纤差动保护装置具体要求 2.5.1 线路光纤差动保护装置的保护配置。

1) 保护装置应是微机型的,光纤电流差动的电流、电压采样频率应不小于20点/周波并具有打印机接口及液晶显示器,装置具有检查自身故障的功能及人机对话的功能。

2) 每面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屏含一套光纤分相电流差动主保护,并配置三段式相间距离保护、三段式接地距离保护、二段式零序保护、的反时限零序保护,具有选相功能的零差保护作为后备保护,以保证高电阻接地故障时能可靠地有选择地切除故障。优先采用主保护、后备保护一体化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保护应能反映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

2.5.2 光纤差动保护通道设备的要求。

1) 保护装置信号传输采用光纤通道,采用光纤通道时,短线、支线优先采用专用光纤。采用复用光纤时,优先采用2Mbit/s数字接口。对光纤通道的误码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通道传输发生误码时(误码率低于10-6),保护应能正常工作。保护室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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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柜至保护柜、通信机房光配线柜至接口柜均应使用尾缆连接。尾缆应使用ST或FC型连接器与设备连接。光缆通过光配线柜转接。

2) 当同一线路的2套光纤电流差动保护均复用通信2 Mbit/s光纤数字通道时,在通信室至少应配置2面光电转换接口屏,同一线路的2套保护的通信接口装置应安装在不同屏上;同一机柜不得安装超过线路的继电保护专用光电转换接口装置设备。线路纵联电流差动保护通道的收发时延应相同。双重化配置的远方跳闸保护,其通信通道应相互;线路纵联保护采用数字通道的,远方跳闸命令宜经线路纵联保护传输。2 Mbit/s数字接口装置与通信设备采用75Ω同轴电缆不平衡方式连接。

3) 安装在通信机房的每个继电保护通信接口设备的直流电源均取自通信专业的直流电源,并与所接入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相对应,采用-48V电源,该电源的正端应连接至通信机房的接地铜排。

4) 保护屏和通信接口屏均应带有光纤接线盒。

5) 保护与光电转换及数字接口的连接要求采用单模光纤连接,光纤的结构应适合于电缆沟道敷设,应具有非金属、防水、阻燃、防鼠咬等的功能。 2.5.3 线路光纤差动保护装置的保护功能。

2.5.3.1 线路两侧纵联电流差动保护装置应互相传输可供用户整定的通道识别码,并对通道识别码进行校验,校验出错时告警并闭锁差动保护。

2.5.3.2 纵联电流差动保护装置应具有通道监视功能,如实时记录并累计丢帧、错误帧等通道状态数据,通道严重故障时告警,且不引起保护误动。

2.5.3.3 纵联电流差动保护两侧起动元件和本侧差动元件同时动作才允许差动保护出口。线路两侧的纵联电流差动保护装置均应设置本侧的电流起动元件,必要时可用交流电压量等作为辅助起动元件,但应考虑在TV断线时对辅助起动元件的影响,差动电流不能作为装置的起动元件。

2.5.3.4 线路在空载、轻载、满载条件下,在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或非金属性的各种故障(包括单相接地、两相接地、相间短路、三相短路、非全相运行故障及转移故障)时,主保护应能无时限可靠快速动作,并能适应平行线路。

2.5.3.5 保护应带有完善的反应相间故障及接地故障的后备保护,后备保护应分别配置三段式相间距离保护、三段式接地距离保护、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和的反时限零序保护。

2.5.3.6 线路保护装置需考虑线路分布电容、并联电抗器、变压器(励磁涌流)等所产生

6

的暂态及稳态过程的谐波分量和直流分量的影响,有抑制这些分量的措施。

2.5.3.7 对重负荷、长距离的联络线路,保护应考虑振荡、长线路充电电容效应、并联电抗器电磁暂态特性等因素的影响。 2.5.3.8 振荡闭锁。

1) 系统发生全相或非全相振荡,振荡中又有区外故障,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跳闸; 2) 系统在全相或非全相振荡过程中,被保护线路如发生各种类型的不对称故障,保护装置应有选择性地动作跳闸,纵联保护仍应快速动作;

3) 系统在全相振荡过程中发生三相故障(不考虑故障在振荡中心),保护装置应可靠动作跳闸,并允许带短延时。 2.5.3.9 断路器动作时的反应。

当手动合闸或自动重合于故障线路时,保护应加速三相跳闸,且不再重合;合于无故障线路上时,保护应可靠不动作。对于线-线串接线方式,中间断路器合闸时,仅加速合闸线路,不加速正常运行线路,此加速功能由线路保护不借助外部信号下实现。2.5.3.10 保护装置在各种工作环境下,应能耐受雷击过电压、一次回路操作、开关场故障及其他电磁干扰作用,不应误动或拒动。 2.5.3.11 选择故障相的功能。

主保护应有的选相功能,选相元件应保证在各种故障条件下正确选择故障相,非故障相选相元件不应误动。

2.5.3.12 装置应具有单相和三相跳闸逻辑回路,线路一相跳开后,再故障应跳三相。3/2断路器接线的断路器重合闸,先合闸断路器合于永久性故障,线路保护均加速动作,发三相跳闸(永跳)命令。

2.5.3.13 线路保护对于线路两侧TA的特性及变比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电流差动保护应考虑相应的解决措施。在TA饱和时,区内故障不应导致电流差动保护拒动、区外故障不应导致电流差动保护误动。 2.5.3.14 对保护范围外故障的反应。

在保护范围外部故障时,保护不应误动。外部故障切除、外部故障转换、故障功率倒向及系统操作等情况下,保护不应误动。

2.5.3.15 被保护线路在各种运行条件下进行各种正常的倒闸操作时,保护装置不得误发跳闸命令。

2.5.3.16 接地后备保护应保证在接地电阻不大于下列数值时,有尽可能强的选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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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正确动作跳闸。220kV线路:100;500kV线路:300。 2.5.3.17 距离保护的超越问题。

距离保护应具有速动段,它在各种故障情况下的暂态和稳态超越应小于5%整定值。 2.5.3.18 距离保护的测量元件。

距离继电器各段相间和接地故障均有不同的测量元件,并能同时进行测量。 2.5.3.19 距离继电器的记忆时间。

距离继电器的记忆时间应大于100ms,以保证在发生内部故障或出口反向故障时能正确动作。

2.5.3.20 电流差动保护系统应能为相间故障、接地故障及其混合性故障提供完整的保护。电流差动保护应符合作为快速主保护的要求。

2.5.3.21 本线或相邻线路装有串联补偿电容时,应考虑串补电容对保护的影响。对电气化铁路专线,应考虑其运行特性对保护的影响;对同塔双回路架设的线路,应考虑其运行特性对保护的影响。 2.5.3.22 弱馈线路的保护。

保护装置应具有弱馈线路保护功能。

2.5.3.23 线路保护装置不应由于互感器的暂态影响而误动作。 2.5.3.24 电流互感器的监视回路。

当一相或两相交流电流断线时,应能告警,并可通过保护内部控制字的设置决定是否跳闸。

2.5.3.25 电压互感器的监视回路。

保护装置应设有电压互感器监视回路,以防止保护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开、短路、电压自动空气开关断开等引起误动作。在电压输入回路故障时,应闭锁会误动作的保护并发出告警信号。 2.5.3.26 测距功能。

主保护装置应带有故障测距的功能,测量误差应<线路全长的3%(金属性故障)。 2.5.3.27 保护装置输出接点应满足控制2台断路器的要求。

1) 分相跳闸(6组+1组备用); 2) 三相跳闸(2组:永跳); 3) 重合闸或分相合闸(2组); 4) 远传1(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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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远传2(2组);

6) 保护动作信号(3组:1组保持,2组不保持); 7) 重合闸动作信号(3组:1组保持,2组不保持); 8) 通道告警信号(2组:2组不保持);

9) 保护运行异常信号(含TV、TA断线,差流异常等,2组:1组保持,1组不保持); 10) 保护装置故障告警信号(2组:1组保持,1组不保持)。

注:2)项适用于3/2断路器接线;3)、7)项适用于双母线接线,其中,分相合闸仅适用于按相重合闸。

2.5.4 重合闸的技术要求。 2.5.4.1 自动重合闸的要求。

自动重合闸由保护起动,也可由位置不对应起动。

自动重合闸由分相和三相跳闸起动回路起动。三相自动重合闸应有同期检查和无电压检查。

2.5.4.2 重合闸闭锁方式。

重合闸应有外部闭锁重合闸的输入回路,用于在手动跳闸、手动合闸、母线故障、断路器失灵、延时段保护动作、断路器操作压力降低等情况下接入闭锁重合闸接点。

三相重合闸元件起动后,应闭锁单相重合闸时间元件。 2.5.4.3 重合闸方式。

1) 当不使用用于重合闸检线路侧电压和检同期的电压元件时,TV断线不应报警。 2) 检同期重合闸所采用的线路电压应该是自适应的,用户可自行选择任意相间或相电压。

3) 装置具备单相重合闸、三相重合闸、禁止重合闸和停用重合闸功能。

4) 对22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同杆并架双回线路,为了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可采用按相自动重合闸方式。

2.5.4.4 重合闸的合闸脉冲应有足够的宽度(80ms~120ms),以保证断路器可靠合闸,不会使断路器产生二次重合闸或跳跃现象。 2.5.4.5 重合闸时间。

单相重合闸和三相重合闸时间,应可分别调整,时间范围为0.1s~10s,级差为0.1s(或更小)。

重合闸动作后,在整组复归前,应保持送给保护准备三跳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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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 重合闸应有“断路器操作压力降低闭锁重合闸”的回路,该回路应保证只检查断路器跳闸前的操作压力。

2.5.4.7 重合闸应有足够信号接点,起动信号,事件记录和远动信号。

2.5.4.8 重合闸功能可以满足两套线路的两套重合闸同时投运的情况,采用电流判别保证不发生二次重合闸,且与另一套保护的重合闸无需外部连接,不采用交叉起动、不相互闭锁。

2.6 线路纵联距离(方向)保护装置具体要求 2.6.1 线路纵联距离(方向)保护配置。

2.6.1.1 保护装置应是微机型的,纵联距离(方向)的电流、电压采样频率应不小于20点/周波并具有打印机接口及液晶显示器,装置具有检查自身故障的功能及人机对话的功能。每面纵联距离(方向)屏含一套纵联距离(方向)作为主保护,并配置三段式相间距离保护、三段式接地距离保护、二段式零序保护、的反时限零序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2.6.1.2 保护应能适应各种保护通道,保护信号能可靠传送到对侧。通道形式如下:

1) 专用收发信机(以下简称收发信机)。高频收发信机技术指标满足《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收发信机应设有远方起动发信的回路。

a) 收发信机应有远方起动发信的回路,并能手动复归。

b) 收发信机应有外部控制发信或停信回路,以便于本侧其他保护动作后使对端保护加速跳开断路器。

c) 收发信机应有开环和闭环进行通道检查的回路和相应的逻辑回路,并具有自检回路及装置异常告警回路。

d) 高频保护收发信机的高频录波量不允许直接并接在高频通道上,设有收信输出至故障录波的引出端,并与故障录波相匹配。收发信机具有供录波使用的收信输出接点。

e) 在收发信机的功放、电源、高频通道输入等回路不设置过载、过压等保护性措施,以防止系统异常、故障时,收发信机不能正常工作。

f) 高频保护收发信机包括远切发信机的直流电压输入必须经过抗干扰滤波器。 g) 对高频闭锁距离(方向)保护,“其他保护停信”回路应直接接入保护装置,而不应接入收发信机。保护与收发信机的配合宜采用单接点启信方式。

2) 光纤通道。光纤距离(方向)保护的信号交换宜采用允许式。短线、支线优先采用专用光纤。采用复用光纤时,优先采用2Mbit/s数字接口。对光纤通道的误码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通道传输发生误码时(误码率低于10),保护应能正常工作。保护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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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线柜至保护柜、通信机房光配线柜至接口柜均应使用尾缆连接。尾缆应使用ST或FC型连接器与设备连接。光缆通过光配线柜转接。

当同一线路的2套纵联距离(方向)保护均复用通信2Mbit/s光纤数字通道时,在通信室至少应配置2面光电转换接口屏,同一线路的2套保护的通信接口装置应安装在不同屏上;同一机柜不得安装超过线路的继电保护专用光电转换接口装置设备。双重化配置的远方跳闸保护,其通信通道应相互;线路纵联保护采用数字通道的,远方跳闸命令宜经线路纵联保护传输。2Mbit/s数字接口装置与通信设备采用75Ω同轴电缆不平衡方式连接。

安装在通信机房的每个继电保护通信接口设备的直流电源均取自通信专业的直流电源,并与所接入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相对应,采用-48V电源,该电源的正端应连接至通信机房的接地铜排。

通信机房的光电转换接口柜尺寸为2260mm×600mm×600mm,2面光电转换接口屏内每个光电转换装置分别引入2路不同蓄电池通信直流电源,直流电源开关的报警接点引至监控系统。各光电接线盒失电、故障信号引至端子排。

保护屏和通信接口屏均应带有光纤接线盒。 2.6.2 线路纵联距离(方向)保护功能。

2.6.2.1 保护装置中的零序功率方向元件应采用自产零序电压。纵联零序方向保护不应受零序电压大小的影响,在零序电压较低的情况下应保证方向元件的正确性。 2.6.2.2 在平行双回或多回有零序互感关联的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应防止非故障线路零序方向保护误动作。

2.6.2.3 纵联距离(方向)保护应具备弱馈功能,在正、负序阻抗过大,或两侧零序阻抗差别过大的情况下,允许纵续动作。

2.6.2.4 线路在空载、轻载、满载条件下,在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或非金属性的各种故障(包括单相接地、两相接地、相间短路、三相短路、非全相运行故障及转移故障)时,主保护应能无时限可靠快速动作,并能适应平行线路。

保护应带有完善的反应相间故障及接地故障的后备保护,后备保护应分别配置三段式相间距离保护、三段式接地距离保护和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的反时限零序保护。 2.6.2.5 线路保护装置需考虑线路分布电容、并联电抗器、变压器(励磁涌流)等所产生的暂态及稳态过程的谐波分量和直流分量的影响,有抑制这些分量的措施。

2.6.2.6 对重负荷、长距离的联络线路,保护应考虑振荡、长线路充电电容效应、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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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抗器电磁暂态特性等因素的影响。 2.6.2.7 振荡闭锁。

1) 系统发生全相或非全相振荡,振荡中又有区外故障,保护装置不应误动作跳闸; 2) 系统在全相或非全相振荡过程中,被保护线路如发生各种类型的不对称故障,保护装置应有选择性地动作跳闸,纵联保护仍应快速动作;

3) 系统在全相振荡过程中发生三相故障(不考虑故障在振荡中心),保护装置应可靠动作跳闸,并允许带短延时。 2.6.2.8 断路器动作时的反应。

当手动合闸或自动重合于故障线路时,保护应加速三相跳闸,且不再重合;合于无故障线路上时,保护应可靠不动作。对于线-线串接线方式,中间断路器合闸时,仅加速合闸线路,不加速正常运行线路,此加速功能由线路保护不借助外部信号下实现。 2.6.2.9 保护装置在各种工作环境下,应能耐受雷击过电压、一次回路操作、开关场故障及其他电磁干扰作用,不应误动或拒动。 2.6.2.10 选择故障相的功能。

主保护应有的选相功能,选相元件应保证在各种故障条件下正确选择故障相,非故障相选相元件不应误动。

2.6.2.11 本线或相邻线路装有串联补偿电容时,应考虑串补电容对保护的影响。对电气化铁路专线,应考虑其运行特性对保护的影响;对同塔双回路架设的线路,应考虑其运行特性对保护的影响。

2.6.2.12 装置应具有单相和三相跳闸逻辑回路,线路一相跳开后,再故障应跳三相。3/2断路器接线的断路器重合闸,先合闸断路器合于永久性故障,线路保护均加速动作,发三相跳闸(永跳)命令。

2.6.2.13 对保护范围外故障的反应。

在保护范围外部故障时,保护不应误动。外部故障切除、外部故障转换、故障功率倒向及系统操作等情况下,保护不应误动。

2.6.2.14 被保护线路在各种运行条件下进行各种正常的倒闸操作时,保护装置不得误发跳闸命令。

2.6.2.15 接地后备保护应保证在接地电阻不大于下列数值时,有尽可能强的选相能力,并能正确动作跳闸。220kV线路:100;500kV线路:300。 2.6.2.16 距离保护的超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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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保护应具有速动段,它在各种故障情况下的暂态和稳态超越应小于5%整定值。 2.6.2.17 距离保护的测量元件。

距离继电器各段相间和接地故障均有不同的测量元件,并能同时进行测量。 2.6.2.18 距离继电器的记忆时间。

距离继电器的记忆时间应大于100ms,以保证在发生内部故障或出口反向故障时能正确动作。

2.6.2.19 弱馈线路的保护。

保护装置应具有弱馈线路保护功能。

2.6.2.20 线路保护装置不应由于互感器的暂态影响而误动作。 2.6.2.21 电流互感器的监视回路。

当一相或两相交流电流断线时,应能告警。 2.6.2.22 电压互感器的监视回路。

保护装置应设有电压互感器监视回路,以防止保护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开、短路、电压自动空气开关断开等引起误动作。在电压输入回路故障时,应闭锁会误动作的保护并发出告警信号。 2.6.2.23 测距功能。

主保护装置应带有故障测距的功能,测量误差应<线路全长的3%(金属性故障)。 2.6.2.24 保护装置输出接点应满足控制2台断路器的要求。

1) 分相跳闸(6组+1组备用); 2) 三相跳闸(2组:永跳); 3) 重合闸或分相合闸(2组); 4) 远传1(2组); 5) 远传2(2组);

6) 保护动作信号(3组:1组保持,2组不保持); 7) 重合闸动作信号(3组:1组保持,2组不保持); 8) 通道告警信号(2组:2组不保持);

9) 保护运行异常信号(含TV、TA断线,差流异常等,2组:1组保持,1组不保持); 10) 保护装置故障告警信号(2组:1组保持,1组不保持)。

注:2)项适用于3/2断路器接线;3)、7)项适用于双母线接线,其中,分相合闸仅适用于按相重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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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重合闸的技术要求。 2.6.3.1 自动重合闸的要求。

自动重合闸由保护起动,也可由位置不对应起动。

自动重合闸由分相和三相跳闸起动回路起动。三相自动重合闸应有同期检查和无电压检查。

2.6.3.2 重合闸闭锁方式。

重合闸应有外部闭锁重合闸的输入回路,用于在手动跳闸、手动合闸、母线故障、断路器失灵、延时段保护动作、断路器操作压力降低等情况下接入闭锁重合闸接点。

三相重合闸元件起动后,应闭锁单相重合闸时间元件。 2.6.3.3 重合闸方式。

1) 当不使用用于重合闸检线路侧电压和检同期的电压元件时,TV断线不应报警。 2) 检同期重合闸所采用的线路电压应该是自适应的,用户可自行选择任意相间或相电压。

3) 装置具备单相重合闸、三相重合闸、禁止重合闸和停用重合闸功能。

4)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同杆并架双回线路,为了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可采用按相自动重合闸方式。

2.6.3.4 重合闸的合闸脉冲应有足够的宽度(80ms~120ms),以保证断路器可靠合闸,不会使断路器产生二次重合闸或跳跃现象。 2.6.3.5 重合闸时间。

单相重合闸和三相重合闸时间,应可分别调整,时间范围为0.1s~10s,级差为0.1s(或更小)。

重合闸动作后,在整组复归前,应保持送给保护准备三跳的信号。

2.6.3.6 重合闸应有“断路器操作压力降低闭锁重合闸”的回路,该回路应保证只检查断路器跳闸前的操作压力。

2.6.3.7 重合闸应有足够信号接点,起动信号,事件记录和远动信号。

2.6.3.8 重合闸功能可以满足两套线路的两套重合闸同时投运的情况,采用电流判别保证不发生二次重合闸,且与另一套保护的重合闸无需外部连接,不采用交叉起动、不相互闭锁。

2.7 断路器失灵保护的技术要求

2.7.1 失灵保护启动装置应设两组分相和三相启动回路,启动回路应由能瞬时复归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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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出口接点(包括与本断路器有关的所有保护接点)与相电流元件接点串联构成,相电流元件应保证在被保护元件范围内故障时有足够的灵敏度。每一个回路都应有投退的压板。

2.7.2为解决相电流元件在特殊情况下灵敏度不足的问题,失灵保护启动装置还应设置两个经零序电流的起动回路,并设置压板。

2.7.3 失灵保护启动装置启动后应通过母线保护跳开母联断路器和本母线上的所有连接元件,并闭锁其重合闸。

2.7.4 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启动回路在故障切除后的返回时间应<20ms。

2.7.5 失灵保护时间元件整定范围为0.1~1s,级差0.01s,电流元件整定范围为0.05~2A,级差0.05A。

2.7.6保护装置保留后备保护各段投退压板及控制字。 2.8 操作箱具体要求

2.8.1 适用于线路保护的操作箱

两组操作电源的直流空气断路器应设在操作箱所在屏(柜)内,不设置两组操作电源的切换回路,操作箱应设有断路器合闸位置、跳闸位置和电源指示灯。操作箱的防跳功能应方便取消,跳闸位置监视与合闸回路的连接应便于断开,端子按跳闸位置监视与合闸回路依次排列。

为防止保护装置先上电而操作箱后上电时断路器位置不对应而误起动重合闸,宜由操作箱对保护装置提供“闭锁重合闸”触点方式,不采用“断路器合后”触点的开入方式。 2.8.1.1 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仅配置一套操作箱(双跳闸回路、单合闸回路)时,操作箱应具备以下回路:

1) 与测控配合回路; 2) 手合、手跳回路; 3) 至合闸线圈; 4) 至第一组跳闸线圈; 5) 至第二组跳闸线圈;

6) 与相关保护配合的断路器位置、发/停信、闭锁重合闸触点等; 7) 保护分相跳闸回路(2 组);

8) 保护三相跳闸回路(2 组:起动重合闸、起动失灵); 9) 保护三相跳闸回路(2 组:不起动重合闸、起动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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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护三相跳闸回路(2 组:不起动重合闸、不起动失灵); 11) 断路器压力闭锁回路;

12) 断路器防跳回路,操作箱的防跳功能应方便取消; 13) 跳闸及合闸位置监视回路; 14) 跳合闸信号回路;

15) 控制回路断线、电源消失等; 16) 交流电压切换回路,满足实际需要; 17) 备用中间继电器; 18) 直流电源监视功能;

19) 应具有远方复归回路。远方复归回路要求引上端子。 注 交流切换回路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隔离开关辅助接点采用单位置输入方式; b) 切换继电器同时动作和TV失压时应发信号。

2.8.1.2 在满足断路器本体具备防跳功能、有两副压力闭锁触点的条件下,双重化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可配置各自的操作箱及电压切换箱(单跳闸回路、单合闸回路)时,每套操作箱应具备以下回路。

1) 与测控配合回路; 2) 手合、手跳回路; 3) 至合闸线圈; 4) 至跳闸线圈;

5) 与保护配合的断路器位置、发/停信、闭锁重合闸触点等; 6) 保护分相跳闸回路;

7) 保护三相跳闸回路(起动重合闸、起动失灵); 8) 保护三相跳闸回路(不起动重合闸、起动失灵); 9) 保护三相跳闸回路(不起动重合闸、不起动失灵); 10) 断路器压力闭锁回路;

11) 断路器防跳回路,操作箱的防跳功能应方便取消;

12) 分相跳闸及合闸位置监视回路,跳闸回路与跳、合闸监视回路要分别引上端子,跳闸位置监视与合闸回路的连接应便于断开;

13) 跳合闸信号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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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控制回路断线、电源消失等; 15) 交流电压切换回路,满足实际需要; 16) 备用中间继电器; 17) 直流电源监视功能;

18) 应具有远方复归回路。远方复归回路要求引上端子。

注:交流切换回路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隔离开关辅助接点采用单位置输入方式; b) 切换继电器同时动作和TV失压时应发信号。

2.9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9.1 屏体要求详见《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规范》,为实现全站柜体一致美观,本站全部屏柜的柜体均参照监控厂家的柜造。

2.9.2 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直流回路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交流电压、电流回路最小等效截面应不小于2.5mm2。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按照相对编号法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9.3 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6mm2的电缆芯线。TA和 TV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对所有装置的跳闸出口回路应提供各回路分别操作的试验部件或连接片,以便于必要时解除其出口回路。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进行标注的隔离件,至少留有1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断路器的跳闸或合闸回路端子、直流电源的正负极不应布置在相邻的端子上,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屏上跳闸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跳闸回路的公共端子应采用多个端子的连接方式,以保证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电缆芯。屏上电源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负极之间应有端子隔开。

每面柜(屏)内下方应装有截面积≥100mm2的铜质接地汇流母线,母线上应有不少于6个接线柱。柜(屏)间母线应能方便互连。

2.9.4 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运行监视、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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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他安装的设备),均应在屏面上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且在屏体内按制造厂家的配线标示原则进行标示,所有标示应牢固、不脱落、不褪色。 2.9.6 保护柜所有空气开关应设在后门外上部。

2.9.7 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9.8 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2.9.9 保护跳、合闸出口压板及与失灵回路相关压板采用红色,功能压板采用黄色,其他压板采用浅驼色。压板底座可采用浅驼色或与对应压板同色。 3 试验 3.1 工厂试验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范,并提供每一种型式产品的动模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当需作动态模拟试验或数字仿真试验时,模拟系统的接线和参数由卖方与买方在试验前协商确定,按实际系统参数进行试验。 3.2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应按照DL/T 995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作现场试验,卖方应配合完成保护装置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技术文件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 4.1.1 投标时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随投标书一起提供一般性技术文件,并且应是与投标产品一致的最新版本: 1) 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2) 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动模试验报告; 3) 产品的鉴定证书和(或)生产许可证; 4) 产品的用户运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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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的软件版本等。 4.1.2 签约后提供设计用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在签约后1周内向买方提供设计用的技术文件: 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产品及保护屏原理框图及说明,模件或继电器的原理接线图及其工作原理说明; 1) 组屏的正面布置图、屏内设备布置图、端子排图及图例说明; 2) 保护屏所用的辅助继电器和选择开关采用的标准;

3) 保护屏的安装尺寸图,包括屏的尺寸和重量、基础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在收到买方最终认可图纸前,卖方所购买的材料或制造所发生的费用及其风险全由卖方单独承担。

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合同的技术规范。买方对图纸的确认并不能解除卖方对其图纸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

设计方在收到图纸后2周内返回主要确认意见,并根据需要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在提供确认图纸时必须提供为审核该张图纸所需的资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其图纸中的任一装置任一部件作必要修改,在设计图纸完成之前应保留设计方对卖方图纸的其他确认权限,而买方不需承担额外费用。 4.1.3 设计确认后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在收到确认意见后,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4.1.2所列的修改后的正式技术文件;

2) 保护装置的内部接线及图例说明,保护屏内部接线图及其说明(包括屏内布置及内部端子排图);

3) 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号和校验码;

4)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包括保护装置的现场调试大纲、整定值表和整定计算说明及计算算例等;

5) 通信规约和解释文本及装置调试软件和后台分析软件,以便与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联调。 4.1.4 设备供货时提供的技术文件

设备供货时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设备的开箱资料清单;

2) 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和组屏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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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厂调试试验报告; 4)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 合同规定的出厂验收试验报告和动模报告等。 4.1.5 技术文件的格式和分送要求

1) 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

2) 提供的技术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包括一份电子文档,并提供可供修改的最终图纸电子文件(图形文件能够被PC机AutoCAD for Windows 2000版支持)。

3) 技术文件(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2 设计联络会议

4.2.1 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如下:

1) 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 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 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2.2 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 4.4 质量保证

4.4.1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零部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

4.4.2 对于采用属于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当标准与本规范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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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4.3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4.4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应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4.5 卖方提供的保护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5年。

4.4.6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护设备到货后24个月或SAT后18个月),卖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包括硬件更换和软件版本升级。 4.5 项目管理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6 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当变电站内保护设备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根据买方的安排,卖方安排适当时间对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试验给予技术培训。 4.7 售后服务

4.7.1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负责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或不正确动作,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亦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7.2 对反事故措施以及软件版本的升级等,应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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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

4.8.1 对每套保护,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

4.8.2 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调试、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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