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复杂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其中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个人1000,单位5000)。其次诈骗数额较大的(前三种客观方面的数额是5000以上)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下同)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与其相关的犯罪
(1)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首先伪造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行为犯),而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又自己使用,如果骗得的财物尚未达至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已达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使用的问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还有与其相关的犯罪在金融诈骗这一节
2.滥用职权与本章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可分为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和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然后要有行为人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特殊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在本章当中,还有其他一些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由于《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第397条以外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滥用职权罪,而应按具体条文规定定罪。事实上,《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刑法》分则第九章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这些条文就是特别法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行为人之行为同时触犯第397条和其他法条时,就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按其他法条论罪处罚。
3.交通肇事罪及法定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航空,铁路运输不包括在内,水路运输包括)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不是由违章行为造成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区分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本罪规定了三个罪刑单位
(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力赔偿数额
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及其立法解释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客体: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是犯罪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加入其中的,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如果后来发现自己加入了性质组织而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仍可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
本罪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立法解释:(1)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对于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联
《刑法》第141条到第14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这类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
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 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劣药(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通常应依特别法的犯罪的发条论处,但《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抢劫罪与法定刑及8种加重情节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人身权。
犯罪客观方面:一、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以故意将被害人杀害的方法来达到夺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抢劫罪一罪处罚。二、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单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认定以胁迫方法构成抢劫罪,必须注意两个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以立即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2)目的是为了当场夺取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三、其他方法。实施行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8种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7.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且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行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
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二、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盗窃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到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到20000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000到100000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反之,盗窃数额已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作案。(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合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第二,侵占行为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第三,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主动的处分财产,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在2000到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在5万到10万元以上。个人诈骗3万以上“数额巨大”,2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5000到1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司财产权利。它们的区别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使任何公私财物。其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其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本罪与侵占罪同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盗窃、骗取、侵吞等多种;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犯罪主体。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客观方面包括窃取、骗取、侵占的行为。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失物和埋藏物。二、客观方面不相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后者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两罪都在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但区别有两个方面: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只是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者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8.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客体:生产、作业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一,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
第三,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9.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谋取,着手,已谋取到利益未完成,已经完全实现)
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1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关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有下列之一:一、提供资金账户。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
犯罪主观方面:不仅仅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界限。(1)二者的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后者是指一切赃物及其收益。(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后者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可以是个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个人(5)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不仅要求明知是7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且要求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后者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11.罪状的概念及分类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其分为四种:
叙明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将其分为二种:
单一罪状: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混合罪状: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12.醉酒驾车的刑法规制
醉酒驾车行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规定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劫持 他人的行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犯罪目的可以不仅仅是勒索财物还可以是其他目的
14.非法拘禁罪的不同定罪
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有强制性。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的数罪问题
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除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外,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并罚。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 ),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5.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及二罪的转化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犯罪客体: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且同时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三、抗税行为在税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实施
犯罪主体: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并且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机关以及机关的公务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机关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的职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16.挪用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3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3个月未还的行为。“归各人使用”:第一,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第四,以单位名义将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有侵犯的只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包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犯罪主体。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挪用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包含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挪用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贪污罪的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3个月未还的行为。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实施前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实施贪污罪的行为人有该行为。三、主体范围不同,前者只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取得使用权为目的;而贪污罪的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且有都以使用单位资金为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前者客体是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而后者的客体只有侵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
17.准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典型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目的是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即侵犯人身行为是取财行为的手段。而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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