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的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生产系统机电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分公司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机电科。 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坚持按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型,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
第六条 机电科在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做好机电设备的选型、验收、安装、使用、回收、
报废及计划检修、维护保养等工作,提高设备“四率”水平,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安全运行;
(二) 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及更新改造计划,定期测
定大型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
(三) 编制机电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汇总各种图纸、技
术资料,更新设备台帐,保存原始记录;
(四) 负责机电设备事故与故障的追查分析,作出分析
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五)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管理人员和机电工的业
务技术培训;
(六) 加强分公司设备的综合管理,对各部门设备管理
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机电科要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各队机电副队长为本部门设备管理员。
第 机电科设立总台帐,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分台帐,随时掌握设备的数量及使用、存放、检修等情况。
第九条 机电科要建立主要设备(副绞、主扇、主压、主变、主排、综采等大型及固定设备)的履历薄。
第十条 分公司要建立专门的设备仓库和设备回收库,各种设备必须分类堆放,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 机电科要定期绘制运输、排水、供电、设备布置等系统图。
第二章 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 新购设备及配件的验收。
(一) 外购回的设备及配件,由库管科组织,机电科、
供应科及使用部门参与共同验收;
(二) 验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煤矿
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标准检查验收。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技术测试,严把质量关;
(三) 设备及配件经验收后,详细填写设备及配件的名
称、规格、数量,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验收为合格产品。
1. 不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 2. 随机附件不全或不达标准的;
3. 运输途中或装卸时丢失损坏零部件的; 4. 没有设备原始技术图纸资料或不齐全的; 5. 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与实际购置不符的; 6. 没有生产厂家、没有出厂合格证,没有铭牌的,煤安设备没有煤安标志的;
7. 有其它质量和技术问题的。
(五) 验收人员要对出具的验收单负责,凡出具验收单
的设备、配件,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将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设备安装验收。
(一)工作面设备必须按《供电设计报告》进行安装; (二)安装好设备,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调度室、机电科、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发现问题,机电科要将存在问题整理汇总,以《隐患排查治理五定表》形式下发至安装部门进行处理,直到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安装技术要求,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工作面设备才能移交使用;
(三)安装设备运行一个月内,因检修质量发生问题时,由设备检修部门承担责任。新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向生产厂家索赔。
(四)全部验收合格后,设备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安装部门要将安装的各种原始资料和有关图纸等移交机电科存档。
第十四条 设备检修验收。
(一)各使用部门需升井检修的设备,要交回机电科。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对其验收后,出具设备调拨单;
(二)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在验收回收设备及配件时,如
发现有报废设备或因损坏需要更换部件,费用由使用部门负责。属非正常损坏,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检修好的设备,必须经机电科设备管理员验收,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后,才能入库。 第十五条 设备入井验收。
(一)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专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性能,取得入井合格证; (二)入井的设备须经井口值班人员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与入井合格证相符后,方可下井。
第十六条 大修及外委修理的设备,验收标准视同外购设备。
第三章 设备的领取、调拨与回收
第十七条 设备领取。
(一)设备使用部门需要增加设备时,必须持《机电设备调拨单》向机电科提出申请,机电科副科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二)领取时,凭《机电设备调拨单》到机电科办理手续,设备组登记上账,然后到仓库领取。 第十 设备调拨。
(一)设备的调拨由机电科统一负责;
(二)调出部门应负责设备的完好,否则,调入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三)各部门的设备,只限在本部门使用;
(四)机电科、各队及时变更台账。 第十九条 设备及配件的回收。
(一)设备及配件的回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工作面结束后退下的设备由机电科指定部门负责回收; 回收部门凭《机电设备调拨单》到指定地点组织回收;
(二)各部门要将闲置不用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及时交回机电科,并听从设备管理员指挥,将设备交到指定地点放置整齐;
(三) 设备管理员进行验收后,在《设备调拨单》上 (五)各部门需回收的各种机电设备,在交回前必须进行设备自查,对丢失件、非正常损坏件做到心中有数,对设备编号不清或无编号的设备,应主动提前到机电科设备组进行补号,否则不予验收;
(六)各部门所管辖范围,以及检修或安装设备现场禁止随意乱丢、乱扔各种配件及小型电器等;
(七) 回收人员在搬运期间,不准乱扔、乱放、乱装、乱卸,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得有损坏现象,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设备的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二十条 设备的运行。
(一)所有机电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维护;
(二)新投入的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
签字后生效。回收部门持单到机电科设备组下账;
究设备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操作人员、维护工和使用单位学习,待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机电科反馈信息;
(三)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技术等级的“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检修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教育,培养职工自觉爱护设备的好习惯,使设备司机能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修、会排除故障);
(五)司机应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对强令司机超规范、超负荷及不合理使用设备的,司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报,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设备使用和维护相结合的制度,谁使用谁维护,做到设备保养和设备包机相统一。对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组长负责制,多班制生产使用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制度,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七)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一)各部门的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制度,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性能测定;
(三)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行,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四)各部门每班都要由跟班机电工对本部门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组织人员处理。每天都要由包机责任人对自己所包设备范围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各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制定出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六)各部门要对各种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搞好维护保养;
(七)各部门要加强设备润滑管理,严格按照设备润滑周期执行,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检修。 的原则,立足防重于治;
(二)设备的检修内容包括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中修理三种。日常检修和一般检修由各部门负责,大中修理由机电科负责;升井设备检修由各队机电副队长配合机电科验收后确定检修内容。
(三)各种检修的内容:
1. 日常检修的内容:
(1)所有设备的外观及螺栓、销子、垫片、挡板、挡圈等,要求达到完好标准;
(2)更换已磨损的部分零件; (3)清洗不需要大拆卸的零件; (4)清扫机器周围卫生;
(一)设备检修应坚持执行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5)按要求更换油脂;
(6)调整串动和各运转部位的间隙; (7)对电气设备的绝缘进行测定和调整。
2. 一般检修内容: (1)包括小修内容; (2)更换成套零、部件; (3)清洗复杂零件; (4)更换超限使用的轴承; (5)处理一般性电气绝缘问题。
3. 大中修内容:
(1)对设备进行全面的解体检修; (2)更换或加固重要的大型部件和零件; (3)调整整体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 (4)检修主要底座基础、架子和外壳; (5)整修设备达到性能要求和完好标准;
第二十三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二)检修计划和检修质量标准应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讨论,并制定保证措施;
(三)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四)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大修。
(一)使用部门要把设备使用及其运行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机电科汇报,机电科要查档观况,合理安排,及时填报设备大修计划;
(二)设备大修前,机电科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仔细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大修计划,做出大修预算;
(三)设备对外委托大修,要报机电副经理及分公司经理批准并严格按大修合同或协议书执行;外委维护、修理的设备,机电科要根据设备损坏程度、生产要求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修理标准和修理期限,限期追回修复设备,不得影响生产。外委维护、修理的设备,修复完好的设备要有相应的试验报告,验收员要严格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设备检修标准、防爆标准进行验收,并按照要求带电试运转,并填写设备验收单。
(四)设备大修后的试车工作,由机电科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五章 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改造、更新。
(一)要根据分公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改造、更新规划;
(二)机电科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经机电副经理审核后报分公司经理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
(三)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由机电科提出方案,报机电副经理审批。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四)设备的技术改造所需费用从折旧及维简中安排解决;
(五)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主要结构、主要部件有严重缺陷或磨损到已不能使用,性能已达不到最低生产要求,且无法修复或改造;
(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价值的80%,不如更换新的设备;
(四)因意外灾害、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改造;
(五)非标准设备,因生产任务变更,本部门不能使用,其它部门也无使用价值;
(六)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强制淘汰的设备;
(八)设备折旧年限按《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所提供的数据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 设备需要报废时,设备组要及时汇报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及时上报备案处理。 第二十 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由机电科、财务科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执行。
(一)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或未提足折旧确需提前报废时,经矿领导审批后报废;
(二)凡提折旧超过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设备,确需提前报废时,可按上一项办理,其余值摊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报废管理。
(一)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报废的,对责任人及使用部门进行处罚;
(二)报废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
(三)在报废的设备中,对可继续使用的零部件,应作为配件登记;
(四)设备的报废工作一年进行一次;
(五)报废的设备及配件在未处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流失;
(六)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七)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条 报废后的设备由库管科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章 设备的检查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检查。
(一)机电科每月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检查,总次数不少于四次;
(二)检查标准为《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井
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设备“四率”、三大保护、安全保护、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三违”现象、事故隐患、质量标准化等;
(四)检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填写《机电设备检查记录表》,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五定表》于当天发放给受检部门进行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要求达到。 (一)在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 (二)机电设备四率达90.5.1.0; (三)小型电器完好率达95%以上; (四)矿灯失爆率为0,完好率达95%以上; (五)电缆悬挂符合规程要求; (六)三大保护齐全、合理、可靠;
(七)风电、瓦斯电闭锁安装合理,运行正常; (八)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九)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记录准确;
(十)司机持证上岗,设备及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机电科每月对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机电科、分公司各级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在机电、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机电科应定期组织评比竞赛和经验交流,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优秀部门,每年评选一次,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五条 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部
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被评为国家、部、公司设备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者;
(二)完成任务好,考核指标经常处于先进,标准化工作有明显成效者;
(三)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等有显著效果者;
(四)长期保持设备安全运行无事故或对防止重大设备事故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机电科配合质标办进行机电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必要时给予重罚。
(一)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
(二)对由于失职造成的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正常生产者;
(三)盲目引进,购置设备造成积压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者。
(四)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隐瞒事实或制造假象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制度未述部分以《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机电科。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