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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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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

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授权有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技术机构负责能力验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

第六条【结果互认】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长三角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以及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能力验证的联合实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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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互认。

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征集

第七条【征集方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

第【申报单位条件】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取得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获得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等权威资质; (三)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等人员,能够按照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保障能力验证工作的有效性;

(四)具有承担能力验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和环境;

(五)能够制备或取得与所开展的能力验证项目相适应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有效的储存、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

(六)能够客观、清晰、全面地编制能力验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含所有参加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等内容;

(七)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加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第九条【申报项目要求】能力验证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代表性,有明确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可靠的结果评价方法。

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参加机构数量应当满足能力验证结果统计判定的要求。 第十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申报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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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并报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库(以下简称能力验证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能力验证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一)申报单位对已入库项目进行定期维护和自评,对不再符合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

(二)申报单位有新增能力验证项目的,可以按程序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充申报; (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能力验证项目信息。

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监管需要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从能力验证项目库中选择相关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并公布实施。

被确定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能力验证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向取得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送能力验证通知。能力验证项目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较多的,必要情况下可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确定参加机构名单。

参加机构应当按照能力验证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不得拒绝参加。参加机构有多个实验场所且具备相同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应当同时参加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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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样品制备】承担单位应当正确制备或者购置与所开展能力验证项目相适应的样品。样品制备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开展均匀性、稳定性检验,样品为购置的,还应当从样品提供单位取得均匀性、稳定性的证明。

承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样品特性值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样品发放】承担单位应当采用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样品发放,并同时提供该项目实施要求的作业指导书。参加机构应当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参加机构相关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能力保持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开展现场核查。被核查机构的名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被核查机构应当配合承担单位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数据结果的报送】参加机构应当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能力验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承担单位应当对参加机构提交的数据、结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统计评价】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能力验证结果评定程序和方法,对参加机构提交的检测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定。

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根据统计评价方法一般分为满意结果、可疑结果、不满意结果。

第十九条【结果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参加机构发送结果通知。参加机构在收到结果通知后,应当对结果通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补测要求】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整改,并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相关项目参数的具有社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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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参加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补测。补测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章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文件记录的归档保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原始记录及相关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程序】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结果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结果公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满意结果的处理】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且相关项目参数所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验检测依据等能力条件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在2年内可以免于本市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

第二十六条【对可疑、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参加补测的,或者补测后仍然为可疑、不满意的,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撤销其相关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能力,并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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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撤销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2年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许可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参加机构通过伪造、串通等手段提供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不参加机构的处理】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检验检测机构声明放弃相关项目参数能力的,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认定项目取消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现场核查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对于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被核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被核查机构涉嫌存在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依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结果采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对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

第三十条【对承担单位的监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项目验收、组织专家抽查档案等方式,对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承担单位在实施能力验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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