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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重点压缩必过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 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 2. 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 调整市场主体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4. 5. 6. 7.

发展生产,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 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合法权益 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 实行经济核算,强化经济责任制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确认经济管理中的民主集中制 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

合同概述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契约,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特征:(主体特征\\行为特征\\目的特征\\性质特征)

1.协议 2.法律上的协议 3.合同 4.主体地位平等 双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作为一个名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文书

二 合同的本质及形式

本质:契约自由和契约自由的 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一 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 2.公平 3.自愿 4.诚实信用 5.合理合法

二 合同订立的内容(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体资格) 2.标的或标的物(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知识产权) 3.标的的数量与质量

4.履行期限、方式与地点(自提、代办托运、送货;风险)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 2.承诺 3.特别程序 四 合同订立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的认定条件:

1.主体合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合规(经要约承诺;合同形式符合法定或约定) 合同成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并不完全同步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值得注意的问题:

1.无效合同的认定机关:人民和仲裁机构

2.无效合同不同于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已成立合同因内容违法被确认无效;未生效合同从来就没有成立

3.无效合同与无效条款:无效合同是整体无效;而无效条款仅该条款无效,存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情况,但无效部分并不因此影响有效部分的履行

4.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条款的效力,如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5.合同无效是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确认时

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不能带来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能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的责任形式:1.返还 2.赔偿 3.追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或变更的法定事由: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变更的范围:1.合同内容的变更 2.合同主体的变更 3.申请对合同变更(强制变更)

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内容不变!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引起合同消灭的原因有: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务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约 3.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不可抗力造成的解除,双方可免责(通知、证明)

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1.违约行为

2.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3.损害后果

4.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 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支付定金 5.赔偿损失 6.解除合同

公司法

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 按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公司)

按公司间的控制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按公司职能结构: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按股东人数: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属私法范畴但带公法性 主要是成文法形式 具有国际性 公司法的立法体例

立法体例:编入民法;编入商法;单法 公司法的作用

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需要

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司设立原则:自由设立、特许设立、行政审批、准则设立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资本的形成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简单设立或单纯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 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规对其有较高规定的从

其规定)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签名盖章)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过半数在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订立发起人

协议;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 股本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 股份发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

– 发起人制定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有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程序(公司筹办事务) • 订立发起人协议 • 制订公司章程

• 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 股东出资缴纳及验证

• 召开创立大会(仅限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自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

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时的责任

– 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无过错责任) » 对未能认足的股份承担认购担保责任 » 对未缴纳股款承担缴纳担保责任 » 对实物出资承担价格填补责任 – 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 发起人责任 » 中介机构责任

公司不成立时的责任(发起人责任)

– 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连带承担返还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承担发起人合同责任

公司机关的设置模式

– 公司一般遵循分权和制衡原则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称为单层制,既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又设监事会的称为双层制

公司组织机构形式

• 股东会(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经理

对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的:1.资格 2.行为 3.义务和责任

公司资本立法原则(即公司资本三原则) – 资本确定原则 – 资本维持原则 –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模式 – 法定资本制 – 授权资本制 – 折衷资本制

– 一次发行一次缴纳;分次发行分次缴纳;一次发行,分期缴纳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看2遍就好了)

有限责任公司(26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

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9条1款)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81条)

»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成立时公司财产的构成即股东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

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30%。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

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购的

股数以货币形式缴纳股款。 »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权

股权的概念和性质 股权又称股东权益,指股东通过出资形成的,以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的形式体现的财产权利和特定的非财产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资产收益权利)以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权内容和性质:既有财产权的内容(分取红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又有非财产权利的内容(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公司财务状况知情权、公司文件查阅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消权、直接或代表诉讼权);既有物权的特征,又有债权的特征。股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多种权能的权利

股东的具体义务 » 出资义务:按期缴纳认购的出资额;非货币出资实

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应补足其差额。 » 公司成立,不得抽逃出资 »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公司有限责任侵犯其他股

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

• 有限责任公司: – 责任的有限性 – 资本募集的封闭性

– 股东数的性和确定性 – 股份转让的性 – 资本的不等额性

– 财务、经营状况的保密性 – 资本募集的单一性

– 两权相对集中,人资两合合

• 股份有限公司: – 责任的有限性 –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 股东数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 股票转让的随意性 – 股份的等额性

– 财务、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 资本募集的两重性

– 两权的高度分离性,资合

金融法:是调整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主要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关系。

狭义金融法指银行组织法和银行业务法,不包括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

商业银行

– 全国性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

行、中国光大、华夏、中国民生

– 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深圳、上海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 城市合作与农村合作银行

–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和外资合作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分行由其总行无偿拨付资本不少于1亿元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一 货币管理

• 货币发行管理

– 发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代币券违法 – 发行原则:统一发行、计划发行、信用发行

– 法定货币----人民币(本币为圆,辅币为角和分) » 在国内以货币计算的一切经济往来须以人民币为支付工具进行计价结算,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 用人民币实际支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接受,任何人不得拒绝使用人民币。 » 人民币出境限量携带和邮寄(20000圆) »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和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硬币有含金量吗) » 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现金管理

原则:任何组织的所有现金,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其余的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提计划,开户行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现金的支付范围: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以下(1000圆)的零星开支。

银行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支付是加强现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工资基金专用帐户)

具体规定:

» 企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收抵支私设小金库 » 银行不 得向单位和个人透支现金(信用卡例外) » 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借贷

存款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存款与公民个人储蓄存款

1.存款的主体是组织,储蓄的主体是个人 2.单位存款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是自愿性的 3.单位的财政性存款是无息的,个人存款有息

二、的范围: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不得私存。

三、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

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1、存款种类、利息、营业时间的公告(知情权);2、在存款额度内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3、存款人对其存款自主支配使用,他人不得动用,除国家专门规定、判决或仲裁裁决外,金融机构不得冻结存款或强制扣款;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民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扣和没收(行规)

结算方式种类

根据结算形式:分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非现金结算)

根据结算使用工具:分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我国现行支付结算方式有九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国内信用证。前四种属票据结算方式。

根据结算发生区域:分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信用卡结算中的问题:

» 刷卡购物、消费的拒刷,谁来保护持卡益 » 恶意透支的担保责任 » 信用卡年费

信用证结算

» 国际贸易中的远期信用证支付:货到付款,信用证到期前,转移、隐匿财产,骗取财物。 » 软条款信用证: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

随时解除付款责任。

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附加和加成、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违章处理、法律责任

流转税法律规定:、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法律规定

• 财产税: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 房产税 – 契税

– 车船使用税 – 遗产税

– • – – – – – •

赠与税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印花税

屠宰税(已废止) 证券交易税 筵席税

资源税: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非金属原矿和盐。定额税率

违反税法行为的界定:漏税、偷税、骗税、逃税、抗税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政

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和规制市场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 1. 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功能 3.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1. 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属于经济行的范畴 2. 采取鼓励与制约相结合的调整方法,维护竞争秩序 3. 运用综合的法律制裁手段,禁止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1. 自主竞争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 3. 合法竞争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一切损害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为 1. 垄断或图谋垄断的行为

–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指一个或几个经营者独占市场或

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 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现象本身的存在即是对

市场的一种损害,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活动就是反垄断。(微软分拆:市场份额,捆绑销售)

– 垄断的形式: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

»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 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 3、排斥或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 » 4、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分支机构; » 5、强迫或规定垄断。

2. 竞争行为

①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 ② 机构的竞争行为 ③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④ 串通投标

3. 不正当竞争方法 ① 欺骗性交易方法 ② 商业贿赂行为 ③ 虚假广告行为

④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⑤ 掠夺性定价 ⑥ 不正当有奖销售

⑦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诽谤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① 宣告合同无效

② 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③ 行政处分 ④ 行政罚款 ⑤ 没收非法所得 ⑥ 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① 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② 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③ 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④ 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消费者权益保: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在保护

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特征:群众性、综合性、倾向性

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如果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明显地基于其他目的去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则不能认为

是消费者

尽管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以其名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但它们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具有以下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求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目的:

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仲裁与经济诉讼比较

• • • • • • • • • • •

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诉讼由人民受理。

仲裁委员会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审判机关。

仲裁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质,涉外仲裁是民间性质,而诉讼具有完全的司法性质。 仲裁仅限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贸易纠纷、运输和海事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诉讼适合于任何经济争议,包括人身非财产纠纷。

仲裁以当事人事先有仲裁协议为前提,诉讼不受当事人有无协议的。 或审或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就不能提起诉讼

仲裁可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诉讼不能选择和审判人员。 仲裁不公开审理,诉讼一般应公开审理。 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一般为两审终审。

仲裁采用仲裁裁决,诉讼采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形式。 仲裁裁决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等由自己强制执行。

希望大家同时也翻一下课本,看看里面的例题,有助于大家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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