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储备成
品粮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亳州市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5
• 【字 号】亳政办秘〔2015〕159号 • 【施行日期】20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亳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5〕159号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在宏观中的作用,根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储备成品粮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
第一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数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报市批准下达。 第二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以小包装为主,储备时与加工或商业企业的经营周转
库存相结合。
第三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为小麦粉,质量标准为国标特制二等及以上等级,市级应急储备植物油为散装食用植物油或桶装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及以上等级。
第四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存方式:
储备食用植物油按“先进后出”原则,两年内至少轮换1次,且每年轮换的数量应不少于储存总量的50%。
成品粮储存,承储企业根据季节不同,每年5月至10月可储存50%成品粮,其余50%按75%折率折成原粮储存;每年11月至次年4月全部储存成品粮。
第二章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
第五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储备成品粮油仓容油罐达到一定规模,仓房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具体为:(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2)《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0-2013);(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具有成品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成品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由市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
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实行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与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形成的库存(成品粮)混仓储存,保证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级应当支持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全责,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 为保证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承储企业应当根据轮换计划,结合实际,自行实施轮换,保证所储备的成品粮油常储常新,并做好轮换记录工作;成品粮油轮换不设轮换架空期,实施“推陈储新”自行轮换前,必须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报告。
第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权属市,因轮换价差产生的盈余,由承储企业及时上缴市财政,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出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负全责,自行承担。
第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银行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据实拨补,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账户,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拨付时间分别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每季末结息日前5个工作日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银行贷款利息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具体标准为:成品粮保管费用每年94元/吨,成品油保管费用每年280元/
吨;成品粮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成品油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同时期、省级储备费用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每年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成品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实行统贷统还。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全市或者大部分地区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市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报市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批准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因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产生的价差亏损、损耗,由市财政全额弥补,并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依法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的拨付,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监督检查中,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发现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纠正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依法解除成品粮油承储合同,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下达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
擅自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或者发现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依法解除承储合同,取消其承储任
务的;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应急储备粮油没有实行动态管理的,入库的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未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记载,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虚报、瞒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 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中掺假,以次充好; 擅自变更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地点;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变质; 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其他不利于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动用的行为; 将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部分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第3条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
款、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破坏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