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黎汉分(522124197009251685)
乙方于 2017年 12月 11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经过治疗,目前经过医生鉴定乙方已经基本痊愈;2018年 7月14日,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28398 元(大写:人民币 贰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圆整 ),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赔偿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 145920 元(大写: 壹拾肆万伍仟圆玖贰拾整 ),由支付给乙方。
4、支付方式待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赔付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协议的总金额剩余部分打给伤者账号,伤者签收收据收条给甲方;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必须配合甲方办完相应的保险待遇手续,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因乙方不配合跑完保险手续致使保险无法赔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收足本协议赔偿金后,本次工伤处理赔偿就此终结,以后不论发生任何(包括治疗后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与水晶湖郡B区三期项目部无关; 与木工班组( 张朝均 ) 其他人员无关;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向甲方要求赔偿或补偿。同时乙方自愿放弃本次工伤的诉讼权利,不得再以此为借口到任何部门投诉甲方。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中间人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代表(手印)签字:
乙方(手印)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