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药品验收入库时应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药品不得验收人库,特殊情况除外。
(2)药库、药房的药品发放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3)药库、药房及临床科室病区应每月常规检查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对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应及时上报药库,由药库先行统筹调剂使用。
(4)经统筹调剂后仍在有效期内可能用不完的药品,应尽早同供货商联系退(换)货。
(5)对在库药品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应进行色标,明确标识。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药品为准过期药品,原则上应予以停用、下架。
(6)如供货商不同意退(换)货,但同意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损失由其承担,则该药品可用至有效期终止日期,剩余过期药品各药房及时退回药库,由药库负责办理向供货商索赔手续。
(7)调剂处方时,对患者按医嘱要求的用法、用量,不能在该药品有效期内使用完的,不得发放给患者。
(8)供货商承担损失后的过期药品,原则上应退交供货商处理。 (9)过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并填写药品销毁记录表,防止流出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