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Guide for safety evaluation of accommodating technology within
right-of-way of highways
(内部使用稿)
20XX-XX-XX发布
XXXXXXXXXX 发布
实施 20XX-XX-XX
辽宁省普通公路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Guide for safety evaluation of accommodating technology
within right-of-way of highways
编 写 单 位: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
技术审查部门:XXXXXXXX 标准审批发布部门: XXXXXXXX 实 施 日 期:20XX年XX月XX日
XXXX 出 版 社
20XX·XX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前 言
前 言
为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减少涉路工程对现有公路安全的影响,为公众出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从源头上减少建设项目对公路质量和交通安全的影响;使所有规划、设计的涉路工程项目在安全发挥自身作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对公路建设及发展的制约因素,提高公路服务质量,实现“预防优于治理”的安全设计理念;为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辽宁省普通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在总结辽宁省普通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对涉路工程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编写而成。分6章、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办法、编制办法、技术指标、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验收与养护管理。
由于开展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研究的时间较短,加之编写研究组水平有限,本指南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对本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函告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28号 110005),以便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参编单位: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
主要起草人:杨 旭 张玉伟 于永正 袁 跃 陈广树
苏晓锋 王 磊 张桂林 孙瑛凤 王维海 葛德书 施 磊 李宝铭 郑效锋 任宝行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目 录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 1
1.1目的 ............................................................... 1 1.2适用范围 ........................................................... 1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1.4术语 ............................................................... 2 第2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5
2.1 一般规定 .......................................................... 5 2.2 安全评价方式 ...................................................... 6 2.3 机构评价方式管理规定 .............................................. 6 2.4 专家评审方式管理规定 .............................................. 7 第3章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 12
3.1 一般规定 ......................................................... 12 3.2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 .............................. 12
3.2.1 基本规定 .................................................... 12 3.2.2概述的编制 .................................................. 12 3.2.3工程概况的编制 .............................................. 14 3.2.4设计及施工方案评价的编制 .................................... 14 3.2.5安全保障措施评价的编制 ...................................... 16 3.2.6事故应急预案评价的编制 ...................................... 16 3.2.8结论和建议的编制 ............................................ 17 3.2.9附图的编制 .................................................. 17 3.3专家评审会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 .......................... 18 第4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指标 .......................................... 20
4.1基本规定 .......................................................... 20 4.2 跨越式涉路工程 ................................................... 23
4.2.1基本规定 .................................................... 23 4.2.2电力线、通信线 .............................................. 24 4.2.3油、气、水利、热力等管线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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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目 录
4.2.4公路、铁路 .................................................. 27 4.2.5企业生产输送廊道 ............................................ 29 4.3穿越式涉路工程 .................................................... 30
4.3.1基本规定 .................................................... 30 4.3.2管线穿越 .................................................... 30 4.3.3公路、铁路穿越 .............................................. 35 4.4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 36
4.4.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 36 4.4.2加油加气站 .................................................. 44 4.4.3公路与乡村道路 .............................................. 46 4.4.4公路沿线单位 ................................................ 49 4.5并行式涉路工程 .................................................... 50
4.5.1基本规定 .................................................... 50 4.5.2电力线、通信线、信号发射塔 .................................. 50 4.5.3油、气管线 .................................................. 52 4.5.4水利、热力管线 .............................................. 53 4.5.5非公路标志 .................................................. 53 4.5.6公路、铁路 .................................................. 55 4.6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施工活动 ..................................... 56
4.6.1 基本规定 .................................................... 56 4.6.2 通信线、电力线 .............................................. 57 4.6.3 其他管线 .................................................... 57 4.7施工安全 .......................................................... 58
4.7.1基本规定 .................................................... 58 4.7.2交通便道 .................................................... 60 4.7.3跨越式涉路工程 .............................................. 60 4.7.4穿越式涉路工程 .............................................. 61 4.7.5接入式涉路工程 .............................................. 63 4.7.6并行式涉路工程 ..............................................
第5章 涉路工程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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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目 录
5.1 适用范围 ......................................................... 66 5.2 一般规定 ......................................................... 66 5.3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 ............................................ 68 5.4涉路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 72 5.5典型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 .................................... 73
5.5.1一级公路 .................................................... 73 5.5.2二、三级公路 ................................................ 79
第6章 涉路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 83
6.1工程验收 .......................................................... 83 6.2养护管理 .......................................................... 83
6.2.1一般规定 .................................................... 83 6.2.2桥梁 ........................................................ 83 6.2.3支撑结构 .................................................... 84 6.2.4标志和标线 .................................................. 84 6.2.5交叉路口 .................................................... 85
附录A:路侧净区评价方法 ................................................. 86
A.1路侧净区宽度 ...................................................... 86 A.2路侧安全等级 ...................................................... 88 A.3路基护栏防撞等级 .................................................. 附录B:专家评审会方式的安全评价相关表格 ................................. 90 附录C: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报告格式 ....................................... 94
C.1一般规定 .......................................................... 94 C.2 报告格式 ......................................................... 94 附录D:安全设施图表及符号 ............................................... 99
D.1安全设施图表 ...................................................... 99 D.2安全设施图表 ..................................................... 10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条文释义) ........................................ 103
第1章 总 则 ........................................................ 104 第2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104 第3章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 109
III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目 录
第4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指标 ..................................... 112 第5章 涉路工程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 128 第6章 涉路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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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总 则
第1章 总 则
1.1目的
本指南从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涉路工程项目的评价、审批、管理及养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从根源上减少涉路工程项目对公路结构和交通安全的影响,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 本指南规定了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结构物式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标;明确了涉路工程安全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及格式要求;涵盖评价、审批、管理及运营养护等相关内容。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文件。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 (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 (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 (5)《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7)《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B/T 28651) (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
(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 80/1) (10)《碳素结构钢》(GB/T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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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总 则
(11)《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 60)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13)《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
(14)《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15)《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16)《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
1.4术语
1.4.1涉路工程
涉路工程是指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构筑结构物、敷设公共设施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工程。
1.4.2跨越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等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方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
1.4.3穿越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等从公路路面或桥涵下部通过的涉路工程。
1.4.4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公路、铁路、乡村道路、单位及加油加气站等在相近高程上与公路平面交叉的涉路工程。
1.4.5并行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在既有公路的一侧或两侧的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并行设置公路、铁路、河道以及各类管线等的涉路工程。
1.4.6利用公路结构物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利用公路既有的桥梁、人行通道、立交桥等敷设管线等的涉路工程。
1.4.7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两侧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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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总 则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式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1.4.8公路标准横断面
公路标准横断面是指中线上各点的法向切面。它是由横断面设计线和地面线所构成的。横断面设计包括:行车道、分隔带、路肩、边沟、边坡、截水沟、护坡道以及取土坑、弃土堆、环境保护措施等。
图1 公路标准横断面示意图
1.4.9路侧安全净空区
与行车道相邻,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任何对失控车辆具有潜在危险的物体存在。路侧净空区包括硬路肩、土路肩以及可控制行车的缓坡,其宽度根据预测交通量、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几何指标而定。
1.4.10施工作业控制区
为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区域。
1.4.11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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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总 则
指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GB 5768所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包括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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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第2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2.1 一般规定
2.1.1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涉路工程施工活动。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 2.1.2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运营期间养护管理方案;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性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授权经办人办理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2.1.3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涉路工程项目,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的单位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专项评价,并出具针对重大危险源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
2.1.4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及平面控制系统,且应与所涉及公路的高程系统和平面控制系统相匹配。
2.1.5涉路施工项目设计方案应该由相应资质、熟悉公路行业技术规范的单位编制,其施工单位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2.1.6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行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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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 安全评价方式
2.2.1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方式可分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两种方式。 2.2.2涉路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或对公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涉路工程项目,应采用机构评价方式。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申请人接受特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2.2.3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时,应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价,并出具“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1)铁路(含地铁、轻轨)、城市道路、电力线路(跨市域的规划线路)、各类管道(外径2米以上,含2米)等穿、跨越公路的涉路施工活动;
(2)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涉路施工活动;
(3)需要挖掘公路路面(不含抢修项目)达到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的涉路施工活动;
(4)输送剧毒、腐蚀性、放射性、高温、高压或易燃易爆等危险性液体或气体的管线穿跨越公路的涉路施工活动;
(5)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6)穿跨越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管线的涉路施工活动; (7)其他对公路通行和安全影响较大的涉路施工活动。
2.2.4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
2.3 机构评价方式管理规定
2.3.1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或安全评价(公路)资质。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备案和登记并进行公布,明确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
2.3.2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其结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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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2.3.3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2.3.4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就涉路行为内容、可能造成的危险、有害因素等进行识别和分析,提出定性或定量的评价指标,全面、细致、的展开安全评价工作,提出技术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出具“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2.3.5“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引用标准及规范科学、准确,提出问题合理,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2.3.6申请人应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时进行回应,落实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2.3.7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违反本标准有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结论无效。
2.4 专家评审方式管理规定
2.4.1专家评审会评价范围
涉路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评价方式。除本指南2.2.4条所规定的涉路工程项目外,均可采用专家评审会方式进行安全评价。
2.4.2专家组组成要求
2.4.2.1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2.4.2.2专家组至少包括公路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的人员,其中应涵盖公路工程、路政、养护、交通工程、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尽量包括涉路工程施工活动所在专业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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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术人员。涉路工程项目所有方相关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2.4.2.3评审专家库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评审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评审专家库入选的专家不得少于30人;
(2)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3)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原则上由3~7人组成。 2.4.3专家组组长职责
(1)协调沟通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管理人和专家组成员; (2)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 (3)组织专家组成员编写评价报告; (4)向被评价单位通报评价情况。 2.4.4专家评审会评价程序要求
2.4.4.1公路管理机构宣布安全评价会议开始,介绍涉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申请事由、内容和工程概况,提出评价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告出席会议专家人数和推选专家组长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讨论并认可,向专家组组长移交会议。
2.4.4.2在评审会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产生的主任主持下,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介绍有关情况,分别由建设单位陈述涉路行为概况及主要技术指标、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概况、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监理单位介绍安全监理方案。
2.4.4.3公路管理机构和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管理人组织对涉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重点考察涉路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公路远景规划要求、涉路工程项目与环境协调一致、周边设施影响情况、设计和施工方案与实际情况的吻合度、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
2.4.4.4专家组成员发表意见或建议,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材料。
2.4.4.5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退场,专家组采取闭门形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报告。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将评价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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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意见对外泄露。
2.4.4.6评价结论形成后,专家组成员在评价报告中签字。不同意评价结论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未通过专家组评价的涉路工程项目申请,专家组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2.4.4.7专家组组长召集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再次进入会场,由专家组组长在评价会上宣布评价结论。
2.4.4.目所有人、管理人等就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做相应发言。 2.4.4.9公路管理机构宣布安全评价会议结束。 2.4.4.10安全评价会议议程格式见附录B。 2.4.5评价前准备工作
2.4.5.1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管理人应做好评价前的准备工作。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和涉路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有:
(1)申请行政审批的涉路原因;
(2)所涉及公路的名称、地点、交叉桩号; (3)涉路工程项目类型;
(4)申请时间、施工期限、许可期限等。
2.4.5.2涉路工程所有人、管理人应亲自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先期调查,具体调查内容见表1。
表1 涉路工程项目评价前所需调查的内容
项目类型
评价前调查内容
1)跨越公路所在区域交通远景规划调查
2)跨越公路的交通量、运营车辆构成调查 3)跨越地段地质地貌调查
4)跨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布设情况调查 5)跨越路段前后800m范围近2年交通事故情况调查
1)穿越公路所在区域交通远景规划调查
2)穿越公路交通量调查拟穿越公路路面结构层调查
3)穿越公路的附近公路附属设施和其它设施的布设情况调查
4)越路段地质地貌情况调查拟穿越路段前后800m范围近2年的交通事故情况等调查
跨越式 涉路工程
穿越式 涉路工程
1)平交道口所在区域交通远景规划调查
平交与接入式 2)平交道口公路的交通量和运营车辆构成调查 涉路工程 3)平交路段前后2000m范围内出入口的设置情况(包括机耕路)调查
4)平交公路前后800m范围内附属设施和其它设施布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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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5)平交公路前后800m范围内地质地貌的情况调查 6)平交公路前后800m范围近2年交通事故情况等调查
并行式 涉路工程
1)并行公路的远景规划情况调查 2)并行公路的交通量调查
3)并行公路一侧地面、地下设施布设情况调查
1)利用的公路结构物改造计划调查
利用公路结构2)利用公路结构物的交通量和运营车辆构成调查 物式涉路工程 3)利用公路结构物的使用情况调查
4)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承受载荷等调查
2.4.5.3涉及到结构安全性的涉路工程项目,采用非通用图结构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验算并出具《结构安全性检验报告》;采用通用图结构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2.4.6专家评审会评价要点
专家评审会评价的主要评价要点可按表2所列内容进行评价。
表2 涉路工程项安全评价要点
项目类别
主要评价要点
1)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
2)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3)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
跨越式 4)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涉路工程 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
7)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 1)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 2)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
3)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 4)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
穿越式 5)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涉路工程 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
7)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1)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 2)安全视距
3)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
4)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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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技术评价管理办法
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1)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
2)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 3)结构安全性,排水设施,防风等级
4)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
并行式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涉路工程
5)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
学、规范
6)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1)悬挂位置
2)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
利用公路3)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
结构物式4)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涉路工程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2.4.7安全评价会议材料清单
涉路工程项目所有人应在专家组到达当日提供以下文件: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项目批文(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附资质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设计的涉路部分的设计资料;
(3)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区交通组织设计、应急预案; (4)涉路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申请书; (5)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前期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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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第3章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3.1 一般规定
3.1.1涉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3.1.2进行涉路工安全评价工作时,评价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和可靠。
3.1.3《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引用标准及规范科学、准确,提出的问题合理,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3.1.4《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及坐标系统,并满足相关保密规定。
3.2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
3.2.1 基本规定
(1)涉路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组成至少包括“概述”、 “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方案评价”、“安全保障措施评价”、“事故应急预案评价”、“养护管理方案评价”、“结论与建议”7章,并应附必要的图纸和专题研究。
(2)评价报告应对涉路工程选址、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规范、施工期限是否合理、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养护管理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3.2.2概述的编制
概述应从整体上阐述涉路工程及评价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背景”、“编制依据”、“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等4个部分。
3.2.2.1工作背景应说明涉路工程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立项情况及评价任务来源和评价目的等,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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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1)涉路工程建设背景应阐明项目性质、工程任务和所涉公路的关系。 (2)涉路工程建设地点应包括涉路工程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对应公路的桩号、范围、走向等。
(3)涉路工程建设方案应包括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 (4)立项情况应列出涉路工程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5)评价任务来源应列出委托单位名称和评价项目名称。 (6)评价目的主要阐述涉路工程的需求和工程实施对公路的影响。 3.2.2.2编制依据应包括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相关依据文件,依据的技术资料,要求如下: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列出名称、颁布时间、颁布部门等。技术标准应列出评价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发布年份。
(2)依据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其中重要文件应全文附后,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依据文件应包括:
①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如项目规划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审批方式等;
②城市、路网、通道等规划; ③行业相关规定;
④有关部门对该涉路工程的会议纪要或重要函件; ⑤其他有关文件。
(3)依据的技术资料应列出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并应包括: ①相关勘测、研究报告;
②涉路工程的施工图、施工组织和应急预案; ③受影响公路施工图、竣工图资料; ④其他作为报告编制依据的技术资料。
3.2.2.3工作过程宜阐述项目委托时间、项目组成立情况、现场踏勘和报告编制等情况。
3.2.2.4工作内容应简述评价范围和主要分析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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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3.2.3工程概况的编制
工程概况应包括“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涉及公路的概况”、“涉路工程概况”等3个部分,要求如下:
3.2.3.1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
(1)项目所处地区的地形与地貌、水文与气象、场地地震效应;
(2)项目拟选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地质情况说明、钻孔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土层分布表、不良地质现象等。
3.2.3.2 涉及公路的概况应包括:
(1)涉及的公路在路网中的功能、主要技术指标等;
(2)涉路工程所处路段公路的宽度、高度、工点情况、路面结构形式、地基处理等;
(3)涉路工程影响路段的小时交通量等; (4)穿越位置现场状况照片。 3.2.3.3 涉路工程概况应包括:
(1)涉路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既有公路交互关系; (2)涉路工程项目地理位置图、穿越位置平面图; (3)涉路工程设施的具体尺寸、防护方案等;
(4)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组织、应急预案和养护管理方案等。 3.2.4设计及施工方案评价的编制
各类涉路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方案评价重点论证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3.2.4.1 跨越式涉路工程 (1) 上跨构造物
①论证上跨构造物的平纵指标、净空、交角、视距、排水、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其合理性,还应说明受影响道路是否有改扩建计划及其规模;
②重点论证上跨构造物的结构安全性,采用非通用图构造物宜进行结构验算;
③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公路的通行安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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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④论证新增的附属设施(照明、标志、标牌等)的结构可靠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2) 上跨电缆
①论证电缆塔的塔型、净空、交角、电压等级、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其合理性;
②重点论证电缆塔基础的上拔、下压、抗倾覆稳定性; ③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公路的通行安全影响。 3.2.4.2 穿越式涉路工程 (1) 道路下穿
①论证下穿道路的平纵指标、净空、交角、视距、排水、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其合理性;
②重点论证交互影响段既有构造物结构和涉路工程结构的安全性; ③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道路的通行安全影响。 (2) 管线下穿
①重点论证穿越点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地下障碍、交叉角度、埋置深度、工作井设置位置等的合理性;
②必要时应论证管道结构的安全性;
③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道路正常运营安全的影响。 3.2.4.3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1) 重点论证平面交叉的交叉口间距、平纵指标、交角、视距、排水、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性;
(2) 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道路正常运营安全的影响。 3.2.4.4并行式涉路工程 (1)公路、铁路、管线等
①重点论证并行段地质条件、平面线形、平面位置、净距等的合理性; ②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建成后对现有公路整体稳定性及通行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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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2)非公路标志
①论证非公路标志的尺寸、平面位置、数量、净距、净高、附属设施等的合理性;
②重点论证非公路标志结构的安全性。 3.2.4.5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1) 利用大中型桥梁
①重点论证桥梁结构和涉路附加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应采用原设计标准和新技术标准分别进行验算;
②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桥梁正常运营安全的影响; ③论证工程实施对既有桥梁耐久性影响。 (2) 利用小型构造物
①重点论证涉路工程对小型构造物功能的影响; ②必要时应论证小型构造物的安全性。 3.2.5安全保障措施评价的编制
安全保障措施评价应至少包括“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等2个部分。
3.2.5.1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设计等,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3.2.5.2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等,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运营及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3.2.6事故应急预案评价的编制
事故应急预案评价原则为“以防为主,防救结合”,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查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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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危险性分析是否全面、合理; (2)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是否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4)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涉路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应急工作需要; 3.2.7养护管理方案评价的编制
养护管理方案应保证涉路工程项目的运营及日常维护不影响公路的交通安全,消除涉路工程项目运营期间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潜在威胁,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点评价养护、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日常维护施工对公路的影响;
(2)评价运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健全性、有效性、适用性。 3.2.8结论和建议的编制
结论和建议应包括“结论”和“建议”等2个部分。
3.2.8.1结论应对报告论证分析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1)涉路工程选址、地质情况结论;
(2)涉路工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程的符合性评价结论; (3)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的安全影响分析评价结论; (4)涉路工程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评价结论; (5)涉路工程运营安全和养护管理方案评价结论。
3.2.8.2建议应提出涉路工程对公路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2.9附图的编制
3.2.9.1涉路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报告的附图应满足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分析的要求。
3.2.9.2附图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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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1)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
(2)工程平面布置图(包括既有公路桥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平面布置); (3)工程立面布置图(包括既有公路桥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立面布置); (4)地质钻孔图; (5)其他必要图纸。
3.2.9.3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应示出涉路工程在交通网络图中的位置、涉路工程名称、公路名称、与涉及公路间的关系、路由方向和主要地名等。
(2)工程平面布置图应示出涉路工程附近的地形、位置、公路与涉路工程名称、路由方向、指北针、平面控制系统、角度、设计桩号、公路里程桩号、长度、构筑物与隔离栅间的关系、钻孔位置等。
(3)工程立面布置图应示出涉路工程与公路间的立面、平面、横断面和各部分主要尺寸等。示出路基(桥梁)高度、净空、净宽、路面(地面)高程、涉路工程高程、埋置深度、地质柱状图、隔离栅(边沟)位置、角度和方向等。
(4)地质钻孔图应示出孔口位置、编号、孔口高程、孔深、孔底高程、各层土性、技术参数等。
(5)其他图纸标示内容应满足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分析要求。
3.3专家评审会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
3.3.1涉路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组成至少包括“概述”、 “工程概况”、 “设计和施工方案评价”、“安全保障措施评价”、“事故应急预案评价”、“养护管理方案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应对涉路工程选址、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规范、施工期限是否合理、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养护管理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3.3.2概述:应介绍涉路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概况,应包括项目名称、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
3.3.3工程概况:应包含“涉及公路概况”和“涉路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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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1)涉及公路概况主要介绍的公路在路网中的功能、主要技术指标、公路的宽度、填挖高度、工点情况、路面结构形式、地基处理和交通量情况等。
(2)涉路工程概况主要介绍涉路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既有公路交互关系;涉路工程设施的具体尺寸、设计、施工、防护方案等;
3.3.4设计和施工方案评价:应论述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安全影响情况,包括净空、净高、水平距离、结构安全性、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公路的通行安全影响。
3.3.5安全保障措施评价:应论述“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和“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两个方面,主要包括对公路安全影响情况,施工期间人员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间公路安全保障措施、交通保通措施以及运营期间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措施的可靠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
3.3.6事故应急预案评价:应对事故应急预案的健全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诱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对各类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管理方案、技术方案等进行评价。
3.3.7养护管理方案评价:应评价养护、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日常维护施工对公路的影响;评价运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健全性、有效性、适用性。
3.3.8结论和建议:应对安全评价结论进行总结,提出涉路工程对公路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3.9专家评审会技术评价报告编制结束后,专家组成员在评价报告中签字。不同意评价结论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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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第4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指标
4.1基本规定
4.1.1所有涉路工程结构物及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各级公路的公路限界如图2所示。
图2 公路建筑限界
a)一级公路(整体式)
b)一级公路(分离式)
c)二、三、四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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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图中:
W—行车道宽度; L1—左侧硬路肩宽度; L2—右侧硬路肩宽度; S1—左侧路缘带宽度; S2—右侧路缘带宽度;
L—侧向宽度。二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设置护栏时,应根据护栏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 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小于或等于100km/h时为0.25m; D—路缘石高度,小于或等于0.25m; M1—中间带宽度; M2—分隔带宽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
E1—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1m时,E1=L1,或S1+C<1m,E1=S1+C;当L1≥1m或S1+C
≥1m时,E1=1m;
E2—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2=1m; H—净空高度。
4.1.2涉路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得影响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及运营安全。涉路工程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期间不得对公路的运营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涉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宜降低公路的服务水平。
4.1.3 涉路工程的支撑结构及附属物应尽量设置在公路路侧安全净空区以外,并满足距离公路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当受地形、拆迁等条件或公路既有安全净区不足时,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
4.1.4涉路工程的支撑结构及附属物可能对驶出路外的车辆造成二次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时,应按以下原则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1)车辆驶出路外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2)涉路工程项目为在路侧新增运河、鱼塘等水域的路段,车辆驶出路外可能造成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时,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路段,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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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置路侧护栏:
①一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设有车辆不能穿越的涉路工程结构物,如电力线杆(塔)、通信铁塔、地上管线、广告牌、桥梁的桥墩或桥台等设施的路段;
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侧存在车辆无法穿越的无盖板沟渠,或存在石油、天然气等高危地上管线等设施的路段;
③凡公路与铁路等高或公路高于铁路的并行路段。
(4)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一般或重大事故的路段宜设置路侧护栏,或在涉路工程设施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①二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设有车辆不能穿越的涉路工程结构物,如电力线杆(塔)、通信铁塔、地上管线、广告牌、桥梁的桥墩或桥台等设施的路段;
②一级及一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涉路工程混凝土基础、标示设施等路段;
③三、四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设有车辆不能穿越的涉路工程结构物,如电力线杆(塔)、通信铁塔、地上管线、广告牌、桥梁的桥墩或桥台等设施的路段,宜对涉路工程结构物周围设置防护设施,并对障碍物加以视线诱导和警示。
4.1.5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及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涉路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其运营、维修、养护等对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1.6严禁在公路平面交叉路口通视三角区内设置任何有碍通视的涉路工程设施。公路交叉口通视三角区示意图见图3。
图3 公路交叉口通视三角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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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1.7严禁在已纳入规划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工程项目建设。 4.1.8涉路工程项目不得设置在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或设施维修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路段。
4.1.9涉路工程项目投入运营后,涉路工程所有人、管理人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涉路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运营安全。当涉路工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对公路的交通发展产生制约因素时,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涉路工程所有人对涉路工程设施进行完善和加固,必要时有权责令拆除。
4.2 跨越式涉路工程
4.2.1基本规定
4.2.1.1 跨越式涉路工程设计应考虑公路远期规划需求。
4.2.1.2 视距不良路段或设置构造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段不宜设置构造物。
4.2.1.3 路侧安全净空区范围内不宜设置构造物。因条件受限必须在路侧安全净空区内设置构造物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4.2.1.4 跨越式涉路工程,在车行道或近旁有高出路面的构造物,为保障行车安全,应在构造物立面或侧面上设置反光立面标记或警示标志。如图4。
图4 立面标记示意图
4.2.1.5公路、铁路、管线及企业输送廊道不宜在以下区域进行跨越,如必须在下列区域内进行跨越,应进行专项论证:
(1)妨碍视线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2)平曲线半径小于400m的弯道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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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3)公路竖曲线底部; (4)桥梁、隧道200m范围内。 4.2.2电力线、通信线
4.2.2.1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电(光)缆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电力线、通信线与公路之间的垂直净空和最小水平距离位置关系见图5。
图5 电力线最小净空和最小水平距离示意图
4.2.2.2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电(光)缆等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度。
4.2.2.3架空电力线的导线与公路路面、桥梁、行道树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距离,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2)计算上述距离应计入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但不应计入由于电流、太阳辐射、覆冰不均匀等引起的弧垂增大;
(3)当架空电力线路与一级公路交叉,且架空电力线路的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4.2.2.4输电线路与一级公路交叉时,应采用耐张段。与其他等级公路相交叉时,轻、中、重冰区的耐张段长度分别不宜大于10km、5km、3km。当耐张段长度较长时应采取防串倒措施。在高差或档距相差悬殊的山区等运行条件较差的地段,耐张段长度宜适当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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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2.2.5在公路路侧安全净空内不宜设置拉线、杆塔、基础墩等其它突出路面的结构物。条件受限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并设置必要的警告标识或防护措施等。
4.2.2.6架空电力线跨越道路杆塔的拉线,对路边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6m,拉线柱的倾斜角宜采用10°~20°。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告标识。
4.2.2.7架空电力线跨越一级公路时,导线或地线在跨越当内不得存在接头;跨越其他等级公路时,导线或地线在跨越当内不宜设置接头。
4.2.2.8架空电力线跨越公路时,在公路投影范围内,导线或地线最大悬垂时线弧至路面的距离应满足表3的规定。
表3 架空电力线线弧至公路路面顶的最小垂直净空
标称电压 (kV) 最小垂直净空(m)
3kV以下
3kV~10kV
35kV~66kV
110kV
220kV
6.0 7.0 7.0 7.0 8.0
标称电压 (kV)
330kV 500kV 750kV
1000kV 单回路
1000kV 双回路
最小垂直净空(m) 9.0 14.0 19.5 27.0 25.0
4.2.2.9架空电力线跨越公路时,其支撑结构及其附属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杆塔外缘距离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4的规定。
表4 架空电力杆塔外缘至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
最小水平距离(m)
路径受地区 标称电压(kV)
最小水平距离(m)
路径受地区
6.0
8.0(15.0)
10.0(20.0)
开阔地区
0.5 330kV 8.0
0.5 500kV 8.0
5.0 750kV 10.0
15.0(1倍塔高) 5.0
1000kV
5.0
开阔地区
3kV以下 0.5
3kV~10kV 0.5
35kV~66kV
8.0
110kV 8.0
220kV 8.0
注:1.括号内数值适用于一级公路。
2.1000KV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为边导线至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其中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
下缘的排水沟。对于路径受限时实在无法满足上表要求时,可按协议取值,但单回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双回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3米。随着公路等级及重要性的提高,水平距离应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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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情况适当增加。
4.2.2.10架空电力线与公路行道树、交通标志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2.2.11通信线跨越公路时,公路路面范围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告标识。详见图6。
图6 通信线净高标识示意图
4.2.2.12严禁将光缆接头安装在跨越道路的跨越档内。 4.2.2.13光缆跨越公路时,缆线均应套夜光警示管
4.2.2.14 架空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时,通信线路线缆最低处至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值应满足表4.3-3的规定。杆塔基础距离公路土路肩外边缘应大于1倍杆塔高度,以保证公路行车安全;当条件受限时,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外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规定。
表5 通信线的最小垂直净空及水平距离
位置
二级公路及以上等级公路
其它等级公路
垂直净空要求
(m)6.0 5.5
开阔地区水平距离
(m)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受地区水平距离
(m)
0.5 0.5
4.2.3油、气、水利、热力等管线
4.2.3.1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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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
4.2.3.2油、气、水利、热力等输送管道不宜跨越公路,以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如受特殊条件,必须采用跨越方式通过公路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4.2.3.3油、气、水利、热力等输送管道跨越公路时,与公路相交叉角度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
4.2.3.4 管桥的跨径应满足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保证跨越范围内视距满足要求。
4.2.3.5各类管线跨越公路时,跨越结构物的最下缘净空高度应满足表6的规定。管道跨越工程两侧应设置限高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限高构筑物。
表6 管线跨越公路的最小垂直净空
位置
二级公路及以上等级公路
其它等级公路
净空要求(m)
6.0 5.5
4.2.3.6管道采用设置构造物跨越公路时,其他未明确事应照公路、铁路桥梁跨越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4.2.4公路、铁路
4.2.4.1公路、铁路桥梁跨越公路时,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同时跨越桥梁的净空、净高还应结合跨越位置的实际线形指标、交通特征、被跨越公路的规划、冬季路面积雪厚度等综合考虑。跨越桥梁的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表7的规定。
表76 跨越公路桥梁的最小垂直净空要求
位置
二级公路及以上等级公路
其它等级公路
净空要求(m)
5.5 5.0
4.2.4.2跨越式涉路工程的公路、铁路桥梁较宽或斜交角度较大时,被跨越公路路面距跨线构造物下缘任一点的净高均应符合相应净空高度的规定。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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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图7 桥下有效净空示意图
4.2.4.3公路桥梁跨越等级公路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60°。
4.2.4.4公路桥梁跨越乡村道路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不小于60°。
4.2.4.5铁路桥梁跨越公路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度,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不小于60°。
4.2.4.6 公路、铁路跨越式涉路工程的设计要点应符合如下规定: (l)主要公路的平、纵面线形应保持直捷、顺适。两相交道路不得因增设分离式立体交叉而使平、纵面线形过于弯曲、起伏。
(2)两相交公路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且交叉附*面线形宜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
(3)一级公路同二、三、四级公路相交而采用分离式立交时:
①被交公路的线形、线位应充分利用。当交叉角过小或原线形技术指标过低时,应采用改线方案。
②被交公路的等级、路基宽度、桥梁净宽、净高及车辆荷载等级等技术指标,应按被交公路现状或已批准的规划公路等级设计。
(4)跨线桥的桥面雨水,应通过管道引至桥下公路的排水沟,不得散排于桥下公路路面。跨线桥桥下公路的排水宜采用自流排水。
(5)跨线桥布孔和跨径必须满足被交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和公路后期规划的要求。
(6)跨线桥或被交叉公路采用分期修建时,跨线桥应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7)跨线桥下为双车道公路时,不得在对向行车道间设置中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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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8)跨线桥下为多车道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跨线桥下为无中间带多车道公路,若须在行车道中间设置中墩时,其中墩前后必须增设足够长度的中间带,且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9)跨线桥不得压缩桥下公路横断面的任何组成部分,以及原有的渠道、电讯管道等设施,并留有余地。
(10)跨线桥下主要公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可在边分隔带上设置桥墩。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宽过渡。
(12)跨线桥下为路堑时,若路堑不深,宜将桥台置于坡顶之外;若路堑较深或边坡缓而长而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台时,则应将桥台置于坡顶附近,不得布置于坡脚处。
(13)跨线桥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和防护网。
(14)跨线桥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和同交通安全无关的宣传栏目。
(15)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
(16)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17)跨线桥下公路的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
(18)跨线桥下公路视距要求为: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
4.2.4.7 铁路跨越公路的跨线桥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公路桥梁跨越公路及乡村道路时,应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必要时应增设限高防护架。
4.2.5企业生产输送廊道
4.2.5.1 企业输送廊道跨越位置已选择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4.2.5.2企业输送廊道跨径必须满足被交公路建筑限界和公路后期规划的要求。
29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2.5.3企业输送廊道的排水系统,不得散排于桥下公路路面,不得影响原公路的排水系统。
4.2.5.4 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
4.2.5.5 企业输送廊道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不小于60°。
4.2.5.6 企业输送廊道与公路的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表8的规定。
表8 企业输送廊道与公路的最小垂直净空要求
位置
二级公路及以上等级公路
其它等级公路
净空要求(m)
6.0 5.5
4.2.5.7 企业输送廊道跨越公路时,未明确事宜应照公路、铁路桥梁跨越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4.3穿越式涉路工程
4.3.1基本规定
4.3.1.1新建、改建的一级公路竣工后5年内不宜进行穿越;其他公路竣工后3年内不宜挖掘。当达到年限可以挖掘的,施工方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保证恢复路面施工温度的需要,否则不得挖掘。
4.3.1.2穿越一级公路时,应采用非开挖穿越方式;穿越二级公路时,宜采用非开挖穿越方式。非开挖穿越应满足路基稳定性的要求。对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穿越方式,可采用开挖法。
4.3.2管线穿越 4.3.2.1一般规定
(1)公路交叉口、桥梁(特大、大、中桥)、隧道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管线穿越。若当受条件无法避开交叉口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减小交叉口周围禁止范围。
(2)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特殊情况下,必须斜交时,原油、天然气管道与公路交叉角度应大于30°,其他管线与公路交叉角度应大于45°。
30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3)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供水、污水、化工等管线与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其他管线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也应埋置保护套管。
(4)采用涵洞、套管等保护方法穿越公路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涵洞、钢筋混凝土套管或者钢质套管。套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套管的底部应放置在密实而均匀的垫层上。
(5)在设计穿越公路的地下专用通道和保护套管时,除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等相关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并按所穿越公路的车辆荷载等级进行验算地下专用通道和保护套管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6)钢套管壁厚度应采用计算厚度加腐蚀量厚度,腐蚀量厚度应根据使用年限及环境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2mm。
(7)当采用套管穿越公路时,套管的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a)套管内径宜大于输送管道外径300mm以上。套管采用人工顶管施工方法时,套管内直径不宜小于1m。
b)采用套管穿越公路时,套管长度宜伸出路堤坡脚、排水沟外边缘不小于2m;当穿越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5m。在确定套管的长度时,应核实被穿越的公路是否有扩建规划,综合考虑确定套管长度。见图8。
图8 管线穿越示意图
(8)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并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若受到客观因素的而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设油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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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9)当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除必须符合现行公路、油气管道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②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③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每侧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10)原油、天然气、水利管道或沟渠等应采取穿越方式通过,不宜与公路反复交叉穿越,其穿越点宜选在公路的路堤段和管道的直线段。穿越时宜避开潮湿地区、高填方区、路堑、路两侧为同坡向的陡坡地段。
(11)油气管道穿越公路时,其穿越点四周应有足够的空间,满足管道穿越施工、维护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距离的要求。
(12)严禁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进行穿越。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空限界,不得妨害桥涵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13)穿越管线在公路交叉处两侧应设置标志桩及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反光涂料涂刷,标记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 60的有关规定。
4.3.2.2开槽法穿越
(1)采用开槽法施工时,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距公路边沟底面以下宜不小于1.0m。
(2)当采用开槽法施工时,可采用全幅开挖、半幅开挖等方法,当采用全幅开挖时,宜修建绕行道路。见图9。
(3)整个开挖穿越工作(从挖沟到地貌恢复),应按交通运输中断时间最短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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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图9 开槽法穿越示意图
4.3.2.3顶管法穿越
(1)采用直接钻孔法敷设穿越管道或者套管时,其钻孔孔洞直径不应超过输送管道或者套管外直径50mm。
(2)采用顶管穿越施工时,应保证公路边沟位置套管顶面覆土厚度大于1.0m。另外一般情况下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面应大于1.5倍管径,且不小于3.0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但应保证保护套管顶面距公路基础下沿的垂直净距离不小于1.5m,保护套管顶距离公路边沟基础底面应不小于1.0m。在有地下水地区时,管顶覆盖层的厚度尚应满足管道抗浮要求。
(3)顶管用钢材宜选用Q235B,顶管钢材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要求。
(4)钢筋混凝土顶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50,且不应低于C40。 (5)顶管可在淤泥质粘土、粘土、粉土及砂土中顶进。土质较好的黏性土、砂性土层或硬质泥岩土层中,且管径在1.0m 以上的顶管穿越宜采用手掘式顶管施工,见图10。较差的砂土及淤泥质土等地段宜采用泥水平衡顶管施工。
(6)下列情况不宜采用顶管施工: ①土体承载力fd小于30KPa。 ②岩体强度大于15MPa。
③土层中砾石含量大于30%或粒径大于200mm的砾石含量大于5%。
33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④江河中覆土层渗透系统K大于或等于10-2cm/s。
(7)对采用的顶管施工方法引起的地表变形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事先做出充分预测,并使之符合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当预计影响难以确保对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时,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
图10 手掘式顶管施工示意图
4.3.2.4水平定向钻法穿越
(1)水平定向钻法适用于自来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排水和市政管线的铺设。定向钻穿越应贯彻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见图11。
图11 水平定向钻穿越示意图
(2)水平定向钻施工适合粘土、硬粘土、粉土、粉砂和含少量砾石的地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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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3) 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施工时,一般情况下路面范围内保护套管最小覆土厚度宜大于10倍管径,且应不小于3.0m;同时应保证保护套管顶面距公路基础下沿的垂直净距离不小于1.5m,保护套管顶距离公路边沟基础底面应不小于1.0m。在有地下水地区时,管顶覆盖层的厚度尚应满足管道抗浮要求。
(4)扩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终扩孔直径应根据管径、穿越长度、地质条件和钻机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最大扩孔直径与穿越管径的关系应符合表9的规定。
(5)对采用的定向钻施工方法引起的地表变形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事先做出充分预测,并使之符合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当预计影响难以确保对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时,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
表9 最大扩孔直径与穿越管径关系表
穿越管段的直径(mm)
<219 219~610 >610
最大扩孔直径 管径+100mm 1.5倍管径 管径+300mm
注:管径小于400mm的管线,在钻机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直接扩孔回拖。
4.3.3公路、铁路穿越
(1)当公路、铁路下穿公路时,公路跨线桥应符合现行公路、铁路建筑限界标准的规定。跨线桥在设计时要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
(2)当公路、铁路下穿公路时,穿越位置应选择在双方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3)公路、铁路下穿既有公路时,宜尽量利用既有公路的桥梁和涵洞,条件受限时,可以改造公路路基为桥梁。原则上公路或铁路下穿既有公路应与公路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不小于60°。
(4)当公路、铁路下穿既有公路可能对驶出路外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时,应在下穿位置的既有公路两侧设置路侧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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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5)公路下穿公路宜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或限高、警示标志等。
(6)公路、铁路下穿公路时,除应满足所需净空要求外,还应考虑公路桥梁养护所需要的空间。涉路工程设计应按照可到达、可检查、可维修和可更换的要求进行设计。
(7)电气化铁路不宜下穿公路,必须下穿时应在公路桥梁影响范围内设置绝缘防护棚或其他措施以保证公路安全。
4.4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4.4.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4.4.1.1 交通管理方式 (1)交通管理方式的划分
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2)交通管理方式的选取 ①信号交叉
a)设置信号灯的交通流条件
交叉口机动车高峰交通流量超过表10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表10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次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主要道路双向高峰 小时流量/(PCU/h)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
时流量/(PCU/h)
750
1
1
900 1200 750
1
≥2
900 1200
300 230 140 400 34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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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900
≥2
1
1050 1400 900
≥2
≥2
1050 1400
注:1.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的道路。
2.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小的道路。 3.车道数以路口50m以上的渠化段或路段数计。
340 280 160 420 350 200
4.在无专用非机动车道的进口,应将该进口进入路口非机动车流量折算成当量小汽车流量并统一考虑。 5.在统计次要道路单向流量时应取每一个流量统计时间段内两个进口的较大值累计
交叉口任意连续8h机动车平均小时交通流量超过表1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表11 交叉口任意连续8h机动车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次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主要道路双向任意连续8h平
均小时流量/(PCU/h)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任意连续8h平均小时流量/(PCU/h)
750
1
1
500 750
1
≥2
500 900
≥2
1
600 900
≥2
≥2
600
75 150 100 200 75 150 100 200
b)相交公路均为一级公路或多车道公路时。
c)交叉口每年伤人事故超过6起或人员死亡事故超过3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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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d)行人和非机动车流量较大,严重干扰车辆运行时。 ②主路优先交叉
主路优先控制应采用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标线明确相交公路路权。路权划分根据相交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和交叉形式确定。
a)十字交叉为功能、等级高或交通流量大的公路分配优先权,三个考虑因素重要度依次为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流量。
b)T型交叉应为直行公路分配优先权,当转弯流向为主要流向时,应考虑调整交叉形式,使主要流向直行。
③无优先交叉
两条相交公路的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采用无优先交叉交通管理方式。 4.4.1.2 基本规定 (1)视距
①平面交叉口两相交公路间通视三角区应保证通视,如图4.5-1所示,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2所示。
图12 通视三角区
图13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
3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②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值应满足表12的规定。
表12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100 160 250
80 110 175
60 75 115
40 40 70
30 30 55
20 20 35
③平面交叉处每条岔路上的引道视距及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应满足表13的规定。
表13 引道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引道视距(m)
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
100 160 10700
80 110 5100
60 75 2400
40 40 700
30 30 400
20 20 200
(2)交叉角度与岔数
①平面交叉角度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如图14所示。
图14 交叉角度
②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余5条,多于5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 4.4.1.3平面交叉处公路的线形 (1)平面线形
①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应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
②新建公路与等级较低的现有公路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若交角过小,则次要公路在交叉前后一定范围内应作局部改线。
39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2)纵面线形
①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②主要公路的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0.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
③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3)立面设计
①平面交叉的两相交公路共有部分的立面形式及其引道横坡,应根据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平纵线形、交通管理方式等因素而定。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的交叉,应使主要公路的横断面贯穿交叉,而调整次要公路的纵断面以适应主要公路的横断面;当调整纵断面有困难时,应同时调整两公路的横断面。
②分隔的右转弯车道或右转弯附加路面上,各处的标高和横坡应满足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及其相邻的局部段落的岔路的立面、转弯曲线所需的超高、整个交叉范围内的路面排水和路容的需要。
③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路面排水应流畅,并以此作为立面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包括岛在内的任何部分路面上不得有积水。
4.4.1.4转弯设计
平面交叉处的转弯半径应满足不同转弯速度对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要求,如表14所示。
表14 路面内缘的最小半径
转弯速度(km/h)
≤15
20
25
30
40
50
60
70
最小半径(m) 15 20(15) 25(20) 30 45 60 75 90
注: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括号内的值。
4.4.1.5平面交叉间距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5的规定。三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按照二级集散公路的要求控制。
40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表15 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公路功能
一般值
间距(m)
2000
最小值 1000
500
500
300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二级公路
4.4.1.6平面交叉渠化设计
(1)四车道及其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2)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均应进行渠化设计。 (3)左转弯车道
①一级公路、四车道公路除左转交通量很小者外,均应在平面交叉范围内设置左转弯车道。
②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平面交叉满足表16的要求时,宜设置专用左转弯车道。
表16 专用左转弯车道设置左转弯比例条件(%)
公路 功能
公路技术等
级
单向小时流量pcu/h
设计速度km/h
900
80 80 60 60 40 40、30 20
2 3 4 5 6 7 -
8003 4 6 7 9 10 -
7004 6 8 11 13 15 -
6006 9 13 17 21 26 -
500 10 16 22 31 50 - -
400 18 33 - - - - -
300- - - - - - -
次干线 二级 二级
主集散
二级 二级
次集散
三级 三级
支路
四级
③交通量未达到专用左转弯车道设置条件的,但设计速度高于80km/h的新建公路平面交叉宜设置专用左转弯车道或为专用左转弯车道预留空间。
④事故较多的公路平面交叉和视距不良且视距改造需要付出较大成本的公路平面交叉宜设置专用左转弯车道。
⑤左转弯车道由主线偏移段、渐变段、减速段、等候段组成,如图15所示。
4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图15 左转弯车道组成示意图
a)主线偏移段:当主线偏移段偏移宽度为3.5m时,偏移段长度不宜小于表18的规定值,当主线偏移宽度小于3.5m时,偏移段最小长度宜按表17的渐变率计算确定。
表17 主线偏移段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一般值 极限值 一般值 极限值
100 80 50 170 100
80 65 40 125 80
60 40 30 85 60
40 20 15 45 35
30 15 15 35 35
20 15 15 35 35
双侧长度 (m)
单侧长度 (m)
表18 主线偏移段最大渐变率
设计速度(km/h)
一般值 极限值
100 50 29
80 36 23
60 24 17
40 13 10
30 10 10
20 10 10
渐变率 (1:n)
b)渐变段: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专用左转弯车道渐变段长度不宜小于表4.5-10的规定值,信号控制平面交叉专用左转弯车道渐变率不宜小于表19规定值的一半。
表19 渐变段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渐变段长度(m)
100 60
80 45
60 35
40 25
30 15
20 10
c)减速段:减速段是车辆减速的一部分,扣除渐变段长度后,减速段最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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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度应满足表20的规定值。
表20 减速段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一般值 极限值
100 85 50
80 50 20
60 20 -
40 - -
30 - -
20 - -
减速段长度
(m)
注:“-”表示可不设置全宽减速段。
d)等候段:等候段长度应不小于30m。当左转弯交通量很小时,可不考虑等候长度。
⑥公路平面交叉主线偏移式左转弯车道应优先采用双侧偏移的方式。当交叉口一侧临崖、傍山或有不宜移动的固定障碍物时,宜采用对向直行车道偏移的方式在另一侧拓宽设置左转弯车道。
(4)右转弯车道
①主要公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应在主要公路上增设减速分流车道和加速汇流车道。
②两条一级公路相交或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二级公路相交时,其右转弯运行应设置经渠化分隔的右转弯车道。
③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右转弯车道:
a)斜交角小于70°的锐角象限;
b)交通量较大,右转弯交通会引起不合理的交通延误时; c)右转弯车流中重车比例较大时; d)右转弯行驶速度大于30km/h时;
e)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线中的平面交叉右转弯交通量较大时。 ④右转弯车道宽度取值
一般情况下,右转弯车道宽度为5m;当公路等级比较低,宽度也不大,仅能设置双向两车道时,右转弯车道宽度应不小于6m,以保证所有载重汽车能顺利转弯。
(5)交通岛
①交叉口内各流向交通流形式轨迹所需空间之外的面积,宜构筑标线交通岛
43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或实体交通岛。
②实体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m。面积窄小时,宜构筑标线交通岛。 ③需设右转专用车道而设转角交通岛时,交角曲线半径应大于25m。 (6)交通安全设施
①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应完善标志、标线设计,使标志、标线能够及时、正确引导车辆通过平面交叉。
②应采用标志和标线明确无信号控制冲突点的路权。 ③实体交通岛分流鼻端应设置线形诱导标。
④渠化平面交叉口入口段应至少设置三组导向箭头,并设置足够长度的导向车道。
⑤对车辆转弯识别出口位置较为困难的畸形或复杂交叉口、直行出入口位置不对应的交叉口应设置路口导向线,引导车道进入相应出口车道。
4.4.2加油加气站 4.4.2.1基本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3)以下路段不宜设置加油加气站 ①平面交叉口前后50m范围内。
②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易发生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
(4)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不能分开设置的应分别设置出口车道和入口车道,出入口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5)加油加气站引道与公路交叉角度宜采用直角,引道长度不应小于10m,引道应以0.5%-2%的上坡通往交叉口为宜。
4.4.2.2安全距离
(1)加油加气站设置不应影响既有公路的排水系统。 (2)加油加气站各种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
44
2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安全间距的起算点为距加油加气站较近的路面边缘。 ② 汽油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见表21所示。 ③ 柴油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见表22所示。 ④ LPG储罐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见表23所示。
⑤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见表24所示。
表21 汽油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m)
埋地油罐
公路等级
一级站
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10 8
二级站 8 6
三级站 8 6
加油机、 通气管管口
6 5
表22 柴油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m)
埋地油罐
公路等级
一级站
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3 3
二级站 3 3
三级站 3 3
加油机、 通气管管口
3 3
表23 LPG储罐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m)
地上LPG储罐
公路等级
一级站
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15 12
二级站 13 11
三级站 11 10
一级站 10 8
二级站 8 6
三级站 8 6
埋地LPG储罐
表24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m)
站内LPG设备
公路等级
LPG卸车点
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8 6
放散管管口
8 6
加气机 6 5
45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3)CNG工艺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见表25所示。
表25 CNG工艺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m)
站内CNG工艺设备
公路等级
储气瓶
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12 10
集中放散管管口
10 8
储气井、加(卸)气设备、脱硫脱水设
备、压缩机(间)
6 5
(4)LNG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见表26所示。
表26 LNG设备距离公路的安全间距(m)
站内LNG设备
公路等级
一级站
一级公路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12 10
地上LNG储罐
二级站 10 8
三级站 8 8
放散管管口、加
气机 8 6
LNG卸车点
8 6
4.4.2.3交通安全设施
(1)加油加气站前后应设置加油站预告标志,预告标志设置在加油站出入口前后200-500m范围内,且标志前方不应有遮挡物。
(2)加油加气站出口行车方向与沿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同时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出口行车方向与沿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反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3)一级公路加油加气站前道路宜进行渠化设计。 (4)双向两车道公路加油加气站前应施划禁止超车标线。 (5)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
(6)公路与加油加气站见应设置隔离设施,加油站侧土路肩上应设置示警柱进行示警。
4.4.3公路与乡村道路 4.4.3.1基本规定
(1)乡村道路接入干线公路时,宜采用间接接入;接入集散公路时,可采用直接接入。
(2)道路接入位置与渠化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按图16所示计算,且满足表27
46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的规定值。
道路接入位置与被接入公路为次路的渠化平面交叉上游间距不应小于20m,下游间距不应小于由渠化平面交叉右转弯速度确定的停车视距,且不应小于40m。
(3)道路接入位置与其它道路接入的间距应按图17所示计算,且满足表28的规定值。
图16 道路接入与主路渠化平面交叉间距示意图
表27 道路接入与主路渠化平面交叉的最小距离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20
上游间距(m)
300 220 150 80 60 40
下游间距(m)
160 110 75 40 40 40
图17 道路接入位置与其它道路接入的间距示意图
47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表28 道路接入位置与其它道路接入的最小距离
公路等级 公路功能
干线
一级公路
集散
二级公路 干线
集散
三、四级公路
集散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10080 60 80 60 80 60 40 30 20
间距(m) 300 200 150 16012080 20015012080 50 50 50
(4)道路接入位置与隧道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表29的规定值。
表29 道路接入位置与隧道出口的最小间距
设计速度(km/h)
间距(m)
100 250
80 180
60 150
40 80
30 60
20 50
(5)位于公路两侧的道路接入在条件具备时,宜调整位置使两侧接入正对,形成十字型平面交叉。
(6)道路接入位置不宜设置在圆曲线半径小于一般值的平曲线内侧。 (7)道路接入位置不应设置在凹形竖曲线的最低点。
(8)因道路接入一级公路需要在分隔带设置开口时,开口间距不应小于一级公路与其它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
4.4.3.2接入道路的设计要求
(1)接入道路以垂直相交为宜。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度应大于45°。 (2)接入道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20m。
(3)接入道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4)道路接入处应使驭手或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不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如图18所示。
(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
4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图18 接入道路交叉视距
4.4.3.3交通管理方式及安全设施
(1)乡村道路接入公路时,应采取主路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必要时采取信号控制。
(2)接入道路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当道路接入位置难以被发现或交通事故率较高时,接入口两侧主路上应设置交叉路口警告标志。交叉处设置让行标志,并与让行标线配合使用。
4.4.4公路沿线单位 4.4.4.1基本规定
(1)厂矿、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在干线公路上随意开设路口,应通过辅道连接到支路,再连接到主路上。
(2)接入道路应以0.5%-2%的上坡通往交叉,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接入道路应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3)接入道路不应影响原公路的排水系统。
(4)道路接入处应使驭手或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4.4.2交通管理方式及安全设施
(1)道路接入时,应采取主路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必要时采取信号控制。 (2)接入道路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当道路接入位置难以被发现或交通事故率较高时,接入口两侧主路上应设置交叉路口警告标志。交叉处设置让行标志,并与让行标线配合使用。
49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3)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或过街需求较大的单位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指示标志。必要时在人行道两侧适当位置安设注意行人或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4.5并行式涉路工程
4.5.1基本规定
4.5.1.1并行式涉路工程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4.5.1.2一级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当条件受限必须在一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压力管线时,对管线采用套管、专用管廊等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行车道以外的区域内,不得在行车道范围内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其他等级公路的行车道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
4.5.1.3并行式涉路工程的线形应与公路线形一致,不同涉路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宜公用支撑杆塔或管沟。
4.5.1.4严禁在已纳入规划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并行式涉路工程施工活动。
4.5.1.5并行式涉路工程项目不得设置在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或设施维修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路段。
4.5.1.6 并行式涉路工程与公路的位置关系如图19所示。
图19 并行式涉路工程与公路位置关系
4.5.2电力线、通信线、信号发射塔
50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5.2.1 架空线路支撑结构及其附属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杆塔外缘距离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30的规定。
表30 架空线路杆塔外缘至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项目
开阔地区 单位(m)
路径受地区
单位(m)
市区 单位(m)
3kV以下 3KV~10KV 35KV~66KV 110KV
电 力 线
330KV 500KV 750KV 1000KV
通信线、光(电)缆
注:1.括号内数值使用于一级公路。
220KV
0.5 0.5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0.5
0.5 0.5 5.0 5.0 5.0 6.0 8.0(15.0) 10.0(20) 15.0(1倍杆塔高)
0.5
0.5 0.5 5.0 - - - - - - 0.5
2.1000KV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为边导线至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路径受限时实在无法满足上表
要求时,可按协议取值,但单回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双回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3米。随着公路等级及重要性的提高,水平距离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4.5.2.2 高压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倍塔高。 4.5.2.3信号发射塔基础外缘距离路基边缘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塔高。当受条件无法满足时,发射塔基础外缘至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4.5.2.4 直埋敷设的光(电)缆与公路并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埋光(电)缆应埋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同时直埋敷设的电缆距离公路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路边沟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
5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2)直埋敷设的光(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两侧各50mm保护板,保护板宜采用混凝土。
(3)城镇光(电)缆直埋敷设时,宜在保护板上层铺设醒目标志带;位于城郊或空旷地带,沿光(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4.5.2.5穿管敷设的光(电)缆与公路并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管敷设的光(电)缆应埋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当条件受限必须埋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时,应设置专用的套管(涵)或构筑物等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保护设施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避免车辆荷载、道路维修施工等对管线造成破坏。
(2)严禁光(电)缆埋设在公路行车道范围内。
(3)不得在公路排水沟范围内设置并行的光(电)缆管线,当与公路排水沟相交叉时,距离公路排水沟底部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4)城镇电缆宜在管线上层铺设醒目标志带;位于城郊或空旷地带,沿光(电)缆缆路径的直线间隔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4.5.3油、气管线
4.5.3.1油、气管线与公路并行敷设时,应采用地下埋设的方式。当受自然条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4.5.3.2油、气管道采与公路并行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一级公路并行时,输道外缘与公路用地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输气管道外缘与公路用地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无法满足时,应对管线采取设置专用套管、护涵或构筑物等加强保护措施,但不得侵入公路用地界。
(2)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管道外缘与公路用地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无法满足时,应对管线采取设置专用套管、护涵或构筑物等加强保护措施,但不得侵入公路用地界。
4.5.3.3油、气输送管道离开特大桥、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离开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52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5.3.4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油、气管线的加压站房等可能对公路构成安全威胁的涉路工程设施。
4.5.3.5 油、气管线与公路并行设置时,除应满足以上距离要求外,还应对油、气管线泄漏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专项论证。
4.5.4水利、热力管线
4.5.4.1水利、热力管线与公路并行敷设时,应采用地下埋设的方式。当受自然条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4.5.4.2水利、热力管线与公路并行时,距离公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无法满足时,对管线采取设置专用套管、护涵或构筑物等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土路肩或硬路肩范围内,严禁埋设在公路行车道范围内。
4.5.4.3水利、热力管线距离公路排水沟基础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4.5.4.4 水利、热力管线与公路并行且埋设在公路路基范围内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措施。
4.5.4.5水利、热力管线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时,应采取防止管线发生故障或受到破坏的措施。
4.5.4.6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水池、鱼塘等可能对公路构成安全威胁的涉路工程。
4.5.5非公路标志 4.5.5.1基本规定
(1)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公路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与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美化路容路貌、服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合理布局、美观协调的原则。
(3)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4)非公路标志的支撑结构应根据设置地点的地质条件、风力、风向以及版面尺寸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相关规定
53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的要求。广告类、宣传类等非公路标志采用高耸式结构时还应符合《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5.5.2设置位置
(1)非公路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不得设置在公路中间带区域内。位于一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标志应根据标志结构规格采用解体消能结构或设置护栏加以防护,位于其他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标志应进行必要的诱导。
(2)公路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可能对公路交通标志产生遮挡的非公路标志;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非公路标志。
(3)公路交叉口功能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在路口附近设置时,应满足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4)非公路标志不应设置在急弯、陡坡、事故多发路段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地点附近。
(5)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应设置广告类、宣传类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区域设置广告类、宣传类等非公路标志时,标志基础外缘距离公路土路肩外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倍杆(塔)高度。
(6)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公路宽度、车辆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能力等因素。非公路标志之间、非公路标志与公路交通标志之间应保证合理的间距,一级、二级公路不宜小于100m,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不宜小于50m。
(7)非公路标志基础边缘距离公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其版面与公路之间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单柱式、双柱式和附着式支撑结构的非公路标志,其版面垂直投影距离路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标志板下缘距离土路肩顶面的高度一般为1.50m~2.5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设置高度应大于1.8m。
②悬臂式、门架式支撑结构的非公路标志版下缘距离路面的高度应大于5.5m,同时应考虑冬季积雪、路面大中修加铺路面等因素对建筑限界的影响。应尽量避免设置门架式支撑结构的非公路标志。
③高耸式支撑结构非公路标志版下缘距离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0.0m,同一公路上的标志净高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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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5.5.3 版面设计
(1) 指向类、预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材料、版面尺寸、文字高度、文字间距、指向箭头等应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同一路段的非公路标志的尺寸和形式应保持一致。
(2)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材料、喷漆不得使用可能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严禁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可变画面。
(3)指向类、预告类非公路标志面板宜采用矩形,版面颜色宜以白色为衬底色,采用棕色文字和棕色边框。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有规定的(如旅游区标志)应按其规定执行。
图20 指向类、预告类版面示意
图21 旅游区标志版面示意
(4)宣传类、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版面的设计图案、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4.5.6公路、铁路
4.5.6.1公路、铁路与既有公路并行时,不得侵占既有公路用地界,不得对既有公路的规划造成制约,不得对公路行车安全产生影响。
4.5.6.2公路、铁路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不得对既有公路的排水系统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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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5.6.3当公路位于铁路路堑上或位于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公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公路路肩低于铁路路肩1.0米以内的公铁并行路段,应在靠近铁路的公路路侧设置护栏。护栏的设置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其防撞等级应根据不同设计速度,按照“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确定护栏防撞等级。高速铁路的公铁并行路段,应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护栏。
4.5.6.4公路与公路并行且路侧安全净区的宽度得不到满足时,应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处理。护栏的防撞等级应根据不同设计速度,按照“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确定护栏防撞等级。一级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路段,低等级公路上应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护栏。
4.5.6.5当公路、铁路以桥梁方式与公路近距离并行时,新建桥梁的墩台及基础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考虑汽车撞击力,既有桥梁的墩台及基础应采取防护措施。
4.5.6.6当受条件,公路、铁路与既有公路并行需对既有公路改线时,改建后的公路线形指标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同时应根据《公路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的相关规定对改线影响范围进行安全性评价。
4.6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施工活动
4.6.1 基本规定
4.6.1.1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设施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不得损害公路结构物的构造和设施,不得对公路桥梁运营安全产生影响。
4.6.1.2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公路桥梁或通过公路桥下空间和隧道。
4.6.1.3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4.6.1.4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敷设电力线、通信线、热力、供水管线时,不得对公路桥梁、涵洞的泄洪能力产生影响。
4.6.1.5利用公路桥梁敷设管道时,涉路施工活动应根据管道本身的自重及施工荷载对桥梁结构进行验算。
4.6.1.6 管线利用分离式桥梁、通道桥桥下空间穿越公路时,应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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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公路运营安全。
4.6.1.7利用桥梁结构敷设管道时其附件安装不应损坏桥梁构造物本身的结构安全及对构造物局部造成的损坏。
4.6.1.8严禁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如承载公路标志的龙门架、限载标志等)悬挂非公路标志。
4.6.2 通信线、电力线
4.6.2.1桥梁上、隧洞中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在保护管内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的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
(3)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无封闭式通道时,宜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4.6.2.2公路桥梁上的电缆,应采取防止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金属套因长期应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置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采用蛇形敷设。
(3) 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 4.6.2.3光缆在桥上敷设时,应考虑机械损伤、振动和环境温度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6.3 其他管线
4.6.3.1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4.6.3.2对管线阀门的要求如下:
(1)所有供水、污水管道应安装可关闭的阀门,且可关闭的阀门设置在桥梁的梁端;
(2)敷设处于高地震风险区的桥梁上的管道应安装压力敏感型的可自动关闭的阀门;
(3)可自动关闭阀门与检查阀门应分别安装在桥梁的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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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6.3.3管线敷设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不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2)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允许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的里面; (3)相互间能引起危险后果的管线必须分别安装在桥梁的两边。
4.7施工安全
4.7.1基本规定
4.7.1.1涉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7.1.2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7.1.3涉路工程施工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自然条件等情况,结合设计方案和公路运营情况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编制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便减少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对公路运行的影响,保证公路交通安全。
4.7.1.4涉路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
4.7.1.5涉路工程施工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4.7.1.6涉路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施工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用于施工的材料、临时设施受力构件的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质检验。
4.7.1.7危险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其他安全防护、逃生设施。 4.7.1.8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等临时设施、民爆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孔洞口、基坑、桥梁、码头、隧道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7.1.9涉路工程施工前应了解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的种类、管材、大小、埋深、走向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施工期间的误操作导致管线破损,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必要时应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进行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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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4.7.1.10涉路工程施工工期宜避开春节、清明节、五一、中秋节、十一长假等大交通量时段。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作业,同时施工方应对施工区域加强巡查,疏导交通,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整有效。
4.7.1.11涉路工程施工区可能对公路交通安全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合理的交通组织和诱导,当作业区可能出现严重交通拥堵时,应诱导交通流绕行其他路线。必要时应修建临时便道以满足施工作业区内的公路交通需求。
4.7.1.12作业控制区一般应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六个部分,各区域的长度及交通组织设计、安全设施的布置等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4.7.1.13作业区布设交通控制设施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有关安全设施。作业区标志结构应符合《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B/T 28651)相关规定的要求,应易于搬动、运输,并能简单快速的安装和拆除,安装后结构稳定,应保证无论安装后还是标志倾倒后都不会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4.7.1.14夜间作业或夜间不恢复作业现场的作业区,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对作业区域进行标识,必要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4.7.1.15施工完成后应移除公路周围隔离物、场内外警示牌、标识牌;清理作业场地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垃圾;恢复原有地貌。清理或挖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作业场地,恢复公路边坡、边沟、绿化和交安设施等。
4.7.1.16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如对公路造成破坏,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公路。
4.7.1.17当公路的规划或改扩建施工可能对涉路工程设施产生影响时,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路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公路按规划进行同期施工,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公路的正常运营安全。
4.7.1.18涉路工程施工期间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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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4.7.1.19涉路工程施工应制订可行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资源并进行应急演练。同时应确保通讯畅通、指挥到位、步调一致,并应重点做好受限空间紧急疏散、水上溺水救助、触电等应急管理工作。
4.7.2交通便道
4.7.2.1交通便道的设置应结合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对公路运营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4.7.2.2交通便道的宽度应结合公路等级、设计速度、交通量及交通量组成等因素确定,双车道交通便道宽度不宜小于6.5m,单车道交通便道宽度不宜小于4.5m。
4.7.2.3交通便道的线形指标应与作业区内的速度相协调,临时便道两端的主线上应设置逐级限速标志。
4.7.2.4交通便道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沟和圆管涵等排水设施,排水构筑物应满足公路排水需求。
4.7.2.5交通便道在易发生落石、滑坡等危险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4.7.2.6交通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应设置道口警示标志,有高度时应设置限高架。
4.7.2.7交通便道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保证路面强度能满足过往货车的行驶要求。
4.7.2.8交通便道应加强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养护,确保使用性能良好。雨季施工时雨后应及时整平压实,保持路面平整;晴天应及时洒水,防止露骨松散、出现坑槽,保持畅通无扬尘。
4.7.3跨越式涉路工程
4.7.3.1电力线、通信线等架空线路的临时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应保证临时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和电力线坠落到行车道上,保障公路行车安全。
4.7.3.2电力线、通信线等架空线路的临时支撑应尽量远离公路,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同时临时支撑应具有足够的高度,保证线路架设过程中,导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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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公路路面的距离满足相应等级公路的净空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净高不小于5.0米,其他等级公路净高不小于4.5米。
4.7.3.3 电力线、通信线等架空线路的临时支撑在安装及拆除期间不得对公路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4.7.3.4 公路、铁路桥梁跨越公路施工期间,应采用对公路行车安全影响较小的施工方案。
4.7.3.5公路、铁路桥梁跨越施工期间,应设置必要的高空防护网。采用满堂支架施工时,支架两侧及底面等漏空位置均应设置高空防护网。
4.7.3.6施工期间行车道的高度应满足以下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米,其他等级公路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行车道宽度应满足会车要求。
4.7.3.7 施工期间如需在行车道范围内设置支架或基础等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在迎车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反光立面标记。
4.7.3.8 施工期间如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基础开挖施工,应对基坑边缘进行支护,并对路基、路面的沉降情况进行观测。
4.7.3.9在公路上方进行吊装作业时,应临时中断交通。同时,应结合被跨越公路的交通量情况设置临时绕行便道或采取绕行方案。
4.7.4穿越式涉路工程
4.7.4.1道路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放线应标出管道中心线、开挖边线、施工作业边线。放线时应标出地下管道、电缆等构筑物的位置;
(2)穿越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时,应采用人工开挖;当地下无构筑物时,可用机械开挖,开挖深度应按线路纵断面图的要求,边坡不宜大于1:0.5。用机械开挖时沟底应留出0.2m厚采用人工修整;
(3)对岩石地区应采用分层松动爆破的办法施工,每层最大厚度不应超过0.5m,爆破时应在其表面铺设炮被。爆破后应立即清渣,并应在清渣后进行下层爆破直到规定深度。爆破宜在夜间进行,爆破期间禁止车辆通行,并应设置明显的夜间警示红灯;
(4)管沟长度应为套管长度加4m~6m。管沟几何尺寸应经过测量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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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5)开挖公路与管道组装宜连续施工。 4.7.4.2套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套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混凝土管安装时,凹凸口应对中,环向间隙应均匀; ②插入安装前,管头部位应均匀涂刷润滑材料;
③承插时外力应均匀,橡胶圈应固定、不翻转、不露出管外;
④相邻管节错口应小于15mm,且应无碎裂,接口抗渗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套管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7.4.3套管与主管安装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路穿越采用钢套管时,可采用主管、套管穿在一起就位或先套管就位,回填后应穿越主管;当公路穿越采用混凝土套管时,应先套管就位,回填后应穿越主管;
(2)主管与套管穿在一起时,宜用卡具固定之后一起吊装下沟;
(3)套管封堵应在管道就位之后安装,其他附件安装宜在公路回填之后进行。 4.7.4.4穿越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应保持穿越位置公路周围的生态环境。非开挖方式穿越施工应采用环保型泥浆,并应循环使用。
4.7.4.5施工完毕后,套管的两端应进行端部密封处理,其长度应大于200mm。当套管或涵洞内空间充填细土将穿越管段埋入时,可不设检漏管及两端的封堵。
4.7.4.6道路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安装后,应立即进行穿越管段管沟回填。管沟回填应充分夯实,以防止被穿越设施沉陷损害。回填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不大于305mm(指未夯实厚度)。并应将管子上方及周围土壤彻底夯实,使其与周围土壤的密度相同。用原土回填(或选用代用回填材料)必须能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2)路面回填恢复应符合原公路设计要求。新筑路面与原路面应有良好搭接,恢复路面长度应每侧宽于管沟0.5m。路面恢复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 80/1的要求;
(3)公路路基边坡应稳定,必要时可采用砌石护坡; (4)公路回填完毕应经公路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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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5)施工完成后应迅速恢复地貌和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4.7.4.7冬季、雨季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7.4.8地面沉降应满足下列规定:
(1)穿越涉路工程造成的地面沉降不应造成道路开裂。
(2)穿越涉路工程造成的地面沉降量因满足以下规定,沉降值为负值时代表地面隆起。
①一级公路的沉降值应控制在-20mm至10mm之间; ②其他等级公路的沉降值应控制在-30mm至20mm之间。
(3)当检测数据达到沉降限值70%时,应及时报警并启动应急事故处理预案。 4.7.4.9无论是穿越施工中还是完工后,均应保持公路排水系统通畅,不得在排水沟内堆放物料、设备和其他妨碍排水的物品。
4.7.4.10在穿越施工期间,应遵守对管道或被穿越设施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7.4.11在施工时,车辆、设备、材料以及人员穿过公路,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应采取预防和准备措施,如指派持旗人员指挥交通和设备运输,防止公路路面或公路结构的损坏。公路路面应无污物、石块、泥浆、油及产生不安争因素的其它杂物。
4.7.4.12穿越施工中所用设备和所采用的施工方法,不应对穿越处及其邻近处的任何结构和设施造成损坏或使其操作不安全。
4.7.4.13管道穿越施工应由有监理管道焊接和管道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应协凋一致。现场施工监理人员与被穿越公路的授权代理人之间应保持密切的通讯联系。当穿过公路运输施工设备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在整个施工期间应自始至终保护公路设施,同时应维护排水沟以防水淹没或侵蚀路基及邻近设施。
4.7.5接入式涉路工程
4.7.5.1接入道路不应影响原路的排水系统,如产生影响,则利用桥梁、涵洞等过水设施改造主路排水系统。
4.7.5.2接入道路施工需在保持通行的公路路侧安全净区范围内挖设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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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时,基坑靠近公路侧边缘不小于1m处应设立钢管护栏、挂密目式安全网,且利用围护结构将基坑与公路分隔。
4.7.5.3接入道路施工时,施工机械、材料应放置在路侧安全净区之外。 4.7.6并行式涉路工程
4.7.6.1并行式涉路工程施工不宜全线同时进行,应分段进行施工。 4.7.6.2与公路并行敷设的管线应尽量减少接头,以便降低运营故障,减少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4.7.6.3施工期间的机械、人员、材料、临时支撑等不应侵占公路建筑限界。由于工程需要必须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时,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组织设计和安全设施。
4.7.6.4临时支撑应保证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及涉路工程设施坠落或倾倒至行车道上,保证公路交通安全。
4.7.6.5当并行式涉路工程的沟槽开挖可能对公路路基稳定产生影响时,应对路基稳定、沉降的影响进行观测,必要时应采用合理的支护方式以保证路基稳定。
4.7.6.6并行式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导致道路破损或需对公路路基、土路肩、硬路肩等进行开挖施工时,路基恢复施工及沟槽回填施工应满足以下规定:如图22。
图22 管沟回填示意图
(1)掘路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的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土基进行加固处理。
(2)回填土宜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石等透水性较好的材料或水泥混凝土材料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评价技术指标
进行回填,并保证压实度满足《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3)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的厚度应小于200mm,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确定分层厚度。
(4)沟槽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
(5)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回填时,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同时填土的高差不得大于一层。
(6)沟槽回填后,新旧路面衔接位置不得设置在行车道范围内,宜设置在硬路肩范围内或行车道边缘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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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第5章 涉路工程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1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规定的涉路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应进行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和安全作业管理,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其他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可参照执行。
(1)所有的跨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2)开槽法施工的穿越式涉路工程;
(3)采用顶推法或水平定向钻法穿越施工导致路面损坏需进行路面修复的穿越式涉路工程;
(4)施工期间需侵占公路路基投影范围的并行式涉路工程项目;
(5)施工作业区虽位于公路路基投影范围以外区域,但施工机械、人员或车辆等需侵占公路路基投影范围的涉路工程;
(6)其他施工期间可能对公路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或对行车产生安全隐患的涉路工程。
5.2 一般规定
5.2.1 涉路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区应按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和《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B/T 28651)进行布置,同时应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5.2.2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区布置与作业管理应遵循布置合理、管控有效、安全可靠、便于实施的原则,并进行相应的安全作业管理,保障安全作业,提高管控区域的同行效率。
5.2.3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可分为长期施工作业、短期施工作业、临时施工作业,并应根据涉路工程施工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1)长期施工作业:定点施工作业时间大于24h的各类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2)短期施工作业:定点施工作业时间大于4h且小于或等于24h的各类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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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工程施工作业。
(3)临时施工作业:定点施工作业时间小于或等于4h的各类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5.2.4长期施工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施工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施工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5.2.5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应在保障施工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5.2.6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5.2.7涉路工程长期施工作业应组织制定施工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2.8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开始前应覆盖于施工作业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5.2.9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5.2.10涉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 (2)在一级公路上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时,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5.2.11涉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施工作业。 5.2.12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5.2.13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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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2.14夜间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
5.2.15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
(2)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5.2.16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对施工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3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
5.3.1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施工作业控制区示例见图23和图24。 图23 封闭车道施工作业控制区 图24 封闭路肩施工作业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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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3.2长期和短期施工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施工作业可在长、短期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志车时,也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四级公路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可在二、三级公路施工作业基础上简化。
5.3.3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
(2)限速应采用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为每100m降低10 km /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
(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31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表31 涉路工程施工作业限速值
设计速度(km /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限速值(km /h)
80 60 40 30 30 20 20
预留行车宽度(m)
3.75 3.5 3.5 3.25 3.25 3.00 3.00
(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5.3-1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4)一级公路封闭路肩施工作业,表5.3-1中的最终限速值可提高10km/h或20km/h。
(5)不满足超车视距的二、三级公路弯道或纵坡路段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最终限速值宜取20 km/h。
5.3.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2的规定。当交通量Q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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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表32 公路警告区最小长度
警告区最小长度
公路等级
设计速度 (km/h)
平曲线半径
(m)
下坡坡度 (%)
交通量Q [pcu/(h·ln)]
封闭路肩双向通行
封闭车道交替通行
Q≤1400
一级公路
100、80、60
-
-
1400<Q≤1800
Q≤300
0~3
300<Q≤700
≤200
Q≤300
>3
300<Q≤700
80、60
Q≤300
0~3
300<Q≤700
>200
Q≤300
>3
300<Q≤700
二、三、四级公路
0~4
300<Q≤700
≤100
Q≤300
>4
300<Q≤700
40、30
Q≤300
0~4
300<Q≤700
>100
Q≤300
>4
300<Q≤700
20
-
400 300 500
Q≤300
400 600 400 800 600
1000 1500
800 1000 1000 1200 600 800 800 1000 500 700 600 800 400 600 500 700
200
5.3.5封闭车道施工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33的规定,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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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闭路肩施工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33中数值的1/3。
表33 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
封闭车道宽度(m)
最终限速值(km/h)
3.0
80 70 60 50 40 30 20
150 120 80 70 30 20
3.25 160 130 90 80 35 25
20
3.5 170 140 100 90 40
30
3.75 190 160 120 100 50
5.3.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4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度延长。
(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
表34 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
不同下坡坡度的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m)
最终限速值(km/h)
≤3%
80 70 60 50 40 30、20
120 100 80 60
50 30
>3% 150 120 100 80
5.3.7工作区长度应结合涉路工程需要进行设置,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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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超过4km。
5.3.8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5.3.9终止区长度不宜小于30m。
5.4涉路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5.4.1涉路工程安全设施应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以及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D。
5.4.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 (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 (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
5.4.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应用于长期施工作业的渠化交通和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5.4.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
5.4.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的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
(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的涉路工程和需要在路面范围内搭设支架的跨越式涉路工程等施工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3)水马颜色应为橙色和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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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公路下坡路段的涉路工程和需要在路面范围内搭设支架的跨越式涉路工程等施工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4)防撞墙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涉路工程、需要在路面范围内搭设支架的跨越式涉路工程以及需要在路侧开挖基坑等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或开挖基坑侧的路基边缘,并宜组合使用。
(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5.4.6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可用于夜间施工作业,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宜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旋转黄闪灯,可用于施工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5.4.7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可用于涉路工程临时施工作业。
5.4.8移动式护栏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和需要在路侧开挖基坑等涉路工程的施工作业。
5.4.9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安装在施工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
5.5典型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
5.5.1一级公路
5.5.1.1位于一级公路上的长、短期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25~图27,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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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图25 一级公路封闭内侧车道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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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图26 一级公路封闭外侧车道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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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图27 一级公路封闭路肩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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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5.1.2位于一级公路上的临时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控制,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施工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半,但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当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设上游过渡区。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5.5-4,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
图5.5-3 一级公路封闭路肩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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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5.1.3位于一级公路上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应结合中间带开口位置,利用靠近施工作业的车道通行,双向车道都应布置作业控制区。借用车道双向通行分隔宜采用带有链接的车道渠化设施,并应在前一平面交叉口布设长大车绕行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28,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
图28 一级公路借用对向车道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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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5.2二、三级公路
5.5.2.1位于二、三级公路上的长、短期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双向交替通行路段,除布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尚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也可布设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29,以设计速度80km/h为例。
图29 二、三级公路双向交替通行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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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5.2.2位于二、三级公路上的长、短期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占用路肩保持双向通行的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靠路肩的预留车道宽度应满足表5.3-1的规定,当不满足规定时,应按封闭车道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
(2)警告区可仅设置一块限速标志,工作区车辆上应配备警告频闪灯或反光标志。
(3)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 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30,以设计速度80km/h为例。
图30 二、三级公路双向通行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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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5.2.3位于二、三级公路上的临时涉路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可简化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施工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半,当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设上游过渡区,移动式标志车与工作区净距宜为10~20m。对向车道可仅布置警告区。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31,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
图31 二、三级公路临时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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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5.5.2.4位于二、三级公路上全封闭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应采取分流措施或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修筑临时交通便道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区内应布设附设警示灯的路栏; (2)作业车辆应配备警示灯或反光标志;
(3)临时修建的交通便道,宜施划临时标线,可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32,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
图32 二、三级公路便道双向通行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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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第6章 涉路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6.1工程验收
6.1.1为保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应对涉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必要的监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6.1.2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6.1.3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6.2养护管理
6.2.1一般规定
6.2.1.1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6.2.1.2涉路工程项目应在运营期间制定完善的运营管理和养护方案。 6.2.1.3涉路工程运营期间应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6.2.1.4涉路工程项检查应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三种形式。 (1)日常巡查由涉路工程项目的养护或管理单位实施,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
(2)定期检查指针对设施特点进行的定期的、全面的检测和核查,由具备资格的检查测试人员进行,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年;
(3)特殊检查应在遭遇到自然灾害前后、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进行,由具备资格的检查测试人员进行。
6.2.2桥梁
6.2.2.1涉路工程项目的桥梁、护涵等的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为主,以日常巡查和灾后检查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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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6.2.2.2桥梁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结构安全性检查; (2)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畅通;
(3)桥梁护栏、防落网是否完好,桥梁照明设施是否有损坏; (4)桥下路面是否完好,桥孔下是否有被占用或违章堆放情况; (5)桥梁限高标志、限高防护架和立面标记是否完好。
6.2.2.3跨公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并由桥梁所有人负责管理及日常维护。
6.2.2.4桥梁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坠入公路路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和防落网,并由桥梁所有人负责维护,钢护栏应每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6.2.2.5跨公路桥梁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立面标记应每年涂刷一次。
6.2.3支撑结构
6.2.3.1支撑结构主要包括管线的支撑杆塔、利用公路结构物敷设的支撑结构等。
6.2.3.2涉路工程项目的支撑结构的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为主,以日常巡查和灾后检查为辅。
6.2.3.3支撑结构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结构安全性检查;
(2)支撑杆塔是否有倾斜、锈蚀、裂纹等现象;
(3)拉线是否需要调整、补修、更换,警告标识是否完好;
(4)是否有线缆断线或掉线、管沟泄漏、杆塔倒塌等事故,支撑系统与公路结构物接合处是否完好;
(5)警告标识、立面标记等是否完好。
6.2.3.4为支撑结构设置的路侧护栏及防护结构等,由支撑结构所有人负责维护,钢护栏应每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6.2.3.5警告标识、立面标记等应每年更换或涂刷一次。 6.2.4标志和标线
6.2.4.1标志包括公路交通标志和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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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6.2.4.2对标志、标线的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为主,以日常巡查和灾后检查为辅。
6.2.4.3标志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志主体结构安全性检查; (2)标志版面损坏程度; (3)防腐涂层损坏情况;
(4)标志版周围遮挡物是否影响标志视认; (5)标志设置位置或版面内容是否需要变更。 6.2.4.4标线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线表面是否有污染;
(2)标线涂层剥落面积是否超过35%;
(3)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是否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6.2.5交叉路口
6.2.5.1交叉路口的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为主,以日常巡查和灾后检查为辅。 6.2.5.2路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口标柱损坏程度,是否需要更换; (2)交叉路口安全视距是否满足,是否有遮挡物; (3)交叉口排水设施是否完善、畅通; (4)路面是否完好; (5)标志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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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录A:路侧净区评价方法
A.1路侧净区宽度
A.1.1在不考虑路侧防护设施前提下,路侧净区宽度可分为计算净区宽度和实际净区宽度,其宽度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净区宽度为失控车辆有可能返回所需要的最小宽度。计算净区宽度可分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和曲线段计算净区宽度。
(2)实际净区宽度为考虑公路路基断面组成、边坡坡度、边沟形式、路侧障碍物等条件下,实际能提供给失控车辆返回的路侧宽度。
A.1.2计算净区宽度可根据路段平面线形指标状况、路基填方和挖方情况、运行速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宜根据路基的填方、挖方情况分别由附图1和附图2确定。
(2)曲线段计算净区宽度可采用相同路基类型对应的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乘以调整系数Fc进行修正,其中Fc由附图3查得。
附图 1 填方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
86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图 2 挖方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
附图 3 曲线段计算净区宽度调整系数Fc
A.1.3实际净区宽度是从车道边缘线开始向公路外侧延伸的平缓、无障碍物区域的有效宽度,包含硬路肩、土路肩及可利用的路侧边坡,其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填方边坡坡度缓于1:6时,整个边坡坡面宽度均可作为有效宽度。 (2)当填方边坡在1:3.5和1:5.5之间时,可利用1/2宽度的边坡宽度作
87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为有效宽度。
(3)当填方边坡坡度陡于1:3.5时边坡上不能行车,不能作为有效宽度。 (4)路侧未设置盖板的砌石边沟、排水沟,不能作为有效宽度。 (5)路侧存在不可移除的粗壮行道树、标志立柱或障碍物时,不能作为有效宽度。
A.2路侧安全等级
A.2.1路侧安全等级可分为四级,即I级、II级、III级、IV级。其中I级为安全等级最高,IV级为安全等级最低。
A.2.2路侧安全等级划分可依据路侧净区宽度、填方高度、挖方边沟和车辆驶出路外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确定,并宜符合附表1规定。
附表 1 路侧安全等级划分表
注:1.Lreal—实际净区宽度;Lcal—计算净区宽度;Lfill—填方高度;
2.判断路侧安全等级时应首先比较路侧计算净区宽度与实际净区宽度,然后根据路侧实际情况及可能造成路侧事故的严重程度等进行判定;
3.城镇街道化路段,或横向干扰和路侧干扰严重的路段,其路侧安全等级可根据路侧干扰的严重程度选择路侧安全等级II级或者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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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A.3路基护栏防撞等级
A.3.1路基护栏防撞等级宜根据公路等级、设计速度、交通组成、路侧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A.3.2路基护栏防撞等级与路侧安全等级可按照附表2确定。
附表 2 路侧安全等级与路基护栏防撞等级对照评价表
注:1.表中防撞等级仅用于对路基护栏选择进行评价。护栏的设置应结合路侧事故历史记录及公路
实际线形条件等综合考虑;
2.长下坡坡底、小半径平曲线外侧等事故易发路段,宜适当提高护栏防撞等级。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录B:专家评审会方式的安全评价相关表格
附表3 专家评审会方式的安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事由
1、工程概况
项目其它批复部门、文号、文件名称和简要内容
所涉公路线路编号或名称 具体地点、里程桩号 涉路工程项目类型
许可期限:
2、涉路部分概况
3、申请时间 申请日期:
施工期限:
4、涉路工程项目所涉路线交通发展规划
5、涉路工程项目与所涉路线技术指标(见评价指标)
6、涉路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及平面布置图
7、涉路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应急预案
90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表4专家评审会方式的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工程项目名称
名称
申请单位
地址
设置地点
设置时间 项目简介: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设置期限
申请事项
评价报告:
注:评价报告应涵盖如下内容
1、介绍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概况: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 2、叙述涉路施工活动概况。
3、叙述涉路施工活动的技术方案、交通组织、应急预案和日常养护措施的审查情况。
4、对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的结论,包括基本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整改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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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表5专家评审会方式的安全评价专家组成员签名单
涉路施工活动名
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姓名
单位
技术职称或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日
评审地点:
注:技术职称或职务栏,有技术职称的优先填写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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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表6专家评审会方式的安全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
涉路工程项目名称
姓名: 评价意见:
技术职称或职务: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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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录C: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报告格式
C.1一般规定
C.1.1公路涉路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资质证书、目录、正文、附件和附图等部分;
(2)评价报告用纸规格为A4,左侧装的,附件和附图装订规格为A4或A3; (3)评价报告设页眉页脚,页眉为报告名称,页脚左侧为编制单位,右侧为页码;页码格式为第xx页;
(4)评价报告在扉页后应附编制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评价报告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6)报告封面采用白色。
C.2 报告格式
C.2.1封面格式 (1)评价项目名称;
(2)涉路形式及与公路之间的关系;
(3)标题,统一为“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4)安全评价承担单位名称; (5)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封面式样见附图4。 C.2.2 扉页格式 C.2.2.1扉页1: (1)评价项目名称;
(2)涉路形式及与公路之间的关系;
(3)标题,统一为“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4)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签名;主要参加人员名单(含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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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5)相关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6)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名称及公章(或技术成果章)。 扉页式样见附图5 C.2.2.2扉页2: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参加单位的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C.2.3目录格式
目录应位于扉页2之后,列出评价报告的章、节的序号、标题及其页码,目录式样见附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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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图 4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封面样式
编号:
XXX工程(宋体小二号加粗)
水平定向钻穿越XXX省道KXX+XXX处(宋体小二号加粗)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黑体一号加粗)
评价单位名称(宋体四号加粗) XX年XX月·沈阳(宋体四号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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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图 5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扉页样式
XXX工程(宋体小二号加粗)
水平定向钻穿越XXX省道KXX+XXX处(宋体小二号加粗)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楷体一号加粗)
院 长: 总 工 程 师: 总 负 责 人: 主 任 : 项目负责人 :
参 加 人 员: 姓名 职称
XXX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XXX 高级工程师 XXX 高级工程师 XXX 工程师
评 价 单 位:XXXXX(宋体四号加粗) 证 书 编 号:XXXXXXXX (宋体四号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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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图 6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目录样式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章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并列出页码。 目录 第1章 概述 1.1 工作背景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过程 1.4 工作内容 第2章 工程概况
2.1 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 2.2 ×××公路概况 2.3 ×××工程概况 第3章 设计及施工方案评价 3.1 设计方案评价 3.2 施工方案评价 第4章 安全保障措施评价 4.1 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评价 4.2 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评价 第5章 事故应急预案评价 第6章 养护管理方案评价 第7章 结论及建议 7.1 结论 7.2 建议 附件 附图
9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录D:安全设施图表及符号
D.1安全设施图表
附表 7 临时标志
标志 名称
编码
标志图案
备注
标志名称
编码
标志图案
备注
施工标志
D1-1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施工距离标志
D1-2
尺寸参照D1-1,距离宜取警告区长
度
施工长度标志
车道数减少标志 改道标志
D1-5 D1-3
尺寸参照D1-1,长度宜取缓冲区与工作区之和
慢行标志
D1-4
橙底黑图案,样式尺寸按国标执行
橙底黑图案,样式尺寸按
尺寸参照 D1-1
导向标志重车靠右行驶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
D1-12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禁止超车标志
D1-13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D1-11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D1-9
长×宽= 1200×400mm国标执行 橙底黑图案,
D1-7
样式尺寸按国标执行
D1-6
出口指示标志
D1-8
橙底黑图案,样式尺寸按国标执行
限速标志
D1-10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禁止超车标志 减少让行标志
D1-14
注:国标指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99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附表 8 其他安全设施
标志 名称
编码
标志图案
备注
标志名称带警示灯的交通锥
编码标志图案 备注
交通锥
按国标的
D2-1
按国标的
D2-2
样式及尺寸
样式及尺寸
长×宽×高
防撞桶
D2-3
= 900×540×900mm
长×宽×高
防撞墙
D2-4
= 1500×548×900mm
长×宽×高
隔离墩
D2-5
= 500×400×500mm 红色或橙色等鲜明
水马
D2-7
颜色,高度不低于
夜间照明设施
D2-9
40cm
附设警示灯的路栏
D2-6
按国标的样式及尺寸
移动式标志车
闪光箭头
D2-8
为黄色或橘黄色
灯光照射半径≥30cm 长×宽×高
夜间语音提示设施
黄色、蓝
警示
D2-12
D2-10
录音喇叭
闪光箭头
=
D2-11
蓝黑底,黄色
箭头
色相间闪光,可视距离≥150mm
1200×400mm频闪
灯
临时
车辆闪光灯
D2-13
360°旋转黄闪灯
交通控制信号设施
移动式护栏
D2-15
空心钢结构2m/组或4m/组
车载式防撞垫
D2-14
间隔放行使用
D2-16
依车型而定
100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附 录
D.2安全设施图表
附表 9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符号
符号名称 符号
安全设施通用符号
附设警示灯的路栏专用符号
交通锥或其他车道渠化设施专用符号
工作区专用符号
交通引导人员专用符号
10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用词说明
本指南用词说明
为科学、合理的运用技术指标,本指南对各项技术指标条文的规定,按其执行的严格程度,在用词上采用了以下写法,请使用者结合涉路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
指南条文用词: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
102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103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第1章 总 则
1.1 编制本指南的目的
1.2 本指南仅适用于涉路工程项目,不指导公路项目的实施。
第2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2.1 一般规定
2.1.1本条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制定。需要指出的是:
(1).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非公路标志”的要求。
第一,非公路标志是指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牌设施。非公路标志如果设置位置不当,不仅会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也会影响路容路貌;如果设置不够牢固,将会发生标牌跌落或者标牌架倒塌公路上的危险,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公路法》明确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经过公路管理机构的批准,进行严格的事前控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以强化对此类行为的规范管理。
第二,非公路标志管理的着眼点在于规范。由于非公路标志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不同类型的非公路标志应当执行不同的设置标准,本《指南》在评价内容和技术指标拟定时,仅对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区域、位置、间距、高度、尺寸、材料、抗风抗震能力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评价和审批工作中,尚应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高耸结构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2)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架设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要求。
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主要是为了控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因公路
104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防护、养护需要而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为公路发展预留空间,确保公路安全运行。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或埋设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行为,如果由公路管理机构事前对其实施许可管理,实施这些行为对建筑控制区制度设定的初衷影响不大,且也符合绿色交通的理念和我国节约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此外,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基本一致,对此类涉路工程进行许可事项的审查,原则上应确保相关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尽可能远离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线,以免影响公路发展规划设施及对公路路基稳定性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尽量避免因为公路拓宽、改造的需要导致相关管道、电缆、、非公路标志设施的迁移、损坏。
2.1.2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和二十九条相关要求制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考虑到涉路工程项目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不只存在于涉路工程施工阶段,还存在于涉路工程项目运营及养护阶段。故本《指南》对需要提交的实质性申请材料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运营期间养护管理方案。 2.1.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主要是从保障公路安全的角度进行评价,具有很强的公路行业技术属性,所以一般要求具有公路资质的单位出具评价报告。但涉路工程涉及的行业相对较为广泛,往往会涉及到某些具有重大危险源的涉路工程项目,如油气输送管线、加油加气站等,另外如电气化铁路、、超高压输电线路等对公路的交通安全也具有较大的隐患。这些项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等特点,具有公路行业资质的单位往往无法对危险源给出准确的判断。故本指南要求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专项评价,确保涉路工程项目的本质安全。 2.1.4 我国的公路测量主要采用西安1980坐标系、北京1954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6年黄海高程、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为了确保涉路工程与公路之间相对位置的准确性,加强对公路周边涉路工程项目的管理,避免由于公
105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路改扩建工程对涉路工程项目造成破坏。制定本条规定,意在完善公路路产管理,逐步建立公路路产管理系统,为保障公路质量和交通安全奠定基础。
2.1.5 本条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文释义相关要求制定。 涉路施工项目具有很强的公路行业技术属性,为了确保公路安全运行,其设计方案应该由相应资质、熟悉公路行业技术规范的单位编制。如穿越施工,其桥梁、专用通道和保护套管等所承受的主要荷载为公路荷载,如果设计单位不熟悉公路行业的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很难满足公路行业技术要求。
另外,调查中发现,目前我省采用开槽法施工的穿越式涉路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沉降或病害,其主要原因是公路的开挖、回填等施工不规范、不满足公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的。为了保障公路的质量,确保公路行车安全,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资质要求是有必要的。 2.2 安全评价方式
2.2.1 ~2.2.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安全评价制度,主要是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尚未对涉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的条文释义中指出,“安全评价方式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安全评价方式,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依据本条条文释义,明确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方式分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两种形式。
2.2.3 考虑到采用专家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时,其准确程度主要取决于专家的阅历经验以及知识丰富的广度和深度。要求参加评价的专家对评价的系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方面,在专家的选择上,怎样才能保证专家的权威性和专家小组组成合理性,是在实际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专家们来对胜任素质项目进行筛选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性。总的来说,专家评分法具有使用简单、直观性强的特点,但其理论性和系统性尚有欠缺,有时难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06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中亦指出,“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但由于涉路工程所有人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对哪些涉路工程需要进行机构评价,哪些涉路工程可采用专家评审尚不是很清楚。调查发现,我国各省市在对重大涉路工程项目的理解各不相同,对需要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涉路工程项目的规定亦有不同。为避免给我省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参考辽宁省公路管理局多年的审批和管理经验,直接引用《辽宁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施工活动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机构评价”的涉路工程项目进行进一步明确。
2.2.4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有关于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相关技术标准,第三方机构在进行涉路工程评价时,主要还是依靠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而本指南也可能成为今后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主要工具。考虑到项目组的能力有限,项目的研究主要对常规的涉路工程项目研究较多,而对技术相对复杂的涉路工程项目仍缺乏具体的研究与分析(如电气化铁路工程、高压线地埋工程等)。为了保证公路的质量和交通安全,在某些评价指标的制定上出于安全考虑,具有一定的严格性,有可能出现被评价单位不认可的评价结果。专家评价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在缺乏足够统计数据和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定量估计,故当出现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论存在质疑或公路管理部门对评价报告结果不满意时,为保证公路行业与涉路工程行业间的协调发展,就需要借助相关行业专家的力量,做出最终的判断。
2.3 机构评价方式管理规定
2.3.1 目前我国尚没有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资质进行规定,为了更好的保证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质量,对涉路工程进行安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进行适当的要求是有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涉路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的公路行业技术属性,为了确保公路安全运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应该由相应资质、熟悉公路行业技术规范的单位编制。 2.3.2~2.3.7 (略)
2.4 专家评审方式管理规定 (略) 2.5 涉路工程项目审批办理流程
自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后,为保证我省公路的质量和交通安全,我
107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省公路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涉路工程项目审批工作。虽然,“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中已经公布了普通公路审批流程,但仍存在涉路工程建设者不知道穿越公路需要审批,或者知道审批不知道找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情况。
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不仅针对公路管理部门和评价部门,同时也针对涉路工程项目的建设部门。故依据“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对涉路工程项目审批办理流程进行明确,并参考 “辽宁省高速公路审批流程”进行补充和完善。
10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第3章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3.1 一般规定 3.1.1~3.1.3 (略)
3.1.4为了确保涉路工程与公路之间相对位置的准确性,加强对公路周边涉路工程项目的管理,避免由于公路改扩建工程对涉路工程项目造成破坏。制定本条规定,意在完善公路路产管理,逐步建立公路路产管理系统,为保障公路质量和交通安全奠定基础。
另外,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通过修订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各项保密制度,有利于为依法开展保密管理,维护和利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涉路工程项目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可能性比较大,强调保密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 3.2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 3.2.1 基本规定
质量与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成果,评价内容是否全面直接体现了安全评价的质量。为提高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质量,从根源上减少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对公路的影响,项目组根据《辽宁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施工活动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涉路工程现场调研和分析结果制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内容规定,与我省路政管理局相关规定基本吻合。 3.2.2概述的编制 (略)
3.2.3工程概况的编制
工程概况是对涉路工程项目的介绍,评价报告中应对涉路工程所涉及公路的基本情况、涉路工程建设情况以及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叙述。以便于公路管理部门在审批工作开展期间,可以对涉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得到充分的了解。 3.2.3.1项目组在对我省近年来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报告的调查中发现,一些评价机构在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时,在未对地质情况进行论述的情况下便给出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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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全的评价结论,这是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极为不负责的态度。工程地质专业在土木工程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地质工作的质量,对工程方案的决策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由于地质问题引起的工程事故时有发生,轻则修改设计延误工期,严重时造成工程失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给公路的质量安全和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工程地质的应用性很强,各种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都要做工程地质研究,才能使工程与地质相互协调,既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正常运行,又保证地质环境不因工程建设而恶化,造成对工程本身或地质环境的危害。故在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制定时,强调应对涉路工程位置的工程地质进行描述和评价,确保评价内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2.3.2涉路工程所涉及公路在公路路网中的作用、技术指标等情况,直接关系到涉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故对涉路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所涉及公路的概况进行必要的描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地基处理和影响路段的小时交通量,这两项指标是在涉路工程安全评价中极容易被忽略且又对公路质量和行车安全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
(1)路基处理:在公路设计时,对于地质不良的路段经常会采用一些地基处理来保证公路的强度和稳定性。如盘锦地区大多属于软土地基,公路一般会根据公路等级和软弱层厚度的不同,进行换填碎石、抛石挤淤、碎石桩、管桩等处理方式。而在经过地基处理的公路范围内进行穿越施工时,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往往会受到地基处理方式的影响。故在对公路概况描述时,强调需要对地基处理情况进行介绍。
(2)小时交通量:公路上的交通量是涉路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内交通组织设计的重要依据。从交通量的概念来看,随着指定的单位时间的不同,交通量的数值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交通量有年交通量、日交通量、小时交通量和不足1h的交通量几种表达方式。日交通量在道路规划中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它不能单独地作为道路设计、计算和分析的依据,在工程实践中,通常以小时交通量为依据,即以lh为计量单位的交通量,单位是辆/h。由于一般情况下,涉路工程的施工工期都相对较短,采用小时交通量可以更准确的反映涉路工程施工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故强调在公路概况介绍时,应对涉路工程影响路段的小时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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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3.2.3.3涉路工程概况是分析分析涉路工程对公路影响因素的重要依据,合理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组织和应急预案可以有效的保证公路质量和行车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工作中,涉路工程审批主要是针对涉路工程施工活动进行审批,涉路工程项目的申请材料也大多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缺少养护管理方案的编制。但经过项目组的调查发现,涉路工程在运营期间,其养护管理工作也会对公路的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故本条在原有工程概况的基础上,增加了养护管理方案的描述,意在对涉路工程项目进行全寿命管理。关于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方案,可由涉路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并落实。 3.2.4~3.2.9 (略)
3.3专家评审会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要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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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第4章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指标
4.1基本规定
4.1.1摘录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3.6.1条。
4.1.2强调不仅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应保证公路安全,运营期间同样不得对公路运营安全产出影响,同时涉路工程项目对公路的服务水平产生影响进行了规定。
调查了解到,在以往的涉路工程评价工作中,大多注重涉路工程的施工对公路的影响,而忽略了涉路工程建成以后,其运营及养护管理期间对公路安全所带来的隐患。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在审批工作中忽略了运营安全或由于养护不当造成的恶性事故多有发生。如“11·22青岛输道爆炸事件”,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调查发现,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也就是说,由于管线的设置没有考虑运营及养护期间对公路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故《指南》规定:涉路工程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期间不得对公路的运营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另外,某些涉路工程项目虽然其运营期间不会对公路的安全产生影响,但由于涉路工程的建设降低了原有公路的服务水平,最典型的就是由于涉路工程的建设导致公路改线的情况,由于涉路工程建设单位为了节约造价或减少拆迁,对公路改线时其线形指标多采用规范要求的最小值或极限值,虽然从线形指标上看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但未考虑公路线形的连续性,导致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不匹配,轻则降低了公路的服务水平,重则容易造成事故黑点。故规定:涉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宜降低涉路工程附近公路的服务水平。
4.1.3路侧安全净空区是与行车道毗邻的区域,其内应禁止对失控车辆有潜在危险的障碍物存在(如树木、立柱、涵洞端墙、桥梁墩台和陡坡等)。在实际工作中,净区条件很难达到理想化,特别是我省在公路建设工作中,为了贯彻绿色交通理念和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能满足路侧安全净空区的道路相对较少。所以指南制定了优先顺序对策。能不侵占公路路侧安全净空区的尽量不侵占;必须侵占的,尽量让危险物离道路更远一些;特殊情况下必须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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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就要采用解体消能设施或装置,来降低车辆与其碰撞的严重性;必要时还需对危险物进行标识和防护。
4.1.4调查发现,现实中涉路工程项目的支撑结构侵占公路路侧安全净空区的情况时较为常见的,为协调好公路部门与各行业之间的关系,并保证公路运行安全,《指南》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以及铁道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设置护栏的通知》(铁运函【2005】978号)中相关规定制定本条。
4.1.5涉路工程许可的设定,其初衷就是为了规范涉路工程项目的管理,防范不规范的涉路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以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基于此,《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许多制度的设计,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调查发现,涉路工程项目维修及养护期间往往会对公路运行安全产生影响,如并行埋设于路面下的管线,如设计时未考虑设置检修通道,当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势必需要对路面进行二次开挖。一般情况下,对管线进行维修的施工一般归类于抢修项目,抢修项目对路面进行开挖施工时往往是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这就导致此类项目的施工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对公路的质量和行车安全影响极大且处于不可控状态。项目组在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研究时,一直注重对涉路工程项目的全寿命评价,故规定涉路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其运营、维修、养护等对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1.6 参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相关要求制定。 4.1.7 强调涉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公路规划的需要。
4.1.8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原因有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会对周边的涉路工程设施产生影响,故不建议在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涉路工程活动。另外,如在涉路工程设施的维修会妨碍交通的路段,会引发交通事故,从而带来安全隐患,故进行涉路工程评价时,应综合分析涉路工程位置道路的交通安全情况以及由于涉路工程项目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4.1.9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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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4.2 跨越式涉路工程 4.2.1基本规定
4.2.1.1 ~ 4.2.1.4(略)
4.2.1.4 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6.6条相关规定编制。
4.2.1.5调查发现,公路交叉口、曲线内以及桥梁和隧道周围是公路交通事故的多发路段,在这些路段进行涉路工程施工,必然会给公路的交通安全带来影响。故课题组在进行《指南》的编制时,借鉴广西省地方标准《涉路工程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相关规定,对交叉口、桥梁、隧道以及小半径曲线周围进行涉路工程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规定。 4.2.2电力线、通信线
4.2.2.1参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相关要求制定。 4.2.2.2摘录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3.6.1条。
4.2.2.3参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相关要求制定。 4.2.2.4参考《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第3.0.7条制定。 4.2.2.6参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相关要求制定。 4.2.2.7本条参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第16.0.10制定本条。禁止设置接头的主要原因是避免强度不够造成事故隐患以及考虑检修困难。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在电力规范的基础上予以提高,规定其他等级公路不宜设置接头。
4.2.2.8本条参照《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2.2.9本条参照《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括号内数值电力规范是对的“高速公路”提出的,考虑到一级公路在交通量等方面与高速公路较为接近,倒塔后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比较大,故提高与一级公路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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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4.2.2.10 (略)
4.2.2.11 考虑到通信线路一般净高较小且不容易被发现,极易引发交通安全隐患,在对我省公路进行调研时,也发现有通信线路被超限车辆刮断的现行。故要求跨越公路的通信线上应设置警告标识。
4.2.2.12摘录自《通信光缆线路施工规范》第四项架空光缆敷设中的第2条。 4.2.2.13摘录自《通信光缆线路施工规范》第四项架空光缆敷设中的第。 4.2.2.14依据《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规范第6.4.相关要求制定
调查发现,目前通信线路跨 越公路时,被车辆刮断的现象时 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限车辆屡禁不止; 2)冬季除雪不及时净高变小; 3)养护不及时,通信线松弛。
同时我省冬季积雪、路面中修等可能会对净空产生一定的影响,考虑为路面中修改造留有一定的富余高度,故将通信线跨越公路的净高指标进行了适当的提高。为保证公路通行安全,故在路线规范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 4.2.3油、气、水利、热力等管线
4.2.3.1摘录自《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9条。
4.2.3.2 水利管线跨越公路,虽不在公路建筑限界之内,但经常漏水,也会损害公路路基稳定或引起边坡失稳。石油、天然气等管线跨越公路时,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将对公路及其设施构成潜在安全威胁。安徽省地方标准中规定,油气管线禁止跨越公路,但考虑到禁止管线跨越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我省盘锦地区,由于地下水较为丰富,地下管线错综复杂,有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得不采取跨越方案,完全禁止跨越可能会制约油田的发展,故规定不宜跨越,对油气等管线跨越留有一定的余地。
4.2.3.3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4条制定。 4.2.3.4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相关规定制定。跨越公路的构造物跨径大小将对公路后期改扩建形成较大影响,如在初期跨径设置过小,后期公路加宽将无法实现,同时公路两侧设置的结构物实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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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驾驶者的行车视线造成一定影响,故设置跨径时应满足两者的要求。
4.2.3.5参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相关要求制定。要求跨越公路结构物应满足公路的建筑限界的要求,同时考虑公路后期加铺改造及辽宁地区冬季路面积雪厚度等因素,将等级路的最小垂直净空有所提高。同时超高、超载车辆较多,防止车辆对管线造成刮碰破坏,在两侧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构筑物。 4.2.3.6(略) 4.2.4公路、铁路
4.2.4.1参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相关要求制定。要求跨越公路结构物应满足公路的建筑限界的要求,同时考虑公路后期加铺改造及辽宁地区冬季路面积雪厚度等因素,将等级路的最小垂直净空有所提高。
4.2.4.2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6.6.4条制定。 4.2.4.3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相关规定制定。 4.2.4.4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4.4条制定。 4.2.4.5 摘录自《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2.4条。 4.2.4.6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相关规定制定。 4.2.4.7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第5.32条相关规定编制。
4.2.5企业生产输送廊道
(略),主要参考公路、铁路桥梁跨越公路相关要求制定。 4.3穿越式涉路工程 4.3.1基本规定
4.3.1.1提出一级公路5年内不宜进行穿越,其他等级3年内不宜挖掘,意在保护公路路基的质量安全,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强调涉路工程规划应结合公路规划同步实施。考虑到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困难,故采用了“不宜”。
4.3.1.2根据对我省涉路工程现状的调查发现,开槽法穿越施工后,公路路基和路面的施工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路面沉降、破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路的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目前我国的非开挖技术日益成熟,根据调查结果,如果对非开挖施工进行合理的控制,可以有效的减少涉路工程对公路质量和行车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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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禁止二级公路采取开槽法施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且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公路交通量相对小一些,开槽法施工对公路运营的影响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故仅规定了一级公路“应”采用非开挖方式,二级公路采用了“宜”。 4.3.2管线穿越 4.3.2.1一般规定
(1) 本条参照《关于加强我省普通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2)公路交叉口、桥梁、隧道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管线穿越。”制定。 考虑到仅几年我省实际情况以及在执行上的困难,进行了适当的修改。这里所指的交叉路口是指等级公路与等级公路之间的交叉,主要为避免穿越工程对公路拓宽所造成二次拆迁困难而制定。考虑到小桥、涵洞与穿越工程之间的冲突不大,故本条仅规定中桥以上的桥梁附近禁止穿越。
(2) 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9.5.3条制定。
(3) 本条摘录自《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5条。 要求穿越式涉路工程设置保护套管,一是可保护穿越工程管线的安全,避免公路改扩建期间对工程管线产生破坏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对涉路工程管线外设置套管,可以减少管线养护维修期间对公路的破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管线穿越一级公路时,应设置地下专用通道,项目组经过讨论,认为此处所指的“专用通道” 形式可以多样,但应满足一点,就是应保证检查、养护与维修工作能够正常进行所需要的空间,避免穿越管线养护或维修时,对公路进行二次开挖从而对公路的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4)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和《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相关要求制定。
(5)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6条相关要求制定。 (6)摘自《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第4.2.3条。
(7)摘自《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第7.1.11条和第7.1.12条。
(8)~ (9)参照《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相关要求制定。
(10)摘自《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第7.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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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11)摘自《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第7.1.7条。 (12)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9.5 条相关要求制定。 (13) 参照《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第16.3条相关要求制定。
4.3.2.2开槽法穿越
(1)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6条和《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第7.1.9条相关要求制定。
(2) 参照《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 50424)第10.5条相关要求制定。
(SY/T 0325)第7.2条相关要求(3) 参照《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作法》制定。
4.3.2.3顶管法穿越
(1) 采用顶管法敷设穿越管道,如果孔洞尺寸较输送管道或者套管过大,容易产生路基的塌陷,造成穿越管道受力不均匀和路面破坏,影响交通和管道运行,因此,要控制孔洞的直径。出现孔洞过大现象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充填过大的孔洞,避免造成路基的塌陷;如果钻孔、顶管、隧洞必须废弃时,应该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如低等级混凝土填实孔洞。本条规定主要参照《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制定。
(2)主要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和《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组沉降观测试验结论编制。规定管顶覆盖层厚度主要是为了减少地面沉降。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有关规定,道路在行车荷载作用下,路面以下将产生显著的应力状态,当达到一定深度时,行车荷载引起的附加应力与路基土自重所引起的应力比值很小时(不超过0.1~0.2),轮重引起的附加应力可以忽略不计。重型汽车路基工作区深度可达3.0m左右,为避免管道穿越施工期间公路车辆对穿越施工造成严重的影响,故建议管道应埋设在重型汽车路基工作区之外。
(3) 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第4.2.1条制定。 (4) 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第4.3.1条制定。 (5) 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第5.2.1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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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6) 参照《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第5.2.2条制定。 (7) 参照《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试行)第1.0.11条制定。 4.3.2.4水平定向钻法穿越 (1) 略
(2) 参照《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水平定向钻穿越设计规范》(SY/T 6968)第8.0.3条相关要求制定。
(3) 主要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和《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组沉降观测试验结论编制。规定管顶覆盖层厚度主要是为了减少地面沉降。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有关规定,道路在行车荷载作用下,路面以下将产生显著的应力状态,当达到一定深度时,行车荷载引起的附加应力与路基土自重所引起的应力比值很小时(不超过0.1~0.2),轮重引起的附加应力可以忽略不计。重型汽车路基工作区深度可达3.0m左右,为避免管道穿越施工期间公路车辆对穿越施工造成严重的影响,故建议管道应埋设在重型汽车路基工作区之外。
另外,由于定向钻穿越需要先进行钻孔,钻孔坍塌的几率相对较大。通过实验观察发现,定向钻施工所引起的沉降值主要与管道覆土厚度和管径有关,为了探讨定向钻施工对路基沉陷的影响程度以及沉降公式的适用性,课题组在研究期间对定向钻穿越施工引起的沉降值进行了一定的观测。从观测结果上看,经验公式对定向钻穿越的预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处于保护公路质量和行车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覆土厚度的规定时处于保守考虑,规定覆土厚度不小于10倍管径。 (4)定向钻穿越时为保证管线回拖时可以顺利的通过,往往在穿越施工时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孔。调查发现,如果孔洞尺寸较输送管道或者套管过大,容易产生路基的塌陷,造成穿越管道受力不均匀和路面破坏。所以应对定向钻穿越的扩孔尺寸进行适当的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中对定向钻穿越的扩孔最小值进行了要求,也是避免出现定向钻回拖困难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到,穿越公路的水平定向钻长度一般相对较短,一般不需要过大的扩孔直径,但过小的扩孔直径也会给施工上带来困难,综合考虑定向钻的施工特点以及路面沉降需求,对定向钻扩孔直径进行了适当的规定,由于对定向钻穿越沉降观测的时间相对较短,加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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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题研究期间,可提供观测的工程项目较少,本《指南》中规定的指标有待于在实际工作进一步观测和完善。 (5)略
4.3.3公路、铁路穿越
(1)~(5)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制定。
(6) 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第3.1.制定。
(7) 本条的制定主要考虑到电气化铁路的电力系统对公路桥梁具有一定的影响,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故课题组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制定。 4.4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4.4.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4.4.1.1 本条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9.1.2条,《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4.3条,《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征求意见稿)3.1.2条、3.1.4条相关规定制定。
交通管理方式的选择对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平面交叉口的通行效率具有显著的效果,选择时应进行综合分析。
4.4.1.2本条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10.3.1条、10.3.2条、10.1.4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9.1.3条相关规定制定。
4.4.1.3摘录自《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10.2.1条、10.2.2条10.2.3条。
4.4.1.4摘录自《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10.4.3条。
4.4.1.5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10.1.6条制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中只规定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没有三、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口间距要求,考虑三、四级公路具有集散公路性质,因此三、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按照二级集散公路的要求控制。
4.4.1.6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10.1.5条、10.5.1条、10.5.2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9.1.6条,《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征求意见稿)5.5.1条、5.5.2条、5.5.3条、5.5.6条、5.5.、5.5.9条、5.5.11条、5.8.1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7)4.1.7.1条、4.4.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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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4.1.7.6条以及相关书籍制定。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左转弯车道,应由渐变段、减速段和等候段组成。为进一步细化左转弯车道的各个段落,本条结合《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的规定,增加主线偏移段,即左转弯车道由主线偏移段、渐变段、减速段、等候段组成。
结合周蔚吾等对右转弯车道的研究,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右转弯车道宽度为5m;当公路等级比较低,宽度也不大,仅能设置双向两车道时,右转弯车道宽度应不小于6m,以保证所有载重汽车能顺利转弯。 4.4.2加油加气站
4.4.2.1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4.0.1条、4.0.3条、4.0.4条制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4.0.2条,《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10.2.2条、12.4.制定。
公路平面交叉口为公路重要的节点,车辆于此处汇流,可将交叉口当作重要公共建筑物对待,因此要求不应小于50m。事故多发路段容易造成车辆拥挤,如加油加气站于此处接入,将可能产生事故率的提升,因此此种路段不宜设置加油加气站。
一般情况下,加油站进出车辆频繁,且各种车型均具备,因此加油站引导纵坡不宜过大,应参照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来执行。当加油站等级较低,且受地形条件时,可参照12.4.执行。为保证不影响主线车辆通行,引道长度不应小于10m。
4.4.2.2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4.0.4条、4.0.5条、4.0.6条、4.0.7条、4.0.、4.0.制定。
4.4.2.3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第7.2.2.2条、7.2.2.3条,结合周蔚吾等人的研究成果,加油加气站前后设置的预告标志设置在加油站出入口前后200-500m范围内。按路权分配原则,加油加气站出口行车方向与沿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同时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出口行车方向与沿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反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一级公路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大,进出加油站车辆相应较多,做专门的渠化设计有助于交通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同样,对双向两车道公路加油加气站前应施划禁止超车标线也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设置道口标柱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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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过往车辆提前发现加油站出入口,隔离设施和警示柱能够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4.4.3公路与乡村道路
4.4.3.1参照《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征求意见稿)8.1.3条、8.2..2-8.2.制定。
4.4.3.2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12.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9.1.3条制定。
4.4.3.3乡村道路一般等级较低,为保证主路车辆行驶安全、顺畅,应采用主路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当乡村道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过主路需求量较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可采用信号控制。
我省乡村道路接入位置千差万别,有些接入位置的选择很不合理,因此良好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将会保证路上行驶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必要的警告标志、让行标志及道路标柱的设置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4.4公路沿线单位
4.4.4.1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12.4.制定。
公路沿线单位接入与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有类似性,可参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部分规定执行。对于一般的厂矿企业单位不应在干线公路上随意开设路口,应通过辅道连接到指路,再连接到主路上,从而保证干线公路的畅通。 4.4.4.2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4.9.2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4.11条、4.12条制定。
公路沿线单位根据单位的规模,出入人员的数量等应采取主路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当单位规模较大,出入人员较多以及事故率较高时,必要时采取信号控制措施,以保障单位人员的安全。道口标柱、警告标志及交通标线等安全设施,可起到警示作用,规范交通行为。 4.5并行式涉路工程 4.5.1基本规定
4.5.1.1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9.5.1条制定。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4.5.1.2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交通量相对加大,一旦埋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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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压力管线出现破裂、泄露等事故时,造成的后果相对较为严重,根据《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文件》(辽交公工发【2012】90号)文件相关要求,参照安徽省、广西省等成功经验,规定“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目的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的保证公路安全。
从我国现有小城镇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多数小城镇是沿公路两边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公路沿线特有的经济价值和走廊带资源也成了许多行业首选的地理位置,考虑的涉路工程管线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有关规定:”15.2.2 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规定其他等级公路的行车道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
4.5.1.3本条主要考虑美观和节约资源等方面因素制定。 4.5.1.4 (略)
4.5.1.5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原因有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会对周边的涉路工程设施产生影响,故不建议在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涉路工程活动,如在涉路工程设施的维修会妨碍交通的路段,会引发交通事故,从而带来安全隐患,故进行涉路工程评价时,应综合分析涉路工程位置道路的交通安全情况以及由于涉路工程项目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4.5.1.6(略)
4.5.2电力线、通信线、信号发射塔
4.5.2.1本条参照《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规定、《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相关条款制定。其中考虑到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除了在控制车辆出入方面存在差异外,在交通量以及涉路工程项目引起的事故后果上基本相似,故将一级路与架空线路的距离要求提高至于高速公路相同的等级。
4.5.2.2参照《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60)第3.4.7 3条制定。 4.5.2.3~4.5.2.5参照《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第6.2章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第5.3章相关要求,并考虑公路施工安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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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本条。
4.5.3油、气管线
4.5.3.1参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第4.2.1条相关要求规定。 4.5.3.2参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关于处理石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制定。
由于一级公路相对于其他等级的公路来说,具有相对重要的位置,交通量相对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其影响程度是巨大的,所以将一级公路单独进行规定,对一级公路,仍参照《关于处理石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另外,由于《关于处理石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相对较早,难以适应我省目前的竞价发展状况,故对二级及以下公路,考虑到发生事故的几率和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参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输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相关规定编制本条。
考虑到公路车辆存在驶出路外的风险,如果驶出路外的车辆对输油或输气管线产生碰撞,极易造成二次特大或重大事故,故要求地上管线不得埋设在路侧安全净区内,当然,如果特殊情况下受到制约因素较多时,可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敷设在公路安全净区内,但必须对管线采取加强保护措施,保证车辆撞击后不会存在发生二次事故的可能。
4.5.3.3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关于处理石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第3.3.7条相关要求制定。 4.5.3.4 ~4.5.3.5 略 4.5.4水利、热力管线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以及《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要求编制。 4.5.5非公路标志 4.5.5.1基本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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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4.5.5.2设置位置
(1) 参照《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相关要求制定。
(2) 参照广西省地方标准《公路涉路工程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制定本条规定。 (3)~(4)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原因有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会对周边的涉路工程设施产生影响,故不建议在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涉路工程活动,如在涉路工程设施的维修会妨碍交通的路段,会引发交通事故,从而带来安全隐患。
(5) 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相关要求制定本条。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本条规定主要参照《北京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2.3.2条:“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路段间距不宜小于60m,其他公路间距不宜小于30m。” 相关要求制定。
(7) 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相关要求制定本条。
4.5.5.3 版面设计
(1) 参照《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相关要求制定。 (2) 无数的交通事故证明,驾驶人注意力是否集中,是避免或发生事故的关键所在。而电子显示屏有声有色的画面音响随时吸引着驾驶人的注意力,使他们难以集中精力驾驶车辆及随时处置突发情况,难以保证安全。
(3)参照《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相关要求制定。
(4) 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相关要求制定本条。
4.5.6公路、铁路 4.5.6.1略
4.5.6.2参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相关规定,并考虑公路排水系统的实际设计理念和路基安全编制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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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4.5.6.3参照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条。
4.5.6.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条文解释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本条款考虑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使用功能接近,故规定一级公路参照高速公路执行。
4.5.6.5~4.5.6.6参照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条。 4.6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施工活动 4.6.1 基本规定 4.6.1.1(略)
4.6.1.2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第9.5.5条相关要求制定。 4.6.1.3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制定。 4.6.1.4(略)
4.6.1.5为保障公路桥梁的结构安全,不仅需要对利用设施的附加荷载进行验算,还用考虑施工荷载对公路桥梁结构安全的影响。 4.6.1.6(略) 4.6.1.7(略) 4.6.2 通信线、电力线
4.6.2.1~4.6.2.2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第5.6条相关要求制定。
4.6.2.3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第6.2.14条相关要求制定。 4.6.3 其他管线
4.6.3.1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3.0.7.2条相关要求制定。 4.6.3.2参照广西省地方标准《公路涉路工程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制定本条规定。
4.6.3.3参照《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第7.0.10条相关要求制定。4.7施工安全
关于涉路工程施工安全部分的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公路桥涵施工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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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并参照各行业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进行必要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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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第5章 涉路工程施工区安全作业规程
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或多或少的会对公路的行车安全产生影响。为了减少涉路工程项目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指南》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并结合不同涉路工程的施工特点,对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区相关要求进行了适当的规定,同时结合我省普通公路特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省一级公路普遍未设置分隔带,导致中间带没有足够的空间设置临时安全设施,故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临时标志移至路肩部分。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中间带有条件设置临时安全设施时,尚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示例 本指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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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第6章 涉路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了涉路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制度,规定:“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项目组在对我省普通公路调研期间,发现现有涉路工程项目普遍存在养护不到位的情况,对公路的质量和行车安全产生了极大的隐患。为保证涉路工程项目的全寿命管理,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主要参照了安徽省地方标准《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对涉路工程的验收及养护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加强涉路工程验收管理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不得违反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责任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涉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行政许可做出决定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是出于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或是出于赶进度等原因,不严格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屡见不鲜,对公路的质量和行车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许可验收工作制度,明确涉路施工完毕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对是否落实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评估,对于未经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为确保许可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项目组提出“应对涉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必要的监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事后监督手段,不通过验收的方式,难以确保申请人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到位,在具体的验收工作中,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涉路施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执行许可决定、是否满足公路安全运行要求等作出全面的评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予以更正。同时考虑到在涉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是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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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可、谁验收、谁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故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2.强调加强涉路工程养护管理
涉路工程设施往往是永久性设施,涉路施工实施完毕后,如果所有人、管理人疏于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可能会对公路安全运行带来巨大的隐患。对许可项目实施后续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上述规定,为切实强化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规定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鉴于涉路工程设施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建立自检制度;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项目组在对我省普通公路调研期间,现有涉路工程项目普遍存在养护不到位的情况,对公路的质量和行车安全产生了极大的隐患。为保证涉路工程项目的全寿命管理,对涉路工程的验收及养护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我省对涉路工程项目的养护管理经验相对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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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指南 条文释义 项目组在安徽进行调研期间,充分学习了安徽省关于涉路工程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安徽和广西省地方标准的相关做法,制定了适用于我省普通公路现状的涉路工程养护管理方案,意在加强涉路工程运营期间的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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