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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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和记大功。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
(一)在对外服务和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二)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在物流分公司组织的各项技能比赛中,成绩优异的; 在物流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 (四)在兴龙控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 (五)在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六)其它应当给予嘉奖的。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记功:
(一)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见义勇为或敢于揭发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保护公司财产,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堵塞漏洞,使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免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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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应当给予记功的。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记大功: (一)勇于开拓市场,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贡献显著的;
(二)在研发、技改攻关项目中成果突出,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贡献显著的;
(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使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其它应当给予记大功的。 第 操作办法:
(一)员工有嘉奖、记功行为的,所属部门根据事实提交书面材料,经部门经理审核,报物流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物流分公司综合企管部门备案;
(二)员工有记大功行为的,所属部门根据事实提交书面材料,经部门经理审核,报物流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报物流集团总经理签批后执行,物流分公司综合企管部门、物流集团综合企管部门备案;
(三)对员工的奖励,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嘉奖:20—50元现金或等值物品; (二)记功:100—200元现金或等值物品; (三)记大功:300—5000元现金或等值物品。
第三章 处分
第十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50元的经济处罚(处分与经济处罚可以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一)违反公司着装礼仪规定的; (二)工作时间吃零食的;
(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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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迟到、早退的;
(五)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务的; (六)班中躺卧休息的;
(七)未经允许进入要害部门或岗位的; (八)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接见亲友的; (九)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十)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妨碍他人工作的; (十一)消极怠工的;
(十二)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 (十三)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记过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60—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酒后上岗的; (三)工作期间睡觉的;
(四)每月迟到、早退三次或旷工一天以下的; (五)对下级考核弄虚作假、显失公平、公正的; (六)遗失、损毁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 (七)累计有两次“警告”处分的;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工作现场的; (十)未履行交手续的; (十一)在工作场所玩游戏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一个月内旷工累计2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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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诬陷,制造事端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四)伪造出勤记录、假期证明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影响较大的; (六)遗失、损毁公司密级文件的;
(七)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八)累计有两次“记过”处分的;
(九)弄虚作假、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纪录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浪费原材料、能源的; (十一)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的。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连续旷工3天、月累计旷工4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的; (二)打架斗殴的;
(三)伪造个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资料的; (四)伪造、变造文件、印章、笔迹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000元以上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有盗窃、传销、行骗、聚赌、吸毒、涉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九)不按防火规定操作,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捞取个人好处,贪污、受贿、索贿的; (十一)传播虚假信息,使公司蒙受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十二)累计有两次“记大过”处分的; (十三)拒签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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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十五)利用公司设备、设施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十六)恶意攻击公司网络的; (十八)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五条 操作办法:
(一)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由员工所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核确认,报物流分公司综合企管部门审核,报物流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解除劳动关系,由物流分公司提出意见,报物流集团综合企管部审核,工会同意后执行;
(三)员工违纪后,须在过失单上签字;若员工拒绝签字,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过失单仍然有效;过失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综合企管部门、所属部门、员工各留存一份;
(四)员工违纪并有经济处罚的,由综合企管部开具《扣款通知单》,《扣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员工本人一联,存根一联,员工将罚款交至综合企管部文员,综合企管部文员每月将员工缴纳的罚款统一交至财务部。综合企管部应完整留存已下发的《扣款通知单》存根联,不得私自销毁或丢弃,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安排。
(五)领取《扣款通知单》时须以旧换新,领取新的同时注销旧的登记号,作废的单据必须联次齐全一并退回。
(六)员工受到处分,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记入本人档案;
(七)员工因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应当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八)涉及质量、安全、设备及文明生产等奖罚内容,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兴龙广缘物流分公司综合企管部会同工会进行解释和修改,在执行过程中,如员工与公司双方发生争议,需与工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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