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福利费发放规定
⼀、企业职⼯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提供的除职⼯⼯资、奖⾦、津贴、纳⼊⼯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保险费(年⾦)、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以外的福利待遇⽀出,包括发放给职⼯或为职⼯⽀付的以下各项现⾦补贴和⾮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卫⽣保健、⽣活等发放或⽀付的各项现⾦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因公外地就医费⽤、暂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疗养费⽤、⾃办职⼯⾷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堂统⼀供应午餐⽀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以及集体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费⽤。
(三)职⼯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和管理的专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的基⾦⽀出。
(四)离退休⼈员统筹外费⽤,包括离休⼈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员其他统筹外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员统筹外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安置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异地安家费、独⽣⼦⼥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中的其他⽀出。
⼆、企业为职⼯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货币化改⾰的,按⽉按标准发放或⽀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职⼯⼯资总额,不再纳⼊职⼯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货币化改⾰的,企业发⽣的相关⽀出作为职⼯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的统⼀规定,不得再为职⼯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发放的节⽇补助、未统⼀供餐⽽按⽉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资总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