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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期间车辆通行安全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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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施工期间车辆通行安全责任书

根据《公路法》、《重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在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联合通告》等相关文件、法规的规定,为确保 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的车辆通行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办理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必须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 所有进入施工区域的车辆必须持 项目部统一签发的《通行

证》,自行车、摩托车、客车、轿车等非施工车辆不得进入。通行车辆应随车携带《通行证》,并放置于显著位置,积极配合、服从项目部委托执法队的检查。

二、 每个办理通行证的单位必须提交申请以及签订本责任书,

并由单位盖章后,才能生效。

三、 进入施工区域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

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在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联合通告》,严禁超载(施工车辆准载人数不得超过3人含驾驶员),时速应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不得违章行驶,严禁违章调头、逆行、穿越分隔带等。

四、 通行车辆在施工区域造成的工程损失、路面污染等应照价赔偿 五、 出现以下行为,业主立即收回通行证,取消该单位的通行资格,

并不再办理通行证。

1、 拒不服从业主委托的执法队的检查、安全管理等。 2、 造成高速公路设施损毁以及出现安全隐患。 3、 租借、转让通行证 4、 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证 5、 为非施工车辆办理通行证

六、 如车辆在施工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无论相关部门如何判定责

任,均由办理通行证单位和车辆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其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无关。

七、 业主有权随时封闭路口进行交通管制,以及取消通行证。 八、 车辆通行区域为E1标E匝道至E9标羊桥坝(原上璜)收费站

处,不得在其他施工区域通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办理通行证单位:(盖章)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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