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应该如何投诉?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投诉方式凡车主认为汽车产品存在《规定》中所述缺陷,均可提出投诉。投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投诉方式上,消费者或车主可以使用制造商提供的“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直接向制造商投诉,也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用电子信箱投诉时,消费者可到http://www.qiche365.org.cn 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汽车质量投诉登记表文档,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发送到
zhaohui@qiche365.org.cn。普通邮寄投诉,需要到下载中心下载并打印汽车质量投诉登记表文档,按照要求填写好相关信息后,将登记表邮寄到汽车质量信息数据分析中心,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产品质量处(注明:汽车召回),邮编:100088。 投诉过程投诉过程包括如下3个步骤:
车主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车主联系信息)→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具体信息、经销商信息)→缺陷信息(车辆缺陷描述、缺陷发生的状态、车辆事故描述)。
投诉过程中车主可能用到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购车票据、保险单等。
●《规定》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如果发现一款进口汽车有缺陷而没有召回,海关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在《规定》中,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条指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据介绍,信息中心将通过以下手段进行工作: 1.收集信息。
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主要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以及各地质检部门、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和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车主信息、事故信息、汽车技术信息、国内外汽车安全标准、汽车检测方法等。 2.进行信息备案和管理。
管理和备案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如VIN码以及汽车配置信息、TSB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信息和维修商、经销商、进口商、租赁商、配件商、检测机构、专家的名录信息。 3.整理、分析和过滤信息。
向召回和三包管理中心提交各种报表,每周五提交一次,在遇到比较紧急的情况,如有严重交通事故的缺陷投诉、国外同类汽车公司发布召回等情况时,在当天提交,包括完整的质量投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表。 4.与制造商进行信息沟通。
定期(每月25日前)向制造商提供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汽车质量和投诉信息。
5.利用网络发布信息。
发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报告,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车主,所有召回资料都将保存在数据库中,以供查询。 6.与国外进行信息交流。
根据召回管理中心的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机构的信息和技术交流,主要采集有关汽车安全、标准、法规、检测方法、召回案例、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