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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

资本弱化是公司进行投资时,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这种行为减少了本国税收收入,受到了许多国家的。我国有必要加强对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

标签: 公司 资本弱化

一、资本弱化与公司的国际税收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资本的比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资本弱化解释为: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从表面上看,资本弱化是一种企业行为,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税收上的。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为了防止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款流向国外。

根据各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税。而公司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结果是减少了公司所得税。当公司进行投资时,需要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利息收入与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这促使公司将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可见,资本弱化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Andrew M.C.1995年):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子公司能获得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对各主权国家而言,资本弱化即减少了本国的税收收入,危害本国的经济利益。

二、资本弱化的经济学分析

在公司资本总额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债务/股本比率合理,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承担市场风险

的资金需要,并获得财务上的良好反应,即资本结构达到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负债经营就是资本结构弱化。

负债经营能否带来税收利益是公司财务最古老的问题之一,至少可以追溯到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Franco Modigliani)和默顿﹒米勒(Merton Miller)创造性提出的MM理论。MM理论解释解释资本结构首先考察完全资本市场(perfect capital market)下的负债经营。完全资本市场没有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破产成本和税收。M&M证明了在完全资本市场条件下,负债经营不会带来额外收益。也就是说,在不存在市场缺陷的条件下,资本结构不会影响公司的价值,从而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无关。此后,M&M放宽了完全资本市场的假设,他们发现,如果除了公司税以外,市场是完全的,负债经营将使得公司价值上升,因为公司不能在计税时扣除分配给权益资金的股利支付,而债务利息支出却可以税收扣除。因此,举债公司的价值等于不举债、全部资金都是权益资本的公司价值加上负债经营的税收收益。

按照MM理论,公司可以增加负债经营来增加公司价值,并且从理论上来说100%的负债产生最大公司价值。所以,所有公司都希望处于所有现金流都以债务利息形式支付出去。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公司不会如此极端地举债,因为多种因素阻碍了公司完全负债经营。如破产成本,随着公司的负债增加,它们处于没有足够现金流支付债务利息的财务状况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破产或更一般的财务困难可能引起棘手和代价昂贵的解决过程,而发生财务困难引起额外成本可能性的增加会成为负债经营税收利益的一个抵减项。所以,尽管负债经营的税收利益是巨大的,公司还是必须保持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良好比率。

三、各国对资本弱化的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AndrewM.C.Smith,1995年)。

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本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对于采用固定比率方法的国家,对债务/股本比率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美国为1.5∶1,加拿大为3∶1,法国为1.5∶1,德国为1.5∶1,日本为3∶1,韩国、南非、印度为1.5∶1,俄罗斯、西班牙为3∶1等。这些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方法的国家,对待超过界限的利息的处理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模式:

(1)对为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支付的利息不予作为费用扣除。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法国采用类似方法。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①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因为贷款利息在来源国被征税,而在利息获得者的居住国还要被征税,获得者在居住国纳税时,其在收入来源国负担的利息所得税得不到抵免。②超额利息不被扣除,会减少公司利润,从而导致对股东分配的减少,而提供贷款资本金的股东只是股东的一部分。由部分股东造成的结果,却由全体股东承担,有失公平。

(2)将超额利息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息。对超过固定比率的利息,不仅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明确将其重新归类为公司分配利润或股息,按股息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采用这一方法,“贷款”提供者获得的这部分“股息”在收入来源国承担的所得税和较低的预提税(如果有双边税收协定存在的话),可在其向居住国纳税时获得抵免。因此,此方法更合理一些,在德国、韩国、南非和西班牙等国采用。

(3)特别的规则除了上述处理办法外,许多国家还就特定行业或经营领域规定了特别的规则。①规定某些行业免于适用资本弱化税制,如德国规定银行只要对其非居民股东提供的贷款资本金按固定利息率支付利息,就不适用资本弱化的规定。②对某些行业规定了较高的固定比率界限,如澳大利亚对某些金融机构放宽固定比率界限,从3∶1放宽到6∶1;德国对持股公司的固定比率界限放宽到9∶1(因为德国对持股公司的子公司不给予安全港界限)。③一些国家不普遍推行资本弱化规定,而只在某些行业实行,如挪威的资本弱化规定只适用于在架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公司,瑞士只在不动产投资公司采用资本弱化规定。

四、我国存在的资本弱化分析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外企总数达49万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是亏损状态。有相当部分的公司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苏晓鲁,2004年)。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避税工作为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外资公司避税方式也随之不断翻新。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外资公司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所利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用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

为了防止公司大规模避税,保证一国的税收收入,制定一套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但资本弱化的法规过严会有较大的副作用,比如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本国的公司从境外关联公司借入资金,但如果公司可以从国外关联公司以更优惠的条件借入资金,那么在资本弱化法规这种人为的下公司就可能被迫从非关联公司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这对公司的经营效率是十分不利

的。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并分析国外已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

参考文献:

[1]王进猛等人:资本弱化的国际比较及影响评析[J].涉外税务,2003.7

[2]王逸: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J].世界经济,2000.5

[3]朱青:国际税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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