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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冷暴力时怎么离婚

来源:华佗小知识

对于一方遭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的,可以采取两个方式,第一种,第二种是的方式。那么,假设夫妻可以对离婚、孩子的以及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诉要求离婚。在一般的诉讼离婚过程中,只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那么在进行了认定以后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但是所谓家庭冷暴力其本身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其家庭冷暴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件事实。所以,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应当收集更多对方实施冷暴力的相关证据,如视频、亲属的证明、居委会的证明等等一系列的证据,以此证明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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