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肥禁摩范围法律问题

合肥禁摩范围法律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随着合肥市城市规模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为进一步优化交通结构、打造绿色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正全力推动公交都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同时也在不断完善慢行系统建设以及强化公共自行车的管理。

法律依据: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条 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市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

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可以对摩托车的通行采取措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市区以外的摩托车、取得市区以外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三)本市大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四)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禁止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除驾驭人外畜力车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

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