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融资担保的定义、融资担保公司的概念以及企业融资担保所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企业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在申请融资担保时,企业需要具备法人单位资格、经营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委托担保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
法律分析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二、企业融资担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融资担保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法人单位。
2.至少有1—2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3.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经营状况良好,预期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足以支持到期还本付息。
5.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真实,金额适当。
6.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三、企业融资担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融资担保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委托担保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贷款上学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
10.主要负责人简历;
11.董事会或股东会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决议;
12.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13.公司财务情况及年报、近期报表编报说明;
14.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1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产品介绍等复印件等。
拓展延伸
根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融资担保申请书、融资担保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银行开户许可证、反洗钱证明、资信证明、抵(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保证人、保证人资信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结语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企业融资担保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是法人单位。2.至少有1—2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财务报表已经审计。3.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4.经营状况良好,预期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足以支持到期还本付息。5.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真实,金额适当。企业融资担保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委托担保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贷款上学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7.公司章程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9.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10.主要负责人简历;11.董事会或股东会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决议;12.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13.公司财务情况及年报、近期报表编报说明;14.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1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产品介绍等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