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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时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可确定赔偿数额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人民可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和资料,否则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人民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制造工具,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5、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侵权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者,赔偿数额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人民可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和资料,如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可参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人民可判决赔偿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在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可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和工具,并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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