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欠缴总额<期末留抵税额,则实际抵减金额=欠缴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将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目前需要预缴的情形主要有:
1.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商品取得预售款时;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
3.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时;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三)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