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权对离婚诉讼案件予以立案: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对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立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地方如何起诉
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地方起诉的规定是,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特殊情形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中止探望权的管辖是怎样的?
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管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可以异地立案吗
不可以异地立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