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人民审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一、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机关侦查终结,人民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机关补充侦查。
2、对于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就必须开庭审判
。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