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受理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当庭宣判的,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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