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执行。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收到决定书即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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