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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监督权由什么行使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我国行使监督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监督的实施。我国的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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