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质检报告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怀疑流通环节中的商品不合格的,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由工商部门责令商家提供。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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