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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怎么注销

来源:华佗小知识

农村合作社注销的流程如下:

1、向登记机关提交解散、注销的决议或决定,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2、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4、递交申请书等材料;

5、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合作社的历史发展:

1、起源:合作社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为了抵御工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工人和农民开始组织起来,通过共同合作的方式来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2、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社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旨在满足成员共同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与愿望的自治组织;

3、国际化:20世纪中叶,合作社运动开始国际化,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为合作社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提供了平台;

4、多样化:合作社的类型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农业、消费品零售、信贷、住房、保健等多个领域;

5、现代化:进入21世纪,合作社开始利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同时仍然坚持其核心的合作原则和价值观。

综上所述,农村合作社注销的流程包括提交解散、注销的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以及递交申请书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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