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遗属补助对象及申请所需材料。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弟妹等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遗属补助的金额根据地区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申请需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同情况下,还需提供学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孤身一人或人户分离人员有额外要求。
法律分析
一、退休人员死亡遗属补助哪些人
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二、遗属补助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3、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4、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根据职工遗属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携带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
2、遗属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3、遗属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孤身一人的职工遗属,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出具的相关证明;
5、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结语
遗属补助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生活,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弟妹等。补助标准根据地区确定,配偶有固定收入时,需扣除其必要生活费后进行补助。办理遗属补助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与职工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学校就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孤身一人或人户分离人员的特殊情况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请提供以上材料以办理遗属补助。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予以补助。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