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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二、理论分析

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三、例题解析

[例题]刘某(男)与李某(女)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非常的冷淡,无法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1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请求离婚,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可以包括:()。

A.李某有和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

B.李某依法被判期徒刑

c.李某被宣告失踪

D.李某与她人非法同居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核心在于判决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界限。对判决离婚的标准的解释是《婚姻法》修改的重要的内容,提示给予关注。

诉讼离婚的核心的问题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原创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用客观化的规定解释这一主观的情感原则。其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题中选项A、D直接引用了第32条的规定,选项B、C是对第32条第5款的分解,可以参见1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注意]诉讼离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2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50、185条都有相关的程序性的规定,应结合《婚姻法》来一起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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