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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名和量刑辩护的法律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现如今为了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对于各类案件如盗窃、抢劫、抢夺、强奸、贩毒、非法拘禁等案件都要进行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程序。这样不但遵循了依法量刑的原则,而且是宽大与承办相结合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以刑法是否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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