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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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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协议管辖也就约定管辖,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 1、约定管辖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 2、约定管辖的约定不明确的无效; 3、约定管辖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无效; 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5、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 6、约定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7、其他被人民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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