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深化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利益。宅基地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和土地证。申请流程包括申请、讨论通过、选址勘察、提交申报材料、审核、批准、放线定界和验收。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新:
1、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3、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性错误。
农村宅基地拆迁需要材料如下:
1、拆迁许可证;
2、当事人身份证;
3、户口本;
4、原房产证和土地证。
宅基地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的调整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了哪些影响?
农村宅基地的调整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首先,调整可能会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延长或缩短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其次,调整可能会对宅基地的规模进行,宅基地的面积或者规定宅基地的用途。此外,调整还可能对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权益进行或者设定新的规定。这些调整可能会影响农民对土地的经济利益和权益保障。因此,农民需要及时了解调整的具体内容,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合法利益的实现。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调整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调整可能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和规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权益。农民需及时了解内容,做出相应调整和决策,确保权益保护和合法利益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